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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考前干货】

 anyyss 2017-11-20





哈喽,大家好,马上就要考试了,你准备好了吗,本期小编准备了10条刑法干货,快来笑纳吧!


1.在卖淫类犯罪中,存在着两个容易发生混淆的罪名: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请注意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具体言之:(1)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引诱妇女卖淫的,应实行数罪并罚;(2)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实行数罪并罚;(3)既引诱妇女卖淫,又容留该妇女卖淫的,只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一罪。另请注意: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今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强奸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2.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如果按照被收买的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刑法重点保护的是被拐卖的儿童。请注意:(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即使虐待了妇女,但只要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依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虐待了儿童,即使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也不得从轻处罚。请注意这一细节。

3、(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等行为,系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加重处罚(因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非法拘禁行为)。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其实是先后实施了收买和拐卖两个行为,理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将这两个行为拟制为一个罪,只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5、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的,只有绑架罪一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6、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具有暂时使用的意图,还想归还公款,而后者则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因此,挪用公款罪在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应转化为贪污罪:(1)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2)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针对后种情形,请注意:只针对所潜逃的部分成立贪污罪,未被携带的部分,依然成立挪用公款罪。例如,挪用 100 万公款后,只携带 80 万潜逃,此时,贪污 80 万,挪用公款 20 万,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7、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3)非法拘禁罪。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2)过失致人重伤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三个罪名,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而且,被包容的前两个罪名应当处死刑。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前后的变化情况

8、抢劫罪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过失致人重伤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故意杀人罪。但是,抢劫罪不能包容财物得手后的伤害、杀人行为。如前所述,抢劫之后灭口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只有绑架罪才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能包容强奸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由于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已经被取消了死刑,故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应实行数罪并罚。请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前后的变化情况

10、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是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使用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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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厚大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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