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什么是残疾人
三、安置比例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四、安置残疾人条件(2种情况)
五、残疾证与安排残疾人数关系
六、残保金计算公式及核算口径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每月末在职职工时点数相加/用人单位实际存续月数 注意: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 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或未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但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个所税(劳务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的除外)的,应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注意: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可以不是整数。 七、征收主体及征收期限 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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