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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一新楼盘施工震裂相邻楼房  施工方被判担责七成

 万多馆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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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某实业公司在开发楼盘时,在打桩和压桩过程中,将相邻的一间房屋震裂。房屋主人阿云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二审判令该投资实业公司承担70%的修补费用。岂料,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在楼盘完工后就玩“失踪”,未履行相关义务。

不过,日前,在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起因,新楼盘施工震裂相邻房屋

阿芸(化名)是万江某房屋的所有权人。2010年7月初,某投资实业公司在阿芸房屋附近开发楼盘。施工过程中,阿芸的房屋产生大量裂缝,并且裂缝不断扩展。后阿芸将该投资实业公司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对其房屋裂缝进行修补,直到可以安全使用为止。

经鉴定,案涉房屋墙体、楼板、圈梁裂缝大部分为原有裂缝,在打桩及压桩震动下,扩大发展,并有少部分裂缝为楼盘施工所致。

鉴定报告认为,案涉开发楼盘项目在施工前未对毗邻建筑物,即阿芸住宅进行裂缝检查及施工过程的裂缝监测,因此投资实业公司应对案涉房屋修复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阿芸的房屋损害与某投资实业公司开发楼盘存在因果关系,故该公司对阿芸房屋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一审判令该投资实业公司对阿芸房屋的墙体、楼板和圈梁裂缝进行修补至安全使用状态;鉴定费用由投资实业公司承担70%,阿芸承担30%。

投资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情,酌定投资实业公司对合理发生的修复费用承担总额的70%,阿芸承担总额的30%,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开发商玩“失踪”

房屋“伤痕累累”,阿芸住得也胆战心惊,因此早在2013年,阿芸就向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投资实业公司尽快对案涉房屋进行修复。但阿芸与被执行人矛盾激烈。

投资实业公司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阿芸的房屋原本就有裂缝,只是开发楼盘施工时才导致案涉房屋裂缝的扩大发展,因此表示,若阿芸不按二审判决分摊修复费用,则不进行修复工作。但阿芸却认为,判项写明由被执行人修补至安全状态,被执行人应该先进行修复再说。

双方均不肯让步,执行进程一度陷入僵局。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楼盘已经开发完善,被执行人已撤场,南城法庭执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为推进执行进度,执行人员尝试多种方式,通过检索办案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另案在法院执行,通过另案信息找到了被执行人代理人的联系电话,进而推动了执行流程。

2016年6月,南城法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并对其进行告诫教育,告知其应先进行修复,先承担费用,不能以分摊修复费用为理由而对抗执行;如果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裁措施;如果因怠于修复导致发生安全问题,被执行人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促进成和解,维修总价10

感受到法院夏季执行大会战行动的威慑力,认识到拒不履行的消极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主动到南城法庭,与阿芸协商解决的办法。

由于判决内容是将阿芸房屋修复至安全使用状态,而双方对修复完毕标准、修复价格和鉴定费用的承担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一度陷入僵局。被执行人找了数个施工单位对修复阿芸房屋的费用进行初步估价,均认为价格过高。而阿芸也以施工期较长,对自身生活影响过大为由不同意方案。

在双方胶着状态中,南城法庭执行人员从“费用分担”角度寻找突破口,结合情、理、法三点同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均认为由阿芸自行维修为宜,其自行维修达到的效果自然是认可的,也可避免因被执行人维修而产生鉴定维修方案、维修造价、选任维修主体的难题。对于维修费用,双方到场进行勘察后,商定10 万余元作为确定的总价。

2016年8月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某投资实业公司按照70%比例将7万余元款项支付给阿芸。

(来源: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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