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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机号前要记得一事 否则很可能损失巨大

 法律止难争 2017-11-30

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的普及,让人享受生活快捷便利的同时,仍隐藏着安全隐患。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支付宝转账、蚂蚁花呗套现的方式窃取他人财产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害人高某原使用手机尾号为5655的手机号码并使用该号码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予以实名,该支付宝账号还绑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2015年,高某不再使用该手机号码,该号码由被告人田某的母亲朱某办理后获得并予以使用。20171月,被告人田某无意中发现其母亲手机收到支付宝的短信提示,便用自己的手机使用该号码登录支付宝,并从其母亲的手机处获得了验证码,将该支付宝密码修改为000000,其将该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的15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其朋友的支付宝账号上,后又转到其本人的支付宝账号提现、使用。后田某登录该支付宝内的蚂蚁花呗平台,通过虚拟购买商品的方式,向其微信好友支付5000余元,对方扣除手续费后通过微信转账给田某3500余元。

被害人高某的农业银行卡在换号时绑定了新手机号,当晚其收到农业银行的短信提示有1500元被通过支付宝交易,想要登录支付宝账户,发现密码已经被修改,便联系了支付宝客服,被告知除一笔转账外,另有一笔5000余元的蚂蚁花呗消费。高某立即和机主朱某联系,朱某答复没有使用支付宝,高某遂报警,导致案发。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蚂蚁花呗套现5000余元,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关于被告田某重置支付宝密码,将被害人高某绑定在该支付宝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现金1500元转出后使用的行为,该院认为被告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利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的关联关系进行支付,实质是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而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进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冒用持卡人身份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在接到指令后,错误的认为系持卡人发出指令而予以同意,并以网上支付的形式进行支付,因此被告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但因涉案金额仅15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因此其行为性质为信用卡诈骗,但尚未构成犯罪。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家人代为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用户一定要注意网络资金使用的安全问题。如果曾在网上消费时绑定了手机号,注销手机号码时,一定要事先取消与其捆绑的各类账户信息,不要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来源:射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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