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好心妈 2017-11-29

    笔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其他地方性税种的征免政策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规定,自20161010日起,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将不再由福利企业独享。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二、增值税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笔者解析: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笔者解析: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上述(一)和(三)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笔者解析: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七)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八)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九)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十)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十二)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十三)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十四)纳税人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09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最新政策人数调整为30人)

    政策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笔者解析: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