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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上海杨玉霞毁容案

 铁血老枪 2017-11-21

杨玉霞毁容案,是1996年9月11日的发生在上海的一起硫酸毁容致残案,28岁女教师杨玉霞婚外恋不成,向其外遇对象的妻女浇泼高浓度硫酸,造成被害人母女面部和身体严重受伤,三个月后,杨玉霞本人被执行枪决。由于凶手的偏执狠毒,导致此案一度轰动上海,震惊全国。

1996年上海杨玉霞毁容案

▲杨玉霞毁容案庭审现场

杨玉霞生于工人之家,高中毕业后就读于一所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小学教书,平日言语不多,但工作认真。在感情生活中杨玉霞过的不十分如意,初恋男友背叛了她,悲愤之下曾一把火烧了男友的家器。1991年,她与相识仅半年的丈夫结婚,可在婚后生活中情感不合,两人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尤其在杨玉霞生下女儿后,她感到丈夫重男轻女的思想很重,两人夫妻生活似有似无。

1995年,回到娘家的杨玉霞遇到了同样家庭生活不如意的老邻居徐国初,俩人情投意合,很快成了一对婚外情人,并在外租房居偷欢。但是数月后杨玉霞发现,徐国初与其交往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而不可能与他妻子离婚。同年8月,两人开始了争吵,并且吵到了派出所和徐国初家中。

8月8日,徐国初在杨玉霞同事候燕家中正式向杨玉霞表明分手,并拿出5000元作为补偿,杨玉霞大怒并扬言“要让徐国初全家不太平”,两人不欢而散。此后,徐国初还找到开鲁新村第一小学的党支部书记坦白两人的婚外情,试图通过杨玉霞单位的领导来平息两人的感情纠葛,可是徐国初的坦白更加激怒了杨玉霞,她认为自己的家庭不但毁了,而且在学校和社会上都失去了面子,于是萌生了报复徐国初的想法,她在给自己的丈夫写下一份遗书后开始了她的报复计划。

1996年9月9日,杨玉霞编造谎言向其学生家长索得一瓶容量为500毫升,浓度为95%浓硫酸,同年9月11日中午12点55分,杨玉霞携带两只装有浓硫酸的玻璃瓶,骑车来到杨浦区殷行路第一小学,将徐国初的女儿,年仅8岁的该校三年级学生徐丽君骗出学校后带到附近一个建筑工地旁,以帮她洗头为借口将其中一瓶浓硫酸从徐丽君的头顶部浇下。徐丽君跑到路边求救,随后被路人送往医院。

几分钟后,杨玉霞骑自行车到了徐丽君家,又用另一瓶浓硫酸泼向了徐丽君正欲出门的母亲——36岁的顾夏萍,然后迅速离开现场逃逸。

该毁容案,顾夏萍母女面部和身体严重受伤,其中徐丽君毁容并双眼失明。

杨玉霞在对顾夏萍母女俩实施伤害时,自己的双手也被硫酸灼伤,去医院包扎后,当天下午3点,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案发后,上海各家媒体纷纷报道这桩恶性案件的细节。一时间,从主流媒体,到街谈巷议,充斥着对杨玉霞的谴责之声。

1996年上海杨玉霞毁容案

▲杨玉霞受审中

1996年11月1日上海法院一审判决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玉霞不服,以其对被害人顾夏萍、徐丽君的伤害,不是蓄意谋划,只是一时性精神错乱造成,且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原审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1996年12月10日上海最高人民法院宣判驳回杨玉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立即执行。随后,杨玉霞被押赴刑场,被依法执行枪决。

看到这里估计很多人都很奇怪,近年来也偶发泼硫酸毁容案,但是并不见加害者判死刑,为什么杨玉霞却被判了死刑,并且还是立刻执行,这里有一篇关于本案的分析文摘抄如下,大家看了就知道原因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群众就杨玉霞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已怀孕议论纷纷,以及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都曾有过不同的意见。现分述如下:

一、杨玉霞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一审根据辩护人提出杨性格偏激,可能精神状态不正常。为慎重起见,一审曾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杨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对作案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且有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二、杨玉霞是否怀孕

案发后,社会上曾广为流传杨已怀孕,经查杨与其夫及徐国初发生性行为时,均采取了避孕措施,杨称自1996年9月6日起未来月经,为此市监狱中心医院先后于同年10月16日、11月13日两次对杨的尿液进行妊娠试验,结论为阴性。

三、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犯罪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应受到法律制裁,但鉴于杨能投案自首,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较好,要求免杨一死,给杨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还认为,徐国初也应受到应有的处罚。因为杨玉霞与徐国初发生通奸关系后,由于徐将其两人之间不光彩的隐私公开曝光,将杨逼到一种非常难堪的地步,才使杨产生了强烈报复徐的念头,酿成了本案悲剧的发生,故徐有一定的责任。另外,杨玉霞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不可以从轻处罚。杨玉霞辩称其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这显系杨在抵赖罪责。被告人杨玉霞系中专毕业生,担任小学教师已多年,现已28岁,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对于硫酸系一种腐蚀性极强的化学品,其对皮肤的伤害作用肯定会大大超过开水烫等常识应该知道,而且几年前发生的李新华用硫酸伤害潘平的案件在上海人人皆知,此时杨玉霞已走上工作岗位,理应知道。另外,杨玉霞的犯罪动机是对徐心爱的女儿进行报复,造成相当大的伤害,通过让其女儿痛苦一辈子来达到让徐国初痛苦一辈子的目的。因此,根据被告人杨玉霞的生活经历、文化知识、社会阅历及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均证明杨上诉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杨玉霞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杨玉霞不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玉霞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意深

(l)被告人杨玉霞,长期与徐国初通奸,为达到与徐结婚的目的,甚至要徐去伤害自己的妻子,在其目的达不到,徐国初又不愿再与其保持这种关系时,即积极实施报复,将无辜的顾夏萍、徐丽君母女作为报复的对象,达到最终报复徐国初的目的。

(2)积极预谋、精心策划。当其学生家长马某向其提出洗厕所可用其他物品时,杨坚持要硫酸,充分反映其犯罪的决心。杨还事先窥察地形,寻找冷僻处作为对徐丽君伤害的地点,以使其既能较为顺利的实施犯罪,又为下一次犯罪赢得时间,并编造徐妻顾夏萍打电话给其夫刘长生的谎言,以使其能从徐丽君的班主任处将徐丽君骗出学校实施报复。

2、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1)采用伤害力极其强烈的硫酸为犯罪工具,毁人容貌。

(2)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态度坚决。先在建筑工地的冷僻处对无自卫能力的小丽君实施伤害,目睹被伤害者极其痛苦,用其自己的供述为“情景很惨”,却仍不悔悟,接着又赶至顾夏萍处实施伤害。

3、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

(1)被告人杨玉霞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两名被害人已严重毁容,尤其是小女孩徐丽君已双目失明,使其只能在黑暗及痛苦中度过余生。为进行治疗需要大量的费用,虽经社会各界捐助,仍不足以支付她们的医疗费用,此不仅对她们的家庭生活蒙上阴影,也为社会增加了巨大的压力,正像被害人顾夏萍在法庭上的呼喊“让我们母女今后怎么办!”

(2)被害人杨玉霞在“严打”期间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时候“顶风作案”,其行为是对法律的极端藐视,对社会公德的极大侵犯,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人民教师队伍的形象,人民群众对其行为极其愤慨,强烈要求从严惩处,民愤极大。纵观全部案情,对被告人杨玉霞应予严惩。

整理人:胡老湿,资料来源网络,特别声明除标注“原创”之外,其他文章资料部分来源于各类报刊杂志及天涯、豆瓣、果壳、台湾论坛等网站,摘录仅供阅读探讨,不代表悬疑志同意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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