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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别空谈风险管理,自己反成「两院院士」

 学而2017 2017-11-24


许多奋斗在一线的财会主管、审计主管们,加班加点、积劳成疾,年纪轻轻就进了医院,甚至英年早逝。

财会、审计工作的风险也是很大的,也有一些财会主管、审计主管经过数年、数十年的艰苦努力,终于走上了中高层,成为了上市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CFO),但因为会计差错(重大过失或故意造假)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而进了法院,实在令人惋惜!

文 |  许建斌

全文约2200字,读完需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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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更正在会计准则中仅作为一条准则的一部分列示,或许在会计准则烂熟于胸的财会主管们心中,往往首先想起来的是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及相关披露要求。

但在监管角度,却并不止于会计处理这样的容忍度。

如今频频出现会计差错更正事件,更有甚者,利用会计差错进行盈余管理、逃避摘帽风险的,这些已经越来越引起监管层的注意。

会计差错更正尤其是企业业绩数据、对外担保数据等投资者关心的会计信息差错更正,一旦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便不仅仅是会计问题,而且是法律问题。

例如,大晟文化(600892)对2015年年报业绩进行的会计差错更正,因业绩数据发生重大偏差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大晟文化及董事长、财务总监、董秘、独董等相关责任人遭上交所通报批评并通报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再如,*ST烯碳(000511)对净利润及对外担保金额进行更正,该公司及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于2017年2月14日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同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很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会计差错的主要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负责公司经营的人员,不可忽视的是,直接责任人均为财务负责人。

另一方面,审计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应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往往与上市公司处于同一战线,监管机构往往一并检查,发现问题一并处罚。例如,2016年5月,证监会甚至首次对6家审计、评估机构进行立案稽查。

所以,上市公司财务主管、审计评估机构责任人等财务工作者们,均可能因会计差错而受到自律组织纪录措施、行政监管措施甚至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请提高警惕!

我国证券监管领域的监管措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 一是自律组织管理措施。包括交易所以及股转系统的监管措施、纪律措施,(监管措施通常为要求改正、作出说明等;纪律措施主要为通报披露、公开谴责等公开惩戒以及限制交易、认定不合格等具体行为的限制)这些措施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 二是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共18种,其中10种可适用于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其他措施为针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自身经营问题的处罚);

  • 三是行政处罚措施。包括在资金上的处罚以及对相关资格资质的处罚等6项措施;

  • 四是造成犯罪收到刑事处罚措施。

自律组织的管理措施为纪律惩戒性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多用于证监会的日常监管条线,主要是注重时效性的矫正举措,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则是结论性惩戒措施。这些措施各有适用,并行不悖,相互补充,很多时候甚至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意味着某违规事项将接受多方面的调查并将受到多重惩罚。

对于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而言,既需要经受长时间、多方面的调查询问,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经受长期的心里磨难。

当然也免不了受到监管处罚,这些处罚措施往往是影响深远的,尤其是针对信用评价(如记入上市公司及个人诚信档案)、资格资质(如撤销相关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门槛性条件标准的剥脱。

对上市主体、证券服务主体及责任主体而言均是进一步资本市场行为的障碍,既影响市场主体对其的评价,也是监管审批部门会特别注意的情况,对责任主体而言更是个人生活的限制和工作前景的污点。

会计差错可大可小,自律组织、行政监管各有管理警戒线。财会主管们切勿揣摩,不应有侥幸心理,而是应谨慎做好本职工作,确保较高的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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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交易所监管措施。

2. 交易所纪律措施。

3. 股转系统监管措施:

  • 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 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 约见谈话;

  •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 出具警示函;

  • 责令改正;

  • 暂不受理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 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

4. 行政监管措施:

  • 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 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 记入诚信档案;

  • 责令改正;

  • 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 责令公开说明、责令进行业务学习、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

  • 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限制业务活动;

  • 限制分配红利;

  • 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 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 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 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 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 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不适当人选;

  • 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撤销其相关业务资格、市场禁入决定。

  • 撤销其相关业务资格、市场禁入决定。

5. 行政处罚措施: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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