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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以全球视野应对食品欺诈

 nanyangri 2017-11-24

食品欺诈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食品欺诈数据库(Food Fraud Database)将食品欺诈定义为用于包括食品、食品配料或食品包装中故意和有目的性地取代、添加、篡改,或虚假陈述的总称,或为了经济利益做出有关产品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包含替代、添加、去除三种类型。


The 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l Convention. Food fraud[EB/OL].(205-1-24)[2015-10-29]. https://www./node.

01
 

从过去到现在


就食品欺诈而言,由英国人写作的《美味欺诈》一书可使读者了解到:


一是食品欺诈历来有之,也绝非中国仅有,而就目前的“乱象”而言,历史上的混乱可能更甚于此,因而,一个当代悖论便是“为什么我们的食品安全更胜从前,但我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却越来越少”;


二是食品欺诈形式多样,轻则在份量方面缺斤短两,重则掺入致命的有害物质。而且,在当下这个社会,全球食品贸易的发展也加剧了打击食品欺诈的地域难度,因而需要强化区域和国际合作;


三是基于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政府在这个方面的监管也是与时俱进,其中,科技便扮演着“其能造假也能打假”的双重角色。


相应的,作为早期应对食品问题的国家经验,英国在面对凸显的关乎食品数量、质量和安全的欺诈问题时,原本针对单个食品的监管也作出了改进,以便一是从物质的视角突出对“食品掺假掺杂”的打击,二是从信息的角度打击“食品标识错误”。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美国针对食品问题的立法也采用了上述禁止食品掺假掺杂和标识错误的立法框架,并沿袭至今。


概要而言,禁止食品的掺假掺杂包括以次充好的质量欺诈和掺入有毒物质的安全欺诈,而禁止食品的标识错误则是保证食品的真实性“如其所言”,因为生产经营者为了获利会以错误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形式有如对食品的性状或功能做出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抑或仿冒食品等。

 

从历史进程来看,由于进行食品欺诈的手段和鉴别真实、纯净及安全等指标都有赖于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应用,食品问题和相应监管也随着科技的进步呈现出问题导向的历时性特点,如从应对有毒物质掺假中的化学性危害,到工厂环境和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危害,再到如今非传染性疾病中的营养性危害等。


02

 

以预防为主的转向


然而,佐证上述反应式监管的技术、经济和社会背景正在持续性的变化中,包括新技术对于食品创新的助力和安全性的隐患,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食品在物理世界和网络世界的自由流通,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以及饥饿、安全、质量等多种食品问题交织的风险社会环境,等等。


由此而来的转变则表现为:


一是兴起以科学为基础、以风险预防为目的食品安全监管,最为显著的例子便是美国在其禁止食品掺假掺杂和食品标识错误的传统立法模式下,于2011年出台了以风险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立法。


二是基于“马肉风波”的教训,欧盟意识到联盟层面的立法协调仅仅只是针对食品安全,而仅有的保护消费者不被欺诈和误导的原则不足以应对实务中的食品欺诈,为此,有必要强化欧盟层面对于无关食品安全的食品欺诈的打击力度,以防止监管套利。同样的,美国因其国内农业和食品供应对于国土安全保障的重要性,也加强了对具有主观故意性的食品掺假掺杂的打击,并跟进研究经济驱动的食品掺假掺杂。


三是消费者对于食品的诉求日益多元化,传统食品对应功能食品,技术食品对应天然食品,本地食品对应域外食品,手工食品对应加工食品,诸多趋势并行发展。因而,基于消费者诉求的质量差异也成为赢得市场的比较优势。 

03

 

食品安全vs.食品欺诈


在上述背景下,由来已久的食品欺诈也变得更为复杂。


其一,随着食品安全成为独立的风险规制对象,原本从属于食品欺诈的食品安全也独立开来,使得两者成为有交叉关系的种概念。比较而言,食品欺诈突出以下三个特点,包括一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二是存在主观故意,三是为了经济收益。而食品安全则是在主观方面既打击主观故意所导致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也打击主观过失所导致的违法行为;在客观方面则是强调对公众健康和生命的危害,这同时包括了实质性损害和潜在性危害,后者是指即便违法行为已实施但危害结果还未发生,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作为食品欺诈和食品安全的子概念,首要的食品安全欺诈则相应的具有一是主观故意、二是一并打击具有实质和潜在的危害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如掺入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可以三聚氰胺为例。 其次,以“食品安全”为卖点的宣传、投诉和舆论炒作,尽管未必有实质性抑或潜在性的健康损害,但其在利益的驱动下具有主观故意,且也有违法律有关食品信息真实性的要求,对此,也应是食品安全欺诈的范围。可以说,对于上文提及的悖论,这一类利益导向的虚假宣传和舆论都恶化了食品安全治理的环境,甚至掩盖了官方和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促进食品安全所付出的努力

 

其二,就单列的以利益为目的的食品欺诈,尤其是利益驱动的食品掺假掺杂,其目前的趋势也是愈演愈烈,集中在诸如葡萄酒、橄榄油等领域内的原产地欺诈,水产品、蜂蜜等领域内的以次充好。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一是为了强调食品的重要性不仅关系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会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以及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全面保护消费者所必须的。此外,对于品牌、质量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侵犯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而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也损害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二是食品欺诈因为低风险、高利润也越来越受到犯罪集团的亲睐,而这与假药、劣药的监管从严和对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有限也有关系。

 

正因为如此,加强对无关安全的食品欺诈的打击也是当下食品监管领域内的重要内容,以促进食品行业的有序发展,并且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一个不争的事实便是这些规避官方监管的食品欺诈也存在安全隐患。鉴于此,美国也有主张借助针对食品安全的预防控制规则来应对食品欺诈,而不是当下的掺假掺杂条款,理由是后者主要是针对终产品的检查来事后惩治欺诈而不是事前预防。在这个方面,将脆弱性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一并纳入既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以针对整个食品供应链来预防食品欺诈。而一个对既有食品欺诈案例和研究趋势的汇编数据库也有助于上述的脆弱性分析。 


04

 

国际


鉴上,食品监管的复杂性已显现在食品安全和食品欺诈的监管中,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难以定性和划界,而在论及食品质量、食品防护等不同目地导向的监管时,更是加剧了上述复杂性。由此,一方面需要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包括立法方面针对概念、规则的趋同以及行政和刑事的合作来防止监管套利,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一国食品行业和监管制度的差异来攻坚本国突出的食品问题。


以欧盟为例,当马肉风波使其意识到应从欧盟层面强化食品领域内的反消费欺诈后,欧盟一是针对马肉事件开展了肉品检测、护照追溯等专项整治,同时也为提高食品欺诈的打击力度而推进食品信息的立法、成员国之间的行政合作与信息交流。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成果便是食品欺诈网络(FFN),借此实现跨境食品欺诈案件的各国通报以及基于数据的欺诈趋势分析。

 

在此处基础上,各成员国因为食品行业和制度体系的差异也有其不同的聚焦重点和改进路径。例如:


英国在原有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上突出了对食品完整性的重视,对此,采取的行动包括一是在食品标准局下专设食品犯罪部,以加强对食品欺诈的犯罪打击,二是通过实验室网络的构建和战略指导加强对食品真实性的检测,三是开展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流,以及早发现有害食品完整性的潜在威胁。


而作为意大利的反食品欺诈部门,中央农产品质量保护和反假冒伪劣监察局的打假重点在于关涉受保护原产地命名、地理标志这些质量标志的欺诈。为此,其还和诸如阿里巴巴这样的大型网络平台开展公私合作,一起打击网络食品销售中针对意大利优质食品的欺诈行为。    

05

 

中国


鉴于上述的趋势和中国的自有国情,我国食品安全的治理在多次改革后也已经构建起以科学为基础、以风险预防为目的现代化监管制度。诚然,中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内的基本法最终定位于“食品安全”,但依旧因为食品问题的复杂性而在立法和实务中存在如何定性和区分食品安全、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不同食品问题及其相应监管的困境。此外,诸法并行也增进了上述问题的难度,这包括针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食品质量的《产品质量法》和针对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法》以及禁止消费欺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需要克服食品问题复杂性所导致的定义难、范围界定难等问题,也需要衔接各个相关的法律,避免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尽管如此,鉴于产品、标识、广告、检验等多方面存在的欺诈行为及其对食品消费信心的负面影响,该立法的针对性可强化对上述欺诈行为的威慑力,进而在净化食品安全治理环境的同时,禁止针对食品成分和信息的欺诈。

原文编辑后刊登于《中国医药报》2017年10月23日第2版,参见:http://epaper./zgyyb/html/2017-10/23/content_571130.htm?div=-1。

 

食亦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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