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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税率栏显示为“***”的两种情况

 吾道有涯 2017-11-16
 

票面上税率一栏,除了显示“0%”、“免税”、“不征税”,有时我们还会看到税率显示为“***”的发票,这是怎么回事?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此类发票?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这个特殊情况。在税控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只有以下两种应税行为发生,在开具发票时才会出现税率栏显示为“***”的发票:



一、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时

1、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发票的税率栏显示为“***”。

举个例子


某自然人出租住房取得含税租金1 万元。原营业税= 10000×1.5%= 150 元现增值税= 10000/(1+5%)×1.5% =142.86 元金额=10000-142.86 =9857.14 元


说明: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机关名称;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机关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电子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XX元”。


二、适用差额征税时

纳税人应税行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并且只允许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人在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出的发票显示税率栏为“***”。

发票的税率栏显示为“***”。


注意: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举个例子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说明:

1、整个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可抵税额为9523.81 元,其中9523.81 =(1000000- 800000)×5%/(1+5%),也就是说“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没有算可抵税额;

2、“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即满足开票额1000000元的需求,又满足只能开200000元的专票的需求。也就不需要分两张票开的要求:一张普通发票,开票额800000元;一张专用发票,开票额800000元;

3、税率栏为“***”,因为税额栏“9523.81”与金额栏“990476.19”,没有以前正常发票税率的勾稽关系,即税额栏=金额栏×税率/征收率的关系,所以用“***”;

4、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和扣除额800000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9523.81元和不含税金额990476.19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总结

1、开具“***”税率发票的根源是税额和金额栏没有正常的税率和征收率的关系,则税率栏为“***”;

2、“税率”栏打出的是“***”,但是“税额”栏有数字;

3、差额征税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来源:神计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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