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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看齐公募基金有多难?一文盘点公募基金交易限制!

 panpan研报社 2017-11-27

声明丨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公募基金资深风控人员。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写在前面

按照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行对象超过200人的银行理财都会被认定为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上受到严格约束。

可以想见,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趋势下,未来公募银行理财终将逐步完成打破刚兑、消除期限错配、净值化三大重要转型,向公募基金的监管规范靠拢。

本文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当前的整个公募基金行业,在投资环节到底存在多少监管限制要求 。文章较长,建议收藏阅读。

纲要

一、基金公司的整体投资限制

(一)公平交易限制

(二)关联交易限制

(三)投资交易限制

二、基金的一般投资限制

(一)基金投资必须满足基金申报的类型限制

(二)杠杆比例要求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限制

三、特殊基金的投资限制

(一)避险策略基金

(二)基金中的基金(FOF)

(三)商品期货ETF

(四)定增基金

(五)货币基金


一、基金公司整体投资限制


(一)公平交易限制

1、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2、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3、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其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4、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但是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解析:

监管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8-3)

监管目的:严禁直接或间接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监管范围: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涵盖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各个环节)。


(二)关联交易限制

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及其他资产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同一企业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2、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债券账户相互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

解析: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对于基金公司债券交易的限制。


(三)投资交易限制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解析: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的“双十比例”投资限制规定是借鉴成熟市场做法,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控制基准,但在当前我国现行制度下由于主要股东限售原因导致大量上市公司总股本与流通股本差异较大,所以在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进一步对可流通股票进行了限制。


二、基金的一般投资限制要求


(一)基金投资必须满足基金申报的类型限制要求

1、股票基金,必须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债券基金,必须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

3、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4、基金中基金(FOF),必须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5、混合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规定的。


(二)杠杆比例要求

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封闭运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3、杠杆型基金,其杠杆比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但基金名称中应当列明杠杆。

4、货币基金正回购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解析:

在2014年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在《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封闭运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杠杆型基金可以豁免,其杠杆比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但基金名称中应当列明杠杆,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杠杆投资策略、充分揭示风险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货币基金在2004年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但在2015年12月17日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进一步限制了货币基金的杠杆比例。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限制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可以豁免)。

2、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解析:

借鉴了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基金持仓资产中低流动性资产(不能在7日内不折价变现的资产)的上限为15%。

我国在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对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限制,也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2.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银行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3. 停牌股票

  4. 流通受限的新股级非公开发行

  5. 流通受限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6. 资产支持证券

  7.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其中,对于“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指存款协议中含有须经银行同意或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5、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解析: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现金类资产的范围,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不得将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计入现金类资产范围。


6、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解析: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7、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解析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指正回购余额和逆回购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13、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或定期开放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4、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1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解析: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的“投资范围”,指投资品种及其信用评级是否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券种剩余期限。


21、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22、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三、特殊基金的投资限制要求


(一)避险策略基金


1、基金管理人应每日监控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变动。

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1)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以获取稳定收益,尽力避免到期时投资本金出现亏损。

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2)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3)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 以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投资于信用等级AA (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 倍。

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上买入上市期权支付的权利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稳健资产、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安全垫:基金资产净值减去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现值后的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与剩余避险策略周期同期限利率债的利率确定贴现率。)


3、基金管理人为证券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对于管理的避险策略基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金额的12.5%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其他基金管理人已经管理的避险策略基金中,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8倍。

解析:

2017年1月正式实施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2010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废止,可以说保本基金正式更名为避险策略基金,引导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但同时也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投资限制。


(二)基金中的基金(FOF)

1、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4、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解析:

避免用FOF帮助其他新基金成立或帮助迷你基金扩充规模。


(三)商品期货ETF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准予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2、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

4、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

5、商品期货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商品期货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解析:

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大宗商品的商品期货ETF,仅有投资黄金的4只黄金ETF基金、1只白银LOF基金。


(四)定增基金

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估值、解禁交易需遵照以下规则:

1、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FV = S×(1-LoMD)

其中:

FV: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S: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LoMD: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LoMD = P/S,P 是估值日看跌期权的价值。)


2、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3、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受让方在受让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4、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出让方、受让方转让后,需遵守相关持股规定。

解析:

证监会并没有“定增基金”这个说法,业内普遍把主要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的基金称为“定增基金”。

公募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股票除要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同样要遵守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交易制度。

2017年5月29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布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公募基金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交易影响巨大,之后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业务指引(试行)》,采用看跌期权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估值,后中债登发布公告,2017年10月10日起正式对外提供流通受限股票估值。


(五)货币基金

1、基金规模限制:

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金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解析:

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金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这个数字的确认,源自影子定价偏离处理:

当货币基金影子定价负偏离0.25%,5个工作日内调整到0.25%以内,负偏离0.5%时,使用风险准备金或固有资金弥补潜在风险损失,连续2个交易日超过0.5%时,采用公允价值调整估值,暂停赎回或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1/200=0.5%,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200倍的限制,就是为了保证风险准备金可以覆盖影子定价0.5%的负偏离。


2、投资范围: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3、投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解析:

♦ 共同限制: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银行主体信用评级AAA:

-有托管资格的银行,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不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所有银行存款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不包括可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10个交易日以上到期的银行存款(包括有条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银行主体信用评级AA :

-所有金融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单一银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银行主体信用评级AA 以下: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单只货币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解析:

对于(8)(9)两条分布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以目前对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别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超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90天,平均存续期不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超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60天,平均存续期不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货基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货基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各类资产和负债

剩余期限

剩余存续期限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0天

证券清算款

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银行通知存款

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中央银行票据

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组合中债券

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估值要求:

(1)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基金持有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2)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时: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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