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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

 木头1018 2017-11-16

第一条 为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须持有中国有关部门开据的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经本馆同意,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

第三条 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须持有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经本馆同意方可利用。

第四条 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尊重他们的意见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馆已做数字化或缩微的档案,一般不提供档案原件的利用。

第六条 本馆保管的破损档案、外文档案和内部使用的档案不提供利用。本馆档案不予外借。

第七条 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应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单,经本馆审核同意后予以复制。利用者不得使用任何器材拍摄档案。

第八条 利用者在利用过程中应爱护档案,对档案有涂改、损毁、偷盗等行为的,本馆将根据档案价值及损坏情况,责令其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馆保管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利用者在引用本馆档案内容时,应注明“市档案馆收藏”的字样和该档案档号,并希望利用者将其引用本馆档案的著作赠送本馆。

第十条 利用者可以到本馆查阅档案,也可以登陆本馆网站、拨打咨询电话、来信来函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有关办法废止。

北京市档案馆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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