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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文说税(12):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税务处理

 吾道有涯 2017-11-18

解文说税(12):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税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即股息红利),但我国公司法同时也规定,在全体股东约定的情况下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实务中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比如我与最近网上比较火的煎饼摊大妈(月入3万,怎么会少你一个鸡蛋)共同设立了一家煎饼铺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我出资9万元、煎饼摊大妈出资1万元,如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我和煎饼摊大妈的分配比例是9:1。但是,煎饼摊大妈有知名度、有手艺、有客户,因此我只能做出让步,我们按照特定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比如按照1:1分配。

公司成立后,煎饼摊大妈果然名不虚传,在她的精心运营下,我们的煎饼铺子公司第一年就赚了20万的净利润。按照我们刚才讲的特定比例1:1,我与煎饼摊大妈各自分得10万元的净利润,请问我与煎饼摊大妈各自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信大多数财务工作者和创业者都能够知道答案,即我与煎饼摊大妈都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取得的10万元公司净利润(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率20%=2万元,煎饼摊大妈与我一样,也应当就其取得的10万元公司净利润缴纳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刚才我们讲的这个例子是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情形下,最简单明了的税务处理。实务中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还有更加特殊的情况,比如我们接下来要举的一个例子,有时候被一些纳税人作为避税的方法。

隔壁老王看到我的煎饼铺子开得红红火火,他也按捺不住,成功地说服了A公司(老王朋友设立的公司),在我煎饼铺子的隔壁设立了一家豆浆店公司,注册资本也是10万元,老王出资9万元,A公司出资1万元。由于煎饼加豆浆是早餐的绝配,客户到我煎饼铺子买煎饼的同时,会自然而然地到隔壁老王的豆浆店再买一袋豆浆。我的煎饼铺子就是老王免费导流的工具,因此我的生意好,老王的生意也不会差,第一年他的豆浆店公司也赚了20万元的净利润。

老王的豆浆店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与我的煎饼铺子一样、都是9:1,假定老王的豆浆店也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而是和我的公司一样,按照特定比例1:1分配利润,我们再来看看豆浆店公司两个股东各自的税负情况:

老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取得的10万元公司净利润(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率20%=2万元

另一股东A公司从豆浆公司取得的净利润10万元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样一比较,同样20万元的净利润,我的煎饼铺子公司所有股东的所得税负为4万元,而隔壁老王的豆浆店公司所有股东的所得税负仅为2万元。原因就在于煎饼铺子公司与豆浆店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同,煎饼铺子公司的两位股东均为自然人,而豆浆店公司的两位股东一位是自然人老王另一位是法人企业A公司

老王是个聪明人,明白了这个道理,想到了一个避税的方法:由于A公司从豆浆公司取得的净利润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尽量扩大对股东A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将老王自己应分得的公司净利润尽可能地先转移到股东A公司中,等到老王需要用到这部分暂时被转移到A公司的净利润,可以A公司的名义等方式支出资金。

比如,刚才我们已经知道,豆浆店公司按照特定比例1:1分配利润,当年豆浆店公司赚得的20万元净利润由老王和A公司各分得一半10万元。现在我们尽量扩大对股东A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比如形式上按照1:9的特定比例分配利润,表面上老王取得2万元的公司净利润,股东A公司取得18万元的净利润。

实际上老王应取得10万元的净利润,但老王为了避税,通过扩大对股东A公司的分配比例,将应取得的8万元豆浆店净利润转移到A公司。我们再来看看这种情况下豆浆店公司股东的税负情况:

老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表面取得的2万元公司净利润(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率20%=0.4万元;

另一股东A公司表面从豆浆公司取得的净利润18万元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在老王与股东A公司按照1:9的特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老王的个人所得税负仅为0.4万元,比按照1:1的实际分配比例节省1.6万元个人所得税,原因就在于豆浆店公司扩大了对股东A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

接下来,当老王需要使用被转移到A公司的8万元净利润时,可以A公司的名义支出。比如老王需要购买一辆8万元的小汽车,可以A公司的名义付款并办理相关手续,车辆实际交给老王使用。有创业者可能要问,A公司是小汽车的名义所有权人,万一老王与股东A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老王很可能要吃亏啊!但如果A公司是老王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与老王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老王的父母妻儿),刚才我们提到的资产所有权法律风险可能会降低到老王接受的程度。

还有的创业者会问,对于不按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税务机关有何反避税措施

首先,对于不按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尤其是股东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企业法人股东的情况下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税务局各个层面对此问题并不明确和清晰;

其次,对于刚才我们谈到的,通过扩大对企业法人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将自然人股东应分配取得的公司净利润转移到企业法人股东,再以企业法人股东的名义列支自然人股东的开支,税法虽然具有相应的反避税规定,比如税法规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实践中,有些情况下认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存在一定的难度。

综上所述,由于国家税收政策对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如何征税尚不明确和清晰,利用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方法规避个人所得税很可能引起税企争议。

作者 | 束进

简介:企业湾资深财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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