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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应不应该退还彩礼

 红花绿叶园 2017-11-16


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近期,石家庄藁城区的李女士给本栏目打来电话,咨询关于婚姻彩礼的退还问题。

  李女士说:我儿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一位女朋友,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彩礼15万元。他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我的问题是:如果我儿子和女方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杜杰锋律师答复:彩礼是婚姻中经常碰到的问题。男女双方为了登记结婚,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是一种习俗,本来无可厚非。但是,近几年彩礼的金额不断飙升,天价彩礼已成为一个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已经频繁地引发讨论。在男女双方出现婚姻问题的时候,彩礼返还是双方都关心的问题。

  对于李女士咨询的彩礼返还问题,我们国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分别是:(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为李女士的儿子已经和女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那么不符合第一、二种情形返还的条件。如果说李女士家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可以依据第三种情形要求女方返还。根据第十条第三款,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综合上述分析,如果李女士的儿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即男方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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