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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开评标内容没掌握 N项关键点来帮你!(下)

 鹰击长空186 2017-11-23

“政府采购项目中,录音录像应该全程进行吗?开标活动的主持者是谁呢?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呢……”近日,在全省代理机构的培训中,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李恒鹏对开评标内容进行了讲解,关键点有哪些呢?

十三是明确了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等情况。87号令第五十一条与74号令第十六条、磋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类似,赋予了投标人自我纠错的机会,以保障投标人合法利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成功率。针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允许投标人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四是调整了最低价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重新界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适用范围,取消了18号令中“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的规定。第三款为新增内容,明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因此,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政策功能的价格扣除,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等,在价格扣除后进行排序。

十五是调整了评审因素等内容。87号令第五十五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五十二条的内容。第二款将具体评审因素从18号令中的“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修改为“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为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评标活动的可操作性,本条第三款增设了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的规定,要求其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条第五款调整了货物、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比,明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同时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服务项目(18号令为“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本条第六款明确价格分的计算方法为低价优先法。本条第七款为新增内容,要求评标时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本条第八款为新增内容,补充明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十六是调整了最低价评标法。87号令第五十六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五十四条“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排序规则,废除了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名的规定。87号令第五十七条将18号令中“采用综合评分法且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修改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十七是调整了编写评标报告的相关规定。87号令第五十八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五十四条“编写评标报告”的内容。将18号令评标报告中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修改为“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将“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修改为“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删除了“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新增“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十八是调整了投标文件的报价内容。87号令第五十九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一条的内容。本条第二款补充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且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十九是新增无效投标的情形。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本条明确,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十是新增评标委员会的禁止性行为。87号令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七项禁止性行为,如存在其中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且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二十一是调整了投标人投标无效的六种情形。87号令第六十三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五十六条的内容,界定了投标人投标无效的六种情形。本条将18号令中“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修改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删除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情形;新增“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以及“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两种情形;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情形修改为“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二十二是新增了重新评审的情形。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了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此外,87号令还进一步明确了复核和重新评审的程序性要求,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重新评审是基于对评审错误的纠正,故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以纠正错误,不能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资格审查错误不再属于可重新评审的范围。

二十三是新增评标委员会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措施。87号令第六十五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措施。

二十四是调整了评标过程的保密要求。87号令第六十六条明确了评标过程中的保密要求,且规定更为详细。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禁止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二十五是新增了组建新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制度的四种情形。87号令第六十七条确立了重新评标制度,明确四种情形下可以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本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特定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允许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排除在外,进一步完善了招标采购程序,降低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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