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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会计实务(完整版)九

 吾道有涯 2017-11-19


  作为一名外贸会计,外贸经济中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收账款、预收结算你真的分清了吗?本文来个总汇,还不了解的小伙伴们都来看看吧~

  改证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之后,如发现有影响出口合同的履行和安全收汇因而需要修改的地方,可采用电报或电传等通知国外进口商,通过他要求其开证银行进行修改。在接到开证银行发来的修改通过书之前,出口企业一般不宜发货以免发生损失。

  装运、报关、投保

  出口公司在审核信用证无误后,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发货、报关。投保等手续。当然,有关发货等手续主要由业务部门经办。作为出纳员,主要是审核业务部门办理发货、报关、投保等于续后取得的各种单据和各项费用的结算。

  (1)装运

  出口公司办理装运一般先填写托运单,经承运人签字后作为运输合同,然后由承运公司签发装货单,出口公司发货装船,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出口公司据以交付费用,换回正式提单和运费收据。

  国际贸易中有许多种价格条件,如FOB、CIF、CIP等。有的价格条件(如CIP价)规定的价格除了货款收入以外,还包括了应由出口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均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

  企业出口货物所发生的离境以后的国外运费,包括海运运费、陆海联运运费、空运及邮运运费,都是根据费用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通过办理外汇转账结算予以支付的。财会部门根据银行国内外汇转账结算凭证、银行付款通知、支票存根及费用原始凭证等,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银行存款

  如是外贸企业代国内其他企业出口业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企业

  贷:银行存款

  (2)报关

  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船出运前,必须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口合同、*、装箱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装货单等。凡是需要缴纳出口关税的,还需交纳出口关税。

  (3)投保

  凡是按CIF或CIP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船前,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办理投保手续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并出具保费收据。企业财务部门根据保险收据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银行存款

  制单和审单

  (1)制单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是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者单据与单据之间不一致,那么开证银行就有权拒绝付款。因此,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之后,应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编制各种单据,如汇票、商业*、海关*、领事*、厂商*、装箱单和重量单,等等,以便向银行议付结汇。出口企业财务部门在编制单据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真实、正确

  真实、正确的单据是及时、安全收汇的前提。单据首先必须真实地反映出口企业的履约情况,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来制单,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必须相符。

  ②完整

  出口企业必须制作各种信用证规定必须提供的单据,缺一不可。单据本身应具备的各个项目也应当完整。

  ③及时

  出口企业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编制好后送议付银行,以便银行审核后早日寄出单据,及时收汇。

  传统的制单方法是打字加复写,打字机色带的那一份为正本,复写纸复写的作为副本,现在一般都用计算机打出,然后加以复印,在正本上加上“正本”字样,然后加盖公司图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单据上的签字应为手签,否则银行不予接受。单据上一般应打出制单日期。单据上有些内容,如金额、件数重量等一般不宜改动,凡是改动的地方应加盖校正章或简签。

  在各种单据中,商业*的格式在前一章已详细讲解过,提单、保险单、检验证分别由承运人、保险公司和商检机构签发,在此不再赘述。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汇票、领事*、厂商*、装箱单和重量单等的编制方法。

  汇票

  汇票属于票据范畴,本不属于商业单据,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因此有时也将汇票作为单据之一。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编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

  ②付款人项目应按照信用证填写,如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即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

  ③收款人项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收款人应为受益人自己,即出口企业。

  ④出票条款,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的关系,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文句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文句,可以在汇票上注明开证银行、信用证的号码、开证日期等。

  ⑤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日期之后,同时在交单期限之内,当然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海关*

  各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海关*,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格式编制,不得混用,在编打时,应当注意:

  ①凡是与商业*共有的项目,必须与商业*保持一致。

  ②在填制“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时应当慎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因为它是进口国海关用来确定有无倾销行为的重要依据。

  ③海关*是进口国海关作统计用的,因此*上的各项内容应填制齐全,如某项目没有发生则填上无。

  ④海关*按规定应当由签字人手签。

  领事*

  除了领事发签证*外,一般的领事*都有固定的格式,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固定格式编打,其填写要求与海关*相同。

  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和重量单是用来详细说明每个包装单位中的货物情况,如颜色、式样等。出口企业应按照实际装箱情况如实填写装箱单和重量单。

  (2)审单

  出口企业在编制各种单据后,应当进行审核,以保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符。

  出口企业审单有两种基本方法,即纵审和横审。所谓纵审,就是在审证的基础上,以信用证为中心,将有关单据和信用证及修改通知书的有关条款严格加以对照,以保证单证严格相符;所谓横审,就是以*为中心,将其他单据和*相核对,以保证单据之间有关内容严格相符,即单单相符。只有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才会按单付款;否则银行将会拒绝付款。

  结汇

  出口企业在编制和审核完各种单据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将单据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结汇有三种基本方式,即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

  所谓收妥结汇是指国内议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各种单据后,首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开证银行(如有偿付银行则将单据寄交偿付银行),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立即付款或授权偿付银行对国内议付银行付款。国内议付银行收到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将货款拨人议付银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后,立即将货款结给出口企业。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只有在取得货运单据(如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或空运运单)并向银行交单后才能确定销售收入实现。企业以编制完各种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汇票和各种单据送交银行。银行按照规定对各种单据进行审核(银行审单),即办理议付,将单据寄交国外开证银行,并向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发出索汇通知书,通知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按规定付款。

  企业财务部门根据议付回单、*等确定销售收入并编制记账凭证。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不论采用何种价格条件,均以出口*所列的外币总额按照当日市场汇价或当月1日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确定销售收入。财务部门应根据*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如是外贸企业代理国内其他企业出口业务,则应编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应付账款——××企业

  至于企业按照价格条款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与国外运费、保险费一样,应以红字冲销出口销售收入。佣金可以分为明佣、暗佣和累计佣金三种。明佣是指在价格条款中规定,并在*中注明的佣金,它一般都直接从出口销售收入中扣减。暗佣是指在价格条款和*上未注明,但在合同中规定支付的佣金,它一般应在收取货款之后单独支付给中间商,同样可用来冲销出口销售收入。累计佣金是指在委托国外客商包销、代销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时期内累计销售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国外客商的佣金,它一般不冲减销售收入,而是作为经营费用的组成部分。

  除了佣金之外,出口企业一般还应支付其他有关费用,如支付给银行的单据邮递费等,它一般也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

  (2)出口押汇

  所谓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算,是指国内议付银行收到出口企业交来的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不等收到国外开证银行付款就先行将货款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出口押汇是银行向其融通资金的一种方法,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以利用出口押汇尽快取得货款以加速资金周转。当然,办理出口押汇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议付银行凭出口企业交来的单据办理押汇,将承担开证银行因自身资金短缺或对单据挑剔而拒绝付款的风险,因此它只对开证银行资信良好,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严格相符,信用证可由议付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以及开证银行所在国家和地区不存在外汇短缺、金融危机以及政局动荡、战争等情况的信用证业务办理押汇,而对于开证银行资信不佳,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信用证限制议付,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及索汇线路迂回曲折等情况的信用证业务银行将拒绝办理出口押汇。出口企业要求办理出口押汇,必须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在其中规定除非国内银行以付款银行或保兑银行身份付款,或者开证银行拒绝付款是议付银行的过失(如单据寄错,申报误发等)造成的,否则一旦开证银行拒付,议付银行有权从出口企业账户中扣回垫付款项并加收利息。因此押汇申请书事实上是出口企业与国内议付银行之间订立的押汇合同。

  出口企业填制完出口押汇申请书后,应按规定在申请书上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然后将申请书连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一并交给银行。银行经过审核,认为符合押汇条件的,同意给予押汇按照汇票金额扣除押汇利息和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将款项支付给出口企业。其中押汇利息按如下办法计息:

  ①计息天数

  如是即期票据,则按各地区的平均收汇天数来计算。如是远期单据若是规定出票日或提单日后定期付款的,则计息天数为议付日到定期日之间的天数;若是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定期的天数即为计息天数。

  ②利率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港币按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计息,美元、英镑、日元、德国马克按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计息,其他货币则按银行设定的固定利率计息。

  银行实际垫付的款项为汇票金额减去押汇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佣金等)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银行押汇金额=票面金额一押汇利息一有关费用

  出口企业收到银行的划款通知,按规定根据划款通知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汇兑损益

  贷:出口销售收入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和国内银行达成协议,根据以往寄单收汇的经验和规律,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即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若于天以后,不管银行是否已经收到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支付的货款,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出口企业。定期结汇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掌握收汇时间,合理地安排资金周转,而且不用像出口押汇那样向银行支付利息;而对银行来说,通过加速寄单收汇,尽快收回货款,用于银行资金融通,取得一定的利益。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有关定期结汇的核算方法与收妥结汇是一样的。

  二、汇入汇款结算

  汇入汇款结算主要用于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过程中预收货款、对方随订单付款和采取售定、寄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货款以及用于收取定金、分期收款、待收货款尾数以及收取佣金等费用。

  预收货款

  预收货款是对于出口商而言的,对于进口方来说就是预付货款。它一般有两种,即有条件的预收货款和无条件预收贷款。所谓有条件的预收货款,指进口商在汇款时注明出口商必须出具按期提供货运单据的保函汇入银行才能解付汇款的预付款。有时进口商为避免银货两空,将货款预先存在国外银行,并要求由中国银行提供保函,保证出口商及时发货否则由中国银行负责还款,等收到装船通知后外国银行才将预收货款汇交出口企业,这也属于有条件的预收货款。而所谓无条件的预收货款是指汇入银行接到汇入款项后立即解付给出口企业,不附带其他有关条件。

  不管是有条件的预收货款还是无条件的预收货款,出口企业收到的外汇都应当按规定结售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企业部门在收到汇入银行送来的结汇水单,应当按照当日或当月初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当日银行外汇买入价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银行存款”科目金额为按当日银行外汇买入价计算的结汇人民币金额;“预收外汇账款”科目金额为按记账汇率(即当日或月初人民币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两者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

  售定

  售定是指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出口企业先发货,国外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售定的风险很大,除非是对对方信用状况十分了解,或者是销售鲜活商品,一般不宜采用售定方式。实行售定方式,出口企业应于发货后取得海运提单、空运运单、铁路运单等货运单据时确定销售收入实现,井根据*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一般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收到国外进口商汇入的货款后,再根据银行转来的结汇水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寄售

  寄售是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代销商按照寄售协议的规定在当地市场上销售,在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汇交出口企业的一种贸易方式。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寄售风险很大,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就可能钱货两空,而且费用较多,资金负担也较重,货款的回收也较慢。出口企业实行寄售,应当十分慎重,必须严格选择代销人和寄售地,并订立寄售协议。实行寄售,出口企业应当于寄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商的寄售清单时才作为销售收入实现。出口企业应于收到代销商的寄售清单时才作为销售收入实现。出口企业应于收到代销商的寄售清单,按照规定的寄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对于应付给代销商的佣金,与信用证结算一样,应冲销出口销售收入,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对于发运过程中支付的运费、保险费等也同样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实际收到银行结汇水单时,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三、托收结算

  托收结算是指出口企业按照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代为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业务。托收结算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出口企业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通常只用于收取出口货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其他贸易从属费用等。跟单托收是指出口企业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办理托收,它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这里主要介绍跟单托收。其基本核算程序如下:

  首先,出口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发货,取得货运单据。在办理发货过程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运费、保险费等核算办法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核算方法相同。

  其次,出口企业开出即期或远期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逐项填写申请书的下列各项内容:

  (1)有关汇票的各项内容,如汇票的号码、汇票日期、汇票期限、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交单方式、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等。

  (2)委托人的指示,包括是否向付款人(即进口商)收取利息,利率如何确定,托收的费用由谁负担,托收金额,用何种货币支付,以及货款收妥以后用何种方式(比如信汇、电汇等)将款项交给托收入,有关费用由谁负担等。此外,还应规定一旦付款人拒付或者拒绝承兑时代收银行如何办理等。

  (3)交单条件,比如是即期交单付款还是远期交单付款或者是承兑交单,是否允许分批付款、分批提货,如可以分批提货而且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规格商品的,应规定搭配提取的比例等等。

  除了上述内容外,一般来说,申请书中通常还印定有托收人(即出口企业)和托收银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口企业按规定填制托收申请书并签章后,将托收申请书、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和其他有关单据一并送托收银行。托收银行审查后办理托收手续。出口企业根据*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托收银行按照出口企业的要求和指示,填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和有关单据一起寄交其在进口商所在国的银行或代理行,委托其向进口商提示付款或承兑。进口商向代收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取得货运单据并向承运人提货,代收银行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银行账号并告之托收银行,托收银行收到代收银行的收款通知,即发出结汇通知告诉委托人(即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收到银行的结汇通知,即按照银行结汇水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一、信用证结算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保障,对出口商来说安全收汇有了保证;而对于进口商来说在它付款后肯定能取得货运单据并据以取得货物,因而在进口贸易结算中同样是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进口企业实行信用证结算一般应采取的步骤有:开证;按货物投保;审单付款;报关验收。

  开证

  进口企业与国外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如合同规定是在出口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则进口企业应接到出口方的开证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出口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则进口企业应在收到出口商已领到出口许可证的通知或接到银行已收到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后开证。

  进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须填制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进口企业委托银行开证的委托书,也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企业应按照交易合同认真、逐项填写开证申请书的如下基本内容:

  (1)受益人(即出口商)的名称、地址;

  (2)信用证金额和币别;

  (3)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应迟于或者与最迟装运期相同;

  (4)议付地,原则上应与出口商所在地一致;

  (5)进口货物状况,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包装和码头等,货物名称需详见附件的应提供附件一式四份;

  (6)起运港、目的港;

  (7)装运期以及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

  (8)受益人应当提供的单据的名称以及份数;

  (9)交易合同编号、申请开证日期、开证方式等;

  (10)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般在申请书中印定;

  (11)特别条款;

  (12)其他有关内容。

  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交易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务必做到明确和一致。所谓明确,是指开证申请书措词必须非常清楚,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所谓一致,是指开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只有开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明确、一致,银行才能据以开具出信用证。进口企业在按规定填制完开证申请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进口合同副本一并送交银行,如进口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进口企业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进口许可证。

  银行收到进口企业交来的开证申请书后,首先对进口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有经营进口业务杈;其次,对进口商品进行审查,看是否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如果是应进一步审查开证申请书中列明的商品名称、数量等是否与批文或进口许可证相一致。审核无误的才给予办理开证。开证银行为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事实上就是向受益人作出了付款保证,即只要受益人按规定交来相符单据,不管进口商是否有能力付款,银行都将立即付款。银行作此承诺的前提是申请人保证偿付货款,否则银行是不会提供这样的承诺的。申请人偿付货款的保证之一是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申请人声明万一自己无力支付货款,开证银行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但光有货物保证是不够的,因为处理货物本身总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且如果货物缺乏市场,那么银行就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银行为了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除了通过货运单据(如运输单据的抬头由开证银行规定)来控制货物外,还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法可以是以现金、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也可以由第三方(有时是另一家银行)提供保函。具体可以有如下几种基本方法:

  (1)收取开证保证金。对于在开证银行没有存款,也没有贷款关系,开证银行通常要求其提供全额现款保证金;

  (2)凡是在开证银行有存款的,并以其存款为保证的,开证银行将一定比例存款转入保证金账户作为开证保证金;

  (3)以定期存单等为开证保证的,在办理完背书转让手续后开证;

  (4)进口企业在开证银行无存款,也没有贷款关系的,但能提交其他银行(如其存款银行、贷款银行等)提供的保函的,开证银行也给予开证;

  (5)进口企业资信良好,有经常性的金额较大的出口业务的,可以以其收到的出口信用证作抵押来申请办证,当然前提是出口信用证金额大于进口金额,并且信用证有效期早于付款时间;

  (6)对于在开证银行有较大量存款,或者与开证银行有贷款关系的进口企业,银行认为信用良好并能加以控制的,可以免收押金。

  出口企业申请开证,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应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开证申请书回单”和支票存根等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国际信用证存款

  贷:银行存款

  进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按规定应当向银行支付开证费。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银行收费凭据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进口企业将开证申请书送交开证银行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开证费用后,银行即办理开证手续,编制信用证,并由银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发往国外通知银行由其通知受益人,同时将信用证副本一份交进口企业。

  受益人(即国外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经审查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即通知进口企业,进口企业同意后,填制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具体说明需要修改的内容,如装运期、装运港口、目的港、有效期、信用证金额等,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如需增加信用证金额,按规定应增加保证金金额的,进口企业应交纳增加部分保证金。另外,修改信用证需向银行支付一定的修改费,企业也应按规定交纳。进口企业交纳增加保证金和修改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与支付开证保证金和开证费相同。如果修改费应由受益人支付,则应在修改申请书中注明。

  银行收到进口企业的修改申请书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改证手续,收取增加的保证金和修改费,编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交通知银行,由其通知受益人,并同样应将副本一份交进口企业。如修改申请书注明修改费由受益人支付,则应在修改通知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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