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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报社与王发刚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电子书斋电子书 2017-11-2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申7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科技报社。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西洪,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怡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发刚,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向荣,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科技报社因与被申请人王发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科技报社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考虑该报社作为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事业单位无法为王发刚办理社会保险,且王发刚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及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其应该自费缴纳养老保险。只有用人单位依法能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直至双方发生争议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法院才受理。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故王发刚的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科技报社为事业单位,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陕西科技报社称其无法为王发刚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不能成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已确认陕西科技报社与王发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陕西科技报社与王发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王发刚缴纳社会保险,且在王发刚退休后已无法补办,致使王发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发刚请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陕西科技报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科技报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向阳
审 判 员  张明霞
代理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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