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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分则的区别是什么

 余文唐 2017-11-27

 民法总则分则分则总则的扩充内容,弥补一些总则没有提到的东西,生活中有很多关乎到法律法规的问题都能在民法总则中找到答案,在生活中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我们去了解到,了解民法总则分则的内容能很好解决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那么民法总则分则相关内容是怎样呢?看下文中的分析。

一、民法总则分则

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的,里面多为规定一些民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譬如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诉讼时效和契约自由等等能够贯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分则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明确的规定,具有特殊性。

二、《民法总则》对民法分则编修一般的影响

《民法总则》作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应对。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分则编纂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继承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总则》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比如在规范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三、《民法总则》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七条基本原则,在编修分则的时候,应该要妥善处理与总则中基本原则相同或相一致的原则。比如,总则第4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相一致;总则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愿原则相同。

四、《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对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可能会对分则编修产生较大影响。《合同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主体,而《民法总则》将部分“其他组织”规定为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非法人组织,除去这部分非法人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是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却不明确,对于这类组织能否沿用“其他组织”的概念,需要进一步解释。此外,《民法通则》对联营组织进行了相关规定,使其具备相当于民事主体的地位,但《民法总则》没有对联营组织进行规定,这和依然存在联营组织的现状不符。

五、《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章的顺序和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之后,先有民事法律行为,然后由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了民事权利,这样的顺序是符合逻辑的;而《民法总则》将民事权利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前,就显得逻辑不清晰,因为在民事权利这部分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但本章又以“民事权利”命名,章名的不合理导致逻辑不通顺,应该按照民事权利主体、客体、行为、义务的顺序进行排列。 《民法总则》缺少“民事权利客体”的章节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逻辑结构中的必要环节,缺少这一环节,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结构就不完整。在起草过程中,专家学者曾建议编写“民事权利客体”这一章,但立法者最后采取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在民事权利中规定部分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没有单独成章。不过,从过去不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到现在规定一部分民事权利客体,已经是巨大的进步。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客体做了具体规定总则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物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继承权客体是遗产,并且全面列举了八项知识产权的客体。但没有规定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也没有规定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是《民法总则》的创新之处,是最能体互联网时代特点的条文。在网络科技、互联网交易快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做了规定,将会对今后生活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了问题就应该及时的去解决问题,这种问题生活中还是很多正是因为法律知识淡薄,消息的闭塞所造成的,所以我们应该了解学习法律知识,上文中对民法总则分则的区别是什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还相应的进行了一些补充,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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