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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纠纷 法制宣传助调解

 秦岭之尖 2017-11-27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9日6时20分,司某驾驶鲁HN8881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9W0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亳州市谯城区路段831KM+800m处时,撞上同向在前行驶张某驾驶的无牌号飞民牌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受损,飞民牌三轮车乘车人尹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司某驾车逃逸。于2016年2月19日到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该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2016]第00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案件焦点

我所经过三天的集中调处,于2016年3月23日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调解工作中,本案遇到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困难。第一、双方当事人不知法、不懂法,存在沟通困难现象;第二,双方当事人的刑事案件都委托了律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多次反复电话咨询律师,延长了案件的调处时间。

三、调解过程

经过我所调解员两天的努力,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

工作,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向。2016年3月23日上午,双沟司法所所长随景亮主持召开了调解会议。随景亮当场宣读了双方初步达成的调解协议,并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但是,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要把调解协议书发给自己的律师“把把关”,因此,调解中止。然后,调解协议再次经过双方律师的修改,最终达成了最终的调解协议。在修改过程中,双方又因为协议内容的表述问题,产生了争执。所长随景亮和调解员赵启昌又分别向双方解释协议的细节内容,并且在解释过程中通过法制宣传的方式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四、调解结果

最后,在中午将近两点的时候,双方最终在司法所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害人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因为被害人伤情还没有恢复,仍然卧病在床,我所干警考虑到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防止案件出现新的情况,所长指派司法干警协同法律服务所人员专门开车带着被害人家属及双方已经签订的协议和谅解书到被害人家中,为被害人解释调解协议和谅解书,并且征询被害人的意见。随后,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所现场履行了协议内容,司某的家属当场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也当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五、案件点评

该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2016]第00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情比较简单清晰,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同时也都聘请了律师,使案件的调解工作复杂化。

调解案件要讲究方式方法,具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往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本案中,法律服务所赵启昌和司法所长随景亮都是老调解员,采取了分别谈话、一对一谈心、上法制课的调解方式,一步一步的解决问题,一个难点一个难点的攻克,直至得到双方均能满意的结果。本案中的亮点在于普法,现场普法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因为本案的焦点就是双方不知法、不懂法,产生重重误会,而一直不能达成协议。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要有创新精神,也要有耐心,往往一个案子不是一次两次能解决的,需要我们耐心的寻找问题,发现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正确的方法。同时,案件的焦点总结是调解成功的核心,找不到焦点,就会事倍功半,如果能够找准焦点,往往就会事半功倍。在本案中,我们就是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点,适用了正确的调解方法,才能顺利的调解成功,并且使双方当事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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