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条款失效] 苏地税规[2013]2号 2013.5.31
税屋提示——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六、[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中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方法明确如下: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中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第三条第(二)项废止。 九、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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