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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的异同

 卓越睿鑫 2017-11-20

作者:河北黄骅市纪委 王连敏

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对应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有两种:过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不同的犯罪心理就会有截然不同罪行结果,例如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分别就是过失心理和故意心理造成的。在案件查办中,为了更好的甄别二者的异同,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下面就两者的异同谈谈自己认识:

一、过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的相同点

从实际发生的犯罪案件看,故意犯罪总是占绝大多数,过失犯罪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过失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有的学者认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是犯罪的两大基本类型之一,它与故意犯罪也会有某些共同点,主要是:

(一)具有社会危害性。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同属犯罪行为,其行为的后果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尤其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任何人在一些关键性的行动中不注意、不谨慎、不负责任,皆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如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都将造成众多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二)受行为人的心理、意识支配。根据心理、意识决定行为的原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都是在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不过,故意犯罪是在故意犯罪心理支配下,过失犯罪是在过失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尽管过失犯罪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出现,但过失犯罪行为并非纯属偶然,与行为人的个性心理缺陷和特定情境下的心理状态有着必然性的联系。

(三)具有罪过。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都具有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罪过。所谓罪过,就是犯罪主体在对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上所持有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如果只有社会危害行为而缺乏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那便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便没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二、过失犯罪心理与故意犯罪心理的不同

(一)从法学角度来看,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六点:

1、社会危害性的比较

如果仅从客观后果加以比较,在一定的范围内,某些过失犯罪案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超过了某些故意犯罪犯罪案件,但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上比较,仍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大。如果把犯罪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结合起来,在更大的范围内比较,还是故意犯罪的危害性大。

2、主体方面的比较

在主体方面,法律对两者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不完全一致。按照我国刑法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少数严重的故意犯罪(八大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行为人不满16周岁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3、主观方面的比较

在主观方面,两者在所包含的意识和意志因素上也有所区别。

(1)意识在这里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在发生之前的认识程度。过失犯罪人的意识表现是“预见”(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与应当预见的内容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过失是已经预见);故意犯罪人的意识表现形式是“明知”,即“明知故犯”,两者在认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故意犯罪的认识是清晰、明确、充分、肯定的;过失犯罪的认识是不清晰、不明确、不充分、不肯定的。

(2)意志在这里主要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所采取的态度。过失犯罪在意志上的表现是疏忽和轻信;故意犯罪在意志上的表现是希望和放任。

4、客体方面的比较

两者在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方面的区别是,过失犯罪所侵害的只是物质性客体,如财产、生命、健康等,不可能是非物质性客体,如国家政权、社会制度、人格权、名誉权等。而故意犯罪所侵害的既可以是物质性客体,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客体。

5、客观方面的比较

在客观方面,两者在行为目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1)在行为目的上,过失犯罪的行为目的不是其危害结果;故意犯罪的行为目的正是指向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2)在因果关系上,多数过失犯罪均带有一定的偶然性或条件性,因果关系较复杂;而故意犯罪因起故意性与目的性,因果关系比较直接、单一。(3)在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上,故意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都是行为人有意识选择的,过失犯罪的时间、地点不具有选择性,并且不存在犯罪方法。

6、刑事责任的比较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的轻于故意犯罪。在实践中适用缓刑的过失犯罪比故意犯罪为多。过失犯罪法律上没有规定附加刑,故意犯罪则有不少条文规定了附加刑。

(二)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心理和行为上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方面:

1、心理结构的形式和内容不同:

(1)心理根据不同。故意犯罪人存在着故意犯罪心理结构,过失犯罪人没有那种犯罪故意的心理结构,只有可称之为过失犯罪心理结构的个性心理缺陷。

(2)心理动力不同。过失犯罪人所以造成过失,虽然也有其行为动机,但是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故意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意向和犯罪决意。

(3)心理品质不同。过失犯罪人一般没有品德上的堕落,没有反社会的恶劣心理品质,犯罪行为的原因是他们消极心理品质与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4)心理原因不同。故意犯罪人需追求犯罪结果的出现,心理原因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而过失犯罪发生的偶然性较大,外部因素常起到重要的引发作用。

(5)心理结构形式不同。过失犯罪心理结构形式比较松散,有关的心理因素联系不够紧密 ,这是故意犯罪心理结构的形式紧凑、各消极因素配合默契有所不同,但过失犯罪的发生,仍然是多种心理因素产生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

(6)心理结构成分不同。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各因素(或成分)在很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比如,过失犯罪人的主要心理因素是“不注意——对危害结果应注意、能注意而缺乏应有的注意,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或虽然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注意),但因过于自信,仍未予以足够的注意,这和故意犯罪人心理成分截然不同。在故意犯罪情况下,主体对侵害对象和自己的行为是极为注意的,唯恐有丝毫疏忽和闪失,总是力求谨慎小心,以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

2、心理态度不同:故意犯罪人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采取否定态度,不希望其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多数过失犯罪人的态度对后悔和反省。

3、心理机制不同:过失犯罪人的心理活动方式、心理结构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变化过程,不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都与故意犯罪人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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