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分决定由人事管理部门作出还是其主管单位作出? 答: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事业单位是二级部门,则举办单位是主管单位。如果本单位是一级单位,则举办单位就是本事业单位。) 条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县(区)监察局能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么? 答:不能。因其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按相关规定办理。) 3、是否需要县(区)政府批准? 答:不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其主管单位有权决定给予处分,且不需县(区)政府批准。 条规:参考问题一。 4、处分决定是否必须给本人送达? 答:必须向本人送达。 条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