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股权激励涉税政策解析 自2005年12月31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止2015底,退出股权记录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加,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加公司退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记录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5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税收政策:标的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权激励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票期权 可公开交易 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 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 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 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获得股票建立在该股权转 授权日 行权前转让 行权日市场价 行权后转让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 ,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 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 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方式介绍: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概念:只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以及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A公司持有B公司5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40%的股权,则100%*40%=40%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多带来收益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激励方式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相关政策文件-----上市公司 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取票期权相关个人所得税规定 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35号补充规定以及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提的通知》----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国税函【2009】461号)-----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时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股权奖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上市公司优惠政策。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优惠计税方法:除以规定月份数降低税率。 股权激励方式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不适用于优惠计税方法 优惠计税方法:除以规定月份数降低税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是用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出符合上述规格ing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上市公司为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A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持有B企业50%的股份,B企业持有C企业30%的股份;家企业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是有乙企业40%的股份,乙企业持有C企业50%的葛粉。C企业高管王某 是否适用于优惠计税方法? 属于股权激励那种所得? A公司占B公司50%,B公司占C公司30%;高管王某。属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100%*30%=30% 甲公司占乙公司40%,乙公司占C公司50%,高管王某。属于股票增值权,40%*50%=20% 中国公民李先生为某上市公司雇员,每月工资3000元,2005年该公司实施雇员持股激励,失信股票期权计划。2008年6月28日,该公司授予李先生股票期权50000股,授予价3.5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08年12月28日起李先生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08年12月28日李先生已授予价格购买股票50000股,当日股票在上证交易所的公平价格7元/每股。计算李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7-3.5)/6*25%-1375】*6=35500(元)。 如果2008年12月28日的股票在上证交易所的公平价格为2元/股,则李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放弃形式股票期权的权利。 取得多个公司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公司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盖茨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税应税所得额。 股权激励方式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方式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票增值权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一发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A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持有B企业50%的股份,B企业持有C企业30%的股份;家企业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是有乙企业40%的股份,乙企业持有C企业50%的葛粉。C企业高管王某 不适用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王某在2014年6月1日取得的股票增值权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一兵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与股票增值权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0-3500)*25%-1005=5120(元)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限制性股票: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案例分析: 甲为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2012年5月31日经股东大会通过一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公司高管限制性股票。2013年2月1日,根据该计划,2012年业绩达到授权条件,公司于当日按每股10元的价格授予公司总经理李美2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受到李美100000元购股款。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5元/股。根据计划规定,自授予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内为解锁期,分两批解锁。第一批为2014年5月31日,解锁50%,第二批为2015年5月31日,解锁剩余的50%。2014年5月31日,经考核符合解锁条件,公司对李经理10000股股票实行解禁。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30元/股。李经理与2014年10月15日将10000股票以40元/股的价格卖出。2015年5月31日,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公司根据计划实施惩罚性措施,从李经理出回购该部分股票注销,并将当初的购股款50000元返还给李经理。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适用于优惠计税方法: 股票期权:授予日:2014年5月1日A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每股施权价5元;行权日:2016年5月1日行使股票期权,该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15元。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5年1月5日取得A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10000股,登记日股票市价9元;解禁日:2016年1月5日解禁,解禁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15元。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股票期权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5)*10000=100000(元)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呗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解禁日王某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9+15)/2*10000-30000*(10000/10000)=90000(元) 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对于计算限制性股票时,“规定月份数“的计算: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于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接触限售日之间的建个不得少于12个月。因此,在家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当然,对于非居民纳税人,“规定月份数”和应和划分境内外收入时的境内工作月份数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案例分析: 限制性股票批准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授予日为2013年2月1日 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解锁日。2014年5月31日,由于公司业绩符合要求,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李经理的10000付股限制性股票解禁,获得了在二级市场公开出售的权利。该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所得额=(30-10)*10000=200000应纳税额=(200000/12*20%-375)*12=35500,由于限制性股票计划从实际批准日到解售期结束至少是1年。因此,从实际批准日到实际解禁日肯定大于12个月。因此,这里“规定月份数”直接取12. 案例分析: 限制性股票批准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授予日为2013年2月1日 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解锁日。2014年5月31日,由于公司业绩符合要求,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李经理的10000付股限制性股票解禁,获得了在二级市场公开出售的权利。该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呗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解禁日李经理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30+15)/2*10000-100000*(10000/20000)=175000元。 案例分析: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取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取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纳税递延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是符合条件的上市开展股权激励,依旧在行权(解禁)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二是未来转让阶段的税负。目前我国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方式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多次取得所得 员工在一个年谁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记录形式取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区泉激励所得合并。 首次所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一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为/规定月份数*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首次所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0/12*20%-555)*12=11340(元) 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一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为/规定月份数*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0/12*20%-1005)*12-11340=24100(元) 股权激励方式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股权激励优惠政策:5年分期缴税计划;迟疑规定月份数降低税率。 股权激励方式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 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一下两类人员: 1、 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 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你保罗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5年内分期缴纳:自 除以规定月份数降低税率: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员工取得股权奖励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股份)数量 应纳税额=(股权奖励像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除以规定月份数降低税率: 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 股权激励方式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应字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股权激励方式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备案管理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交税计划,由企业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需要缴纳的备案资料: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缴纳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实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 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呗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 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统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 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政策文件------非上市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晚上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使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四大基本条件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一是公司制企业,排除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类型。 二是境内居民企业,排除了非居民企业以及境外居民企业(注册地在境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三是行业不属于限制类行业,比如房地产、制造业、金融等。对于主体不符合的企业开展股权激励,个人仍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基数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股票(权)期权字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最高的行业确定。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除以规定月份数降低税率: 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 股权激励行权递延纳税 对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哪些征管配套措施? 一是企业实施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企业每年应向税务机关报告激励股权的持有及转让情况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开展股权变更登记数据共享,税务部门据以做好税款征收工作。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经理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供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核定。
我国目前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科研机构、高效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与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二是企业或个人以非企业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允许5年分期缴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递延纳税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讲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但是将技术成果的独占使用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不能执行递延纳税新政。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补图设计专有权、职务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分期纳税政策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如果的,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股权激励计划施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一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税总函【2016】4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肉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使用上述政策。 政策的征管规定,为加强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有关“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公告》为纳税人设计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此表由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旨在确认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递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为防止企业明显有意高估技术成果价值,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公告》强调了对技术成果评估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实例: 李四以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00万,投资到A高新技术公司,按照财税2016年101号文件规定,只要李四有生之年不转让这笔投资股权,就可一直享受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被投资企业按10年摊销专利技术,这样,李四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可税前扣除500万摊销费用,按15%税率计算,该企业10年每年能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会计处理: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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