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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三寶門中遇到病人,有些開緣應當知道

 西有必去 2017-11-27






定弘法師開示 来自定弘師父 10:46

  對於在三寶門中遇到病人,有一些開緣我們也應當知道。根據蕅益大師《合註》裡頭,他老人家引用了《根本律攝》這部律論,說道:「若病人貧,無藥直者,師主知識等,應為辦之。或施主邊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幡蓋等莊嚴之具,依價賣之。以供藥直。若後病差應償。若無力者。不還無犯。大師之子。是父財故。若看病苾芻供給病者。除性罪已。餘皆應作。」

  這個意思就是說,倘若在僧團當中遇到有病人,有病比丘,這裡應當也包括在三寶門中服務的淨人。因為淨人,也就是我們現在講的義工,在家義工在寺院裡面服務,他們是可以跟僧團同利養的,所以也應包含在這一段之中。說道:在寺院中如果遇到病人,貧窮而不能支付起藥錢、醫藥費,他的師主就是和尚阿闍梨,他的師長,也包括他的這些善知識,這些善知識可以包括他的同法的一起同修的道友,應當為他去辦理,就是出錢買藥,或者給他出錢醫治。

  因為出家人自己沒有工作沒有收入,那就可以去為他化緣,或施主邊求,就是向檀越施主去祈求,就是這個是屬於化緣,戒律上是允許為病人去化緣。如果沒有,「或用僧伽物」,就是用僧物。僧物包括四種,我們在講戒當中,譬如剛講過的「八關齋戒講要」,就有講到盜戒,盜三寶物。其中僧物四種:常住常住物、十方常住物、十方現前物、現前現前物。這個也有點複雜,這裡不展開說了。我們就說常住物,通常常住物是不能夠分給個人,否則是盜常住物,但是在有病比丘、病人(包括淨人)這個情形下,可以用常住物來給他支付藥錢。

  「或塔物」,塔物就是佛物,佛塔。三寶物——佛物、法物、僧物,理應都可以用來作為病人醫治、救治的費用。「或幡蓋等莊嚴之具」,這些就是包括供佛物、供法物。「依價賣之」,用這些來賣掉得到的收入,「以供藥直」,就是來買藥,「藥直」就是藥的價值。「若後病差應償」,這個病比丘以後病好了,有能力的應當償還。當然這個償還可以不計利息的,雖然在律上也有說,假如為治病向常住借款,未來病好了要十倍還之,這是一種說法。但是慈舟律師也有提到,沒有需要,可以就是一般的按本金還,不需要計利息。根據《律攝》這裡就講到應償就行了,償還就行了。

  「若無力者,不還無犯」。你看這裡講得很關鍵的,為了救病苦,乃至用三寶物賣了之後去救濟病人,這個病人沒有力償還,師僧、和尚、阿闍梨等為他治病也沒有能力償還,不還沒有罪,不是盜三寶物。為什麼?因為「大師之子,是父財故」。大師就是佛陀,佛陀之子,我們講釋子、佛子,出家眾都是佛子,在家眾受了菩薩戒的也可以稱佛子。但是這裡因為他是用到三寶物,特別是用僧物、常住物,這種人應當是在寺院中服務的淨人,可以受這樣的待遇。這些人是「父財故」,是父親的財物,「大師之子」,佛的子就是等於佛所擁有的財物一樣,所以他本身也就是佛的財物了,不還也罷,是這個意思。

  所以我們稱為佛子,等於是屬於佛的了,我們整個身心性命都是佛的,我們有病用佛物、法物、僧物來治療,這都是為了保全佛的財產,就是自己,這個也不犯。「若看病比丘供給病者」,比丘要看顧、照顧病比丘,在看顧過程中,這裡就特別提到,除了性罪之外,其餘的都可以做。性罪就是殺盜淫妄,這是貪瞋癡的心去造作的這些犯罪的行為就是性罪,當然這些不能犯,這些犯了一樣是有罪。那些遮罪主要是威儀戒,都可以開的,為了照顧病比丘。譬如受食,假如病比丘沒人給他授食,但是他要需要吃藥、吃粥,我們比丘直接可以給他,不犯。我們也不會犯惡觸,他也不會犯不受食,都可以不犯。譬如說火淨,比丘自己做火淨,犯個小罪,但是如果是此時找不到淨人乃至沙彌給他做火淨,比丘直接做火淨,不犯。為了照顧病人,就是所有的遮罪威儀戒都可以開,這裡就是提到這麼一點。特別是我們學習比丘戒法比較精嚴的人,也要懂得《律攝》當中也有為病比丘很多可以開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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