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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案例: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能否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申请登记材料?

 天尊道袍 2017-11-21

【裁判要点】

房屋产权登记涉及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关系房地产市场安全,房屋登记行政部门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有权要求申请人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法律规定的办证申请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行申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雄杰,男,19XX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邱小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廉江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美务,局长。

邱雄杰因诉廉江市房产管理局(下称市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雄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先后四次通过寄挂号信的方式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证,邮政回执上均有该局工作人员的签字,说明市房管局已多次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邮寄申请资料以申请书为标题,二审法院认为不能确定所寄邮件是申请书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一审期间才被告知要到营业大厅申请办理,但申请人向其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寄交申请也符合法律规定,市房管局在接到申请人多次申请后一直不答复,不受理,属于不作为。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曾请求法院调查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书的问题,法院没有调查就作出“无法确定邮寄信件的真实性”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请求:撤销(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判决市房管局给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全部诉讼费由市房管局负担。

本院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涉及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关系房地产市场安全,房屋登记行政部门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有权要求申请人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法律规定的办证申请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本案申请人称其已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登记材料,但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并以此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其所述即便为真实的,也不能达到依法登记的目的,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之规定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申请资料,前往被申请人的办公场所申请相关房屋产权登记。

综上,邱雄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邱雄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洪林

审 判 员  林劲标

代理审判员  戴剑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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