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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是否能够追加未被起诉的借款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昵称48083461 2017-11-19

 


最近遇到一个咨询问题,“民间借贷没起诉借款人的妻子,执行的时候法院会执行他妻子的银行卡吗?是否会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较为难以回答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执行工作在每个地方、每个时间段都会有所差别,这也是由于目前关于这块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有就是目前执行难的实际情况,也使得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执行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等等综合因素造成的。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进行追加,有的法院不予追加,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债权人在起诉时,只起诉了夫或妻的一方,法院也判决了夫或妻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判阶段没有认定也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债权人在执行时,常常要求执行法官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表明了申请执行人不得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立场。

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未被起诉的被执行人配偶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对此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可以裁定撤销或改正。

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配偶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债权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等。一旦经审理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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