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床位费规定
一般人员(处以下人员):三甲医院(如,人民医院)24元/日,普通医院(一、二级医院)20元/日。
医疗照顾人员(即原保健干部,以下简称医照人员)局级:三甲医院(如,人民医院)84元/日,普通医院(一、二级医院)80元/日,
医照人员部级干部(含老红军):三甲医院(如,人民医院):104元/日。
在职人员床位费标准同上。
二、个人门诊、住院费用负担比例
离休干部、退休和在职医照人员医院住院、医院门诊和机关门诊部所发生的医药费,个人一律不负担;
一般退休人员住院费个人负担2%,医院门诊费负担5%。机关门诊部门诊费用个人不负担。
在职一般人员住院费个人负担5%,医院门诊费负担10%。机关门诊部门诊费用个人负担5%。
三、全自费项目
根据《京劳社医发〔2000〕90号文件》精神,各种出诊费、急救车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特需病房费、院内外会诊费等费用公费医疗一律不予报销。
四、按比例自费项目
根据京组通〔2003〕72号文规定,进口心脏支架离休干部报销100%,退休人员(包括医照人员)报销70%。
根据京人社医发〔2010〕170号文件规定,安装体内人工器官报销最高费用标准如下:
1、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由16800元调整为25200元、双腔及三腔的每套由21600元调整为32400元、临时的每套由7200元调整为108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由8400元调整为12600元、机械膜每套由9600元调整为144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由810元调整为1215元;
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由5400元调整为81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由6000元调整为9000元、人工股骨头(半髋关节)每套由3960元调整为5940元;
5、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由21600元调整为32400元;
6、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由21600元调整为32400元。
五、离休干部办理医疗优诊卡
根据组通字[1998]51号文件,我们于1998年为全体未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办理了优诊卡。
医疗优诊卡的发放范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未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
医疗优诊卡的使用:离休干部持此卡可在合同医院的门诊享受优先就诊照顾,有条件的医院可安排在干部门诊就诊(不包括住院)。
六、医照人员住院结算办法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2006]32号文件,自2006年4月1日起医照人员住院只要持有《医疗证》和《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就可办理住院(不包括门诊)。
范围:2000年以前办理了保健医疗证的人员(不含2000年的办证人员)。
医院范围(不包括外地医院):
1、合同医院;2、就近医院;3、急诊就医的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4、由合同医院转诊的医院。
自费协议:住院期间如发生自费药品等,由医院与医疗照顾人员提前签订自费协议书。如:进口支架、进口心脏起搏器、自费药品等,按自费协议提前交款。
出院结算:凡公费部分一律由医院对北京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凡自费部分,由个人与医院进行结算。
其他事项:
1、医照人员到外地住院报销同去外地门诊报销,报销时需持收据、明细单和盖急诊章的病情证明。
2、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取暖费、空调费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按部的惯例,可凭医院收据,随门诊药费一并报销。
3、《医疗证》和《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要妥善保管,如丢失要及时挂失,挂失重办证后,旧证如找到也不能再使用。
4、医照人员去世后,《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要及时上交北京市医保中心。
5、2000年以后办证的医照人员住院同一般干部。
七、离休干部的就医范围
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的通知精神:2009年1月起,各部委离休干部中的医照人员选择就诊医院范围可参照北京市离休干部的就诊范围。又根据我局和部服务中心对离休干部就医问题的调研,并报经北京市西城区医保中心同意,现对全体离休干部扩大就医范围如下:
1、原合同医院、就近医院、社区医院继续保留;
2、新增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19家: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市健宫医院
(16)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3、北京市各医疗定点医院的专科医院(不包括部队医院):
北京市各大心血管专科医院,如阜外医院、安贞医院等;
北京市各大骨科专科医院,如丰盛医院等;
北京市各大口腔医院;
北京市各肿瘤医院;
精神病专科医院,如安定医院、北大六院、回龙观医院等;
北京市各中医院,如宽街中医院、东直门中医院等;
肛肠专科医院,如二龙路医院等。
八、关于离休干部因病护理费的报批
根据中组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00元,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要求严格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根据国管局要求,保健处要将符合长期卧床不起、在吃饭、起居、穿衣、洗澡等方面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及时报局里研究审批,并将审批表上报部办公厅,盖国徽章后上报国管局。
保健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