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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

 jone8863 2017-12-01
  作为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是习惯法的汇编,它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维护贵族的利益。它打破了罗马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罗马平民的利益,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产生背景

  古代罗马国家建立在欧洲地中海中央的亚平宁半岛上,并且不断向亚、非、欧三大洲进行扩张,频繁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使其形成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十二铜表法》以及罗马法系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精典作家对其有这样的评价:罗马法是“简单的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法。”也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

立法目的

  《十二铜表法》的立法是由下及上的。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是罗马早期共和国的主要矛盾,如上文所述,《十二铜表法》正是这一矛盾的产物。从它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要求。《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法系的立法依然体现着这一要求,每颁布一个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便提高了一步。

形成及内容结构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一般认为,《十二铜表法》是在古罗马的共和时代制定的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三世纪以前,罗马奴隶制尚处于早期阶段,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贵族不仅拥有大量土地和奴隶,而且奴役广大平民。由于平民拥有一定的财富,同时担负兵役,掌握一些武装,因此形成了一股足以和贵族相抗衡的力量,于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激烈。当时罗马实行的是习惯法,立法权和司法权力基本上由贵族垄断,而且司法解释权也在贵族法官手中。因此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提高平民政治经济地位的呼声愈来愈高,并以三次“撒离运动”向贵族施压。终于在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由贵族及平民各五人组成的十人法典编纂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制,主要是梭伦立法,而后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次年,又制定两表。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由于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对罗马的入侵时的毁坏而散佚,现在我们只能从古代著作中略见其梗概。《十二铜表法》包括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判;第三表,求偿;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及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为前五表之补充;第十二表为后五表之补充。由篇目可见,《十二铜表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法治观

  《十二铜表法》中体现了古希腊及西方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观。这种“法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应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西塞罗在其《论共和国》中又对这种法治的核心民主作了阐述:“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可是人民……是指一个人群因服从共同的正义的法律和享受共同的利益造成的整体结合。国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是人民为了正义和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这种法治观,表现在《十二铜表法》的条文中,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自由民在“私法”范围上平等,主要体现在契约缔结及财产私有的一些条款上;二是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有了成文法典他们就可以不再依靠贵族的记忆力。”量刑定罪都有章可循;三是体现了一定的奴隶制民主,如规定“以后凡人民会议的所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

法治特点

  《十二铜表法》的产生都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精神、法典体例、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两大法系之先河,可谓成就斐然。但是由于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法系的启蒙时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特点。

·简朴性

  所谓简朴性,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十二铜表法》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十二铜表法》的内容与《法经》虽然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表象上却十分近似。《十二铜表法》是以私法为核心内容的,其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与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以及散见于其他表中的一些规范,都是对于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但是除此之外,《十二铜表法》也包含了民事程序法、刑法及刑事程序法、宗教法的内容。《十二铜表法》在第一表传唤及第二表审判中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加以规定,在第三表求偿中明确了民事执行的程序。第八表私犯以及第九表公法的内容主要是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而第十表则主要针对葬礼的宗教法。综上所述,《十二铜表法》在内容上具有同《法经》相似的特点,即公法私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诸法合体。从结构上看,《十二铜表法》也是比较混乱的。诉讼程序的规定列于法典之首,而私法公法内容的各表在排列上也没有什么道理可循。与后来罗马法系《国法大全》中的法律体系不可同日而语。

·原始性及野蛮性

古罗马法律图系
古罗马法律图系
  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法经》诞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诞生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早期阶段。因此,两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带有人类早期文明原始、野蛮的色彩,并在其条文中显露无遗。
  《十二铜表法》在这方面则表现的更为明显。首先,它保有原始公社的遗俗,如死者没有遗嘱,又没有继承人,则财产归属父系的最近亲属继承,若没有父亲近亲可由同氏族成员继承(第五表)。又如,故意伤人肢体而未能取得和解时,伤人者也应受到同样的伤害(第八表)。其次,是在条文中包含的神权迷信色彩,如第八表第二十一条规定:“伤害自己被保护人的保护者应交给地下神即予以诅咒。”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如手掷的标枪落得比目的地还远,则应供献牡羊为祭品。”(《民法卷》)还有在第十表中专门就死人的丧葬方式、墓地选择、葬礼仪式所做的宗教法上的规定。再次,是其所定刑罚的残酷性,虽然《十二铜表法》是一部以私法为主的法典,但是其刑罚的苛刻严厉,却丝毫不逊于像《法经》这样以刑法为核心的法典。如第八表中第十四条规定:“在行窃时当场被捕之奴隶,则鞭打之,并把他从崖上抛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证被揭穿者,应从塔尔贝斯山崖上抛下。”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暗地毁灭庄稼,则处以比杀人还严重的死刑。”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十二铜表法》与《法经》对于民众的思想言词都加以了严格的规定,《法经》中有“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的规定。而《十二铜表法》中也有“有人歌唱有害的歌谣,必须执行死刑”的条文。

历史地位

  《十二铜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系的起源和基础。从产生的时代来看,《十二铜表法》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作为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被认为是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基础。自《十二铜表法》始,罗马开始不断地编纂成文法典,以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及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直至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的问世,使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罗马法又是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主要渊源。大陆法系直接以罗马法的观念原则为基础,以罗马法提供的现成法律形式为蓝本,形成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标志的体系。至于罗马法与英美法系的关系,享利·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有过系统的论证,他指出不仅是“衡平法”缘自罗马法,而且在有关契约、债和继承等各个方面,英美法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法律内容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历史上的大法典》
《历史上的大法典》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浪费人( 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古罗马法》书影
《古罗马法》书影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 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 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 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 clientes)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原文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uriata)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
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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