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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平 | 统计局“多算”了公众的收入和消费吗?

 昵称27494174 20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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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主管

以学术为底色      以思想为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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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多算”了公众的收入和消费吗?

 王志平 |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1期

非经注明,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收入和消费数据,是最容易受到“被统计”等诟病的统计内容。过去我们习惯用“平均数”不代表“大多数”之类的说辞加以解释。在一定意义上,统计局“多算”了居民收入和消费是客观事实。主要原因是,统计局计算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内容范围,要比公众通常自己计算的内容范围大得多。其中的虚拟收入和虚拟消费,绝大多数居民其实并不知情。如果严格遵循国际规范,统计部门对居民收入和消费不仅没有多算,反而可能“少算”。



很多人看了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会觉得自己“拖后腿”了,或者认为自己再次“被统计”了。一个基本事实是,大多数人到手的钱和花出去的钱,确实没有统计局公布得那么多。问题出在哪里?原来,统计局计算居民收入和消费范围及内容,要比公众通常自己计算收入和消费的范围大得多。


为何公众感觉“被统计”了


(一)平均数和中位数的奥秘


居民收入和消费,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经济社会统计指标,也是政府部门把握经济运行态势、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重要依据。然而,每当居民收入和消费方面的统计数据发布,总免不了一系列的诟病。看了统计局发布的人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等数据,公众中认为自己“被统计”、“拖后腿”者也不在少数。


以往,我们习惯将上述出现公众不满的原因,归咎于统计上的“平均数”问题。统计部门公布的是平均数。由于住户或居民的收入、消费水平分布不是线性平均的,因而多数人的收入消费水平会在平均数之下。比如一组5人的收入水平分别为1、1、2、3、13,收入之和为20,收入平均数为4。我们很容易发现,5人组合中有4人的收入水平低于平均数,仅1人高于平均数。这个例子简单而又直观地暴露了“平均数”并不代表“大多数”的奥秘。



面对上述问题,用“中位数”补充“平均数”是一个不错的主意。中位数是按人数分布取中间位置得到的数据,代表的是样本群体中间位置的水平。如在前面这个5人组合中,收入水平中位数是2。在民生指标中,中位数往往更具有代表性。样本较大时,理论上讲,居民收入水平或消费水平低于或高于中位数的,几乎是各占50%。


目前,我国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公布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时,已改变了过去仅公布平均数的做法,而同时使用人均水平和人均水平中位数两个指标。比如,201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821元,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0883元。统计公报还显示,按居民收入水平五等份分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为5529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为12899元,中等收入组为20924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为31990元,高收入组为59259元。


如此按收入水平分组公布居民收入状况,比单纯公布收入平均数更能说明问题。但是,依然会有相当部分居民“发现”自己的收入水平处于“下游”。可见,中位数的公布似乎并未解决多数居民“被统计”、“拖后腿”的疑虑。


(二)虚拟收入和虚拟消费的奥秘


在一定意义上说,统计口径决定统计结果。其实,造成许多人感觉自己“被统计”、“拖后腿”的根本原因,是统计部门设定了一般居民并不知情的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统计好比撒网捕鱼,统计范围犹如渔网的大小,统计方法犹如网眼的疏密。在同样的水域和鱼群条件下,网大、网密,能捕到更多的鱼。原来,几乎所有国家统计部门使用的皆是与公众想象不一样的统计渔网。


通常人们眼中的“收入”,是以工资奖金为主要形式的现金收入。但在统计局那里,居民收入可以分为“总收入”、“现金收入”、“可支配收入”和“现金可支配收入”等类别,其名目之繁多超出一般人想象。


通常有人说这个月领到工资5000元,是指钱包里多了50张百元大钞,或银行账户上多了5000元。但是在统计局看来,这个人的月工资收入肯定不止5000元,因为统计局统计的是,公众在扣除各种社会缴款和所得税之前的名义工资。


如果说“税后工资”往往低于“税前工资”已越来越多地为人知晓,那么还有一块被统计局称为“虚拟收入”的东西,一定是99%以上的公众所不了解的。而在经济学专业人员和统计局工作人员中,知道者也属少数。


本文所称“虚拟收入”,与打电脑游戏获得的虚拟货币无关,而是一个经济统计概念。虚拟收入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比如,你住在自家房子里,不用支付租金。但是统计局认为,你住在自家房子里相当于向自己提供住房服务,同时向自己收取“租金”。由于这个租金支付和收取实际并未发生,仅仅属虚拟折算而已,因而统计局称之为“折算租金”。在扣除有关成本后,折算租金变成“折算净租金”,被统计进住户的可支配收入范围。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约2000元。 而这笔收入属于虚拟收入,很少有住户会将它记入自家收支账户。



当然,统计局这般处理的确也有道理。其内在逻辑是,如果当期你获得一个消费品(包括服务)而没有支付货币,即免费获得消费,与别人相比你就等于获得一个收入。我国农村居民如果研究统计局的数据,会发现自己的收入被明显扩大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局将农民自产自用的农副产品当作农户收入处理了。


与“虚拟收入”对应的,是“虚拟消费”。同样,本文所称虚拟消费,与花钱上电脑打游戏或给网络主持打赏无关。通常,公众眼中的“消费”是以现金支付或信用卡为主要形式的货币消费。统计局管这叫“现金消费”。


统计局认为,居民消费除了直接用货币购买货物和服务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式获得货物和服务,统计局称之为“虚拟消费支出”。我国统计部门规定的居民虚拟消费支出包括:受雇单位以实物报酬及实物转移形式提供给劳动者的货物和服务(如餐食、住宿);住户自己生产并消费的货物(如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和服务(仅指住户的自有住房服务与付酬的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媒介服务,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住在自家房子里,获得自己向自己提供的住房服务而没有发生货币支付,统计局从收入角度给你算一个“虚拟收入”,从消费角度则给你算了一个“虚拟消费”。2015年北京市居民人均在居住方面支出10350.2元。看了这些数据,或许80%以上的北京居民会着急——自家同人家距离怎么这么大?


确实,北京老百姓在居住方面直接感受的真金白银货币支付远没有那么多。2015年北京市居民人均在居住方面的现金支出只有2426.0元。也就是说,统计局给北京市居民人均计算了将近8000元的“虚拟租金”。在北京市居民的居住项目上,统计局“虚实结合”计算的消费支出,更是老百姓通常自我测算结果的四倍多!


统计局如何计算公众的收入和消费


(一)统计局眼中的居民收入和消费


目前,世界各国统计部门都是通过两种途径,来统计居民的收入消费情况的。


一是通过微观层面的住户收支调查,将样本数据“放大”为全国(地区)的平均数据,统计结果即所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


二是通过宏观层面的国民经济核算,确定整个国家(地区)范围居民、企业和政府三大板块的初次分配结果和再次分配结果,以及三大板块的支出状况,由此得到居民整体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初次分配是在生产过程中按要素贡献经市场形成的分配(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财产收入、营业盈余、支付税收和补贴),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结果上依据法规经转移支付、所得税和社会缴款等形成的结果。在宏观层面,“资金流量表”负责发布“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最终居民消费”。居民消费支出数据也在支出法GDP中得到体现。


微观层面的住户调查(发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与宏观层面的资金流量表(发布“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最终居民消费”)、支出法GDP结构数据(发布“居民消费支出”),并非简单是个体平均和总体总量的关系。由于它们定义的居民收入和消费的范围、内容并不一致,因而不能简单将住户调查中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上全国人数,得到宏观经济核算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居民消费支出”。


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两种统计方法的统计结果的吻合度之差,超出常人预料;二是两种方法都“多算”了常人眼中的“居民收入”。

 

(二)住户调查与居民收入和消费


1. 2012年及以前的住户调查


2012年及以前,我国的住户调查是农村和城镇分开进行的,城乡住户调查的内容方法有诸多不同。


(1)农村住户调查


农村住户调查得到的居民收入数据分“人均总收入”、“人均现金收入”和“人均纯收入”。上述三种口径的人均收入皆由四项内容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衡量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消费能力)的主要指标是“人均纯收入”,即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村住户调查得到的居民消费数据分为“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现金消费支出”。


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是10990.67元,而体现可支配能力的“人均纯收入”为7916.58元,相当于人均总收入的72.03%。农村居民最大的收入来源,是“家庭经营收入”而非“工资性收入”。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分别为6460.97元和3447.4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实打实,而“家庭经营收入”一块“虚胖”严重。在最后“人均纯收入”中体现的“工资性收入”为3447.46元,与总收入口径下的“工资性收入”没有区别;但是,“家庭经营纯收入”变为3533.37元,只相当于总收入口径下“家庭经营收入”的54.69%。“纯收入”并不等于“现金收入”。



在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纯收入中,非现金的实物收入占比为11.4%。农村居民纯收入中的实物收入占比,在2012年以前的几十年中是持续下降的。要知道,197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实物收入占比居然达到58.1%。那时我们如果说农民纯收入为100元,其实农民可以直接点钞数数的现金收入只有42元。


从消费角度看,统计局对农村居民做了实物消费统计。如前所述,这里的“实物消费”,主要就是农村居民农副产品的自产自用。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总支出为9605.5元,其中消费支出为5908.0元,占61.5%;人均总支出中份额居第二的是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为2626.0元,占27.3%。在“总支出”的概念之下,统计局对农村居民生活性支出的统计概念是“消费支出”和“现金消费支出”。


消费支出和现金消费支出也更能反映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现金消费支出为5414.5元,比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908.0元)少了493.5元。这493.5元的差额,主要就是农村居民的实物消费。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为2323.9元,其中食品现金消费支出为1863.1元,差额为460.8元。


据此推算,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食品消费按价值计算的“自给率”为19.8%。1980年农村居民的食品消费“自给率”为68.7%;1990年这个比率下降为54.7%;2000年这个比率下降为43.4%;2010年这个比率下降为27.1%。可以推测,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与现金消费支出的差额,主要是由食品消费上的消费支出与现金支出的差额“贡献”的。这说明,我国农村居民的部分粮食、蔬菜等都是自产自用的。


(2)城镇住户调查


城镇住户调查得到的居民收入概念是“人均年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得到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上述两种口径的城镇居民收入皆有四项内容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城镇住户调查得到的居民消费支出就是“人均现金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不同,城镇居民生活消费中很少有自产自用的农副产品等实物消费,而主要通过货币购买获得。2012年及以前,在城镇住户调查中仅计算了城镇居民的现金消费。严格地说,这倒少算了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消费。因为,城镇居民在餐饮、住宿等方面存在实物供应和补贴,这实际上构成了城镇居民的实物收入和实物消费。


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6958.99元和24564.72元,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人均年收入的91.12%。这个比例相对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人均总收入之比而言,要高得多。可以认为,在2012年及以前的城镇住户调查中,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没有被明显“多算”。



对于城镇居民而言,消费支出和非消费支出构成所谓的“总支出”。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包括实物消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就是现金消费支出。这样的处理显然是有缺陷的。但是由于城镇居民的实物消费(2012年及以前不包含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同农村居民相比,数量或价值很小,统计局忽略不计也有其道理。


非消费支出包括购房建房支出、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局将居民购房建房支出排除在生活消费之外,当作投资处理,也是符合国际流行规范的。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支出22341.4元,其中消费支出和非消费支出分别占74.6%和25.4%。 由于没有计入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和其他实物消费,因而2012年及以前统计局公布的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还是“实打实”的。


需要指出,2012年及以前的住户调查,由于城乡两条线采用的口径并不一致,因而不能将城乡居民的收入(或消费)水平拟合为全国居民的平均收入(或消费)水平,也不能将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或消费)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或消费)作简单对比。国家统计局过去未曾发布过全国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一些研究论文或媒体报道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消费支出)的比值,当作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比值,其实并不科学。


2. 2013年及以后的住户调查


(1)一体化调查下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自2013年,我国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一体化调查实施之后,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统一用“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现金可支配收入”两大指标。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类似于先前的人均纯收入。但是,一体化调查下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构成发生了变化,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项构成。



在林林总总的住户调查统计口径变化中,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的突出变化,应该说是“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的引入。据国家统计局解释,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指现住房产权为自有的住房(含自建住房、自购商品房、自购房改住房、自购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继承或获赠住房)的住户,为自身消费提供住房服务的折算价值扣除折旧后得到的净租金。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属于实物收入,是典型的虚拟收入。


201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现金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8310.8元和17114.6元,差额为1196.2元。这个差额代表非现金的实物收入。


统计局口径下“实物收入”中的“实物”,既包括柴米油盐等物品意义上的实物,也包括未经货币支付而得到的服务。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代表了居民获得自有住房服务的净价值,是居民自己从自己那里得到的实物收入。设想有两个货币收入相同、居住条件也相同的居民,一个是每年需要支付房租的租赁户,一个则住在不需支付租金的自有住房内;后者相当于比前者多了一笔收入。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计作居民可支配收入,使得有房无房的居民之间的收入更有可比较性。


表1 给出的是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现金可支配收入构成内容的比较。



表1显示,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现金可支配收入的差额(1668.0元),与财产净收入项目的差额(1719.7元)高度相关。目前一体化住户调查中,财产净收入包括八小项:(1)利息净收入;(2)红利收入;(3)储蓄性保险净收益;(4)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收入;(5)出租房屋净收入;(6)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7)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8)其他。至2017年9月,国家统计局尚未正式发布过居民财产净收入下八个具体项目的数据。部分地方统计部门发布的地方统计信息可以作为参考。


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财产净收入为2136.9元,现金可支配收入中的财产净收入为649.5元,差额为1487.4元。查《山东统计年鉴2015》,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为1491.4元,在数值上与前面财产净收入差额1487.4元的“吻合度”为99.73%。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财产净收入为5014.0元,现金可支配收入中的财产净收入为1866.5元,差额为3147.5元。查《浙江统计年鉴2016》,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为3146元,在数值上与前面财产净收入差额3147.5元的“吻合度”为99.95%。


可以推断,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财产净收入与现金可支配收入的财产净收入的差额,几乎就是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


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882.4元,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为1491.4元,占5.55%。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079.7元,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为3146元,占8.48%。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467.0元,可支配收入中的财产净收入与现金可支配收入中的财产净收入的差额为1719.7元(见表1)。


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这一项虚拟收入,给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多算”了可支配收入约1700元,相当于公布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5%。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并不“知情”,也从来没有经手过这1700元的人民币。当然,统计局如此处理和计算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需要指出,2013年开始的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事实上依然存在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处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包含“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其占比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但是对于农村居民,国家统计局承认“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存在,却按零值计算。统计局的处理办法似乎是顾及目前中国城乡差异的无奈之举,客观上却造成了一体化调查得不够彻底。

 

(2)一体化调查下的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013年开始,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中,都增加了一块与现金支付无关的消费,那就是“自有住房折算租金”。前文提到的“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多了个“净”字)是收入概念,这里的“自有住房折算租金”是消费概念。也就是说,你住在自家房子里,意味着你消费着自己向自己提供的住房服务,尽管这里没有实际的货币交易发生。


是否计算自有住房折算租金,对于认识居民消费水平和相互比较意义十分显著。假设居民甲和居民乙都是住在自家房子里的邻居,居民甲住的是四居室,居民乙住的是二居室,除住房外他们的衣食行等现金消费是差不多的。如果不考虑居住消费,可以认为甲乙两户居民的消费水平是相当的,并由此可以推断他们的生活水平是相当的。但是显而易见,他们的生活水平的确是“不相当”的。这里,住房条件无疑是决定性的因素。


“自有住房折算租金”在国际上的通行称呼是“自有住房虚拟租金”,简称“虚拟租金”(imputed rent)。作为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在居民消费统计中,引入虚拟租金的概念和方法。



目前,世界上常见的自有住房虚拟租金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叫“市场租金法”,一种叫“成本法”。


市场租金法的基本思路是,你住在自家房子里,如果你在市场上租到同样条件的房子需要多少租金,这个租金就是你住自家房子的虚拟租金。于是,虚拟租金就是市场参照租金。当住房租赁市场比较规范和发达时,市场租金法是最好的方法。


但是,如果住房租赁市场不够规范、不够普及,即自有住房缺乏足够的租赁市场加以参照,则可以使用成本法,即计算使用自有住房的成本。采用市场租金法还是成本法,以及具体如何设定市场租金法或成本法的口径方法,人们的主张并不完全一致。


我国统计部门根据城乡住房市场二元分布的现实,目前采用成本法折算自有住房服务的虚拟租金,其成本构成项目包括维护修理费、物业管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我国统计部门承认,目前的成本法存在缺陷,正考虑用市场租金法替代成本法。


2013年,我国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3220元,其中自有住房折算租金为1793元,占13.6%。由于城市居民的居住成本较之农村居民更高,因而城镇居民的人均自有住房折算租金明显高过农村居民。2013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分别为18488元和7485元,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自有住房折算租金分别为2698.1元和808.0元,在居民消费中分别占14.6%和10.8%。


表2给出了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2013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与现金消费支出之间的差额为3034.5元。这个差额大致就是2013年城镇居民的人均虚拟消费。在城镇居民虚拟消费中,自有住房虚拟租金为2698.1元,占88.9%,成为虚拟消费的绝对“主力军”。医疗保健和食品虚拟消费在虚拟消费中的占比分别为6.0%和3.6%。



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不同于城市。表3显示,2013年,农村人均消费支出与现金消费支出之间的差额为1506.4元。同样可以认为,这个差额大致就是农村居民的人均虚拟消费。在农村居民虚拟消费中,自有住房虚拟租金为808.0元,占53.6%,成为虚拟消费的主要构成。食品的非现金消费支出为515.6元,占虚拟消费的34.2%。

 

(三)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居民收入与消费


1. 资金流量表与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


严格意义上,国民经济统计中的“居民”与“住户”是有区别的。住户指共享同一生活设施、部分或全部收入和财产集中使用、共同消费住房、食品和其他消费品与消费服务的常住个人或个人群体。所有住户归并在一起,形成住户部门。在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五大报表之一的资金流量表中,住户部门与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一起,构成参与收入分配的四大部门。


在国民经济核算的支出法GDP统计中,居民由常住人口构成,是与政府对应的概念。支出法GDP可以分解为“最终消费支出”与“资本形成总额”,而“最终消费支出”的两大主体是政府和居民。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主要报表中能直接反映总体住户可支配收入的,当属资金流量表。如果说住户调查反映的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收入”水平,则资金流量表是从宏观整体反映住户、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分配”结果的。


在《中国统计年鉴》的“资金流量表”和“支出法GDP”等表格中,国家统计局都将“居民”翻译为household。而通常,我们将英语household翻译为“住户”。可以认为,就主体或对象的覆盖范围而言,“居民”与“住户”是极为接近的。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刊载的“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2013年)”,经过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我国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总额为35.7113万亿元。按2013年年中我国人口13.5738亿折算,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309元。根据一体化住户调查,2013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311元。“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约是住户调查得到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1.44倍。根据许宪春的研究,2008年和2009年的这个倍数分别是1.42和1.43。



那么,国民经济核算得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大大超过住户调查得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否意味着国民经济核算中统计局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多算”,大大甚于住户调查过程中的“多算”?这里还真不能简单以“是”或“否”予以回答。


原来,两种统计得到不同数据的根本原因,在于两种统计的内容、范围以及统计口径和方法是有差异的。“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所以显著大于住户调查得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主要原因是资金流量表的资料来源范围显著大于住户调查。住户调查的资料来源是相对单一的——被抽样对象的记录和汇总,而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资料来源是多方面的。


比如,资金流量表编制中会利用经济普查的企业资料来计算劳动者报酬,利用银行等金融单位的报表来计算居民的利息收入,利用财政决算中有关农业的数据来计算农户得到的农业补贴,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部门资料来计算居民获得的社会保险福利。


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显著高于住户调查得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是一个国际性现象。国民经济核算反映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显著高于多数居民的直接自我计算结果或感受,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问题。从统计目的和特点来说,各国统计部门都没有将住户调查与国民经济核算完全统一起来的打算,但业内不少人士主张,应尽可能改进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使得两个“居民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协调。


有一点颇为遗憾,那就是资金流量表给出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总量,甚至也给出了劳动者报酬、财产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等居民收入的来源,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收入来源细目,以致我们无法彻底看清居民收入的结构,从而弄明白统计局究竟是如何“多算”居民收入的。


2. 支出法GDP与居民消费支出


国民经济核算中的资金流量表既给出了居民总体可支配收入,也给出了居民总体消费。国民经济核算的支出法GDP表,也给出了居民总体的消费水平,而且与资金流量表给出的居民总体消费水平完全一致。同时,《中国统计年鉴》还通过“居民消费水平”表,给出了依据居民人口折算的人均消费水平数据。


查《2015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和支出法GDP表给出的2013年我国居民总体消费为21.9763万亿元。按2013年年中我国人口13.5738亿折算,全国居民人均消费为16190.2元。而“该年鉴发布的居民消费水平”表给出的2013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正是16190元,城乡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23609元和7773元。


前文指出,国民经济核算得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大大超过住户调查得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居民消费水平而言,两种口径得到的数据同样差别显著。表4显示,国民经济核算口径下的居民人均消费水平,较之住户调查口径下的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全国平均高出23%、城镇高出28%、农村高出4%。



根据许宪春的研究,2009、2010和2011年的上述两种口径获得的全国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分别为1.17、1.19和1.20。为何两种口径下的居民消费水平有这么显著的差异?答案与前文提到的导致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差异的缘故是类似的——口径范围不一样、资料来源不一样。比如,住户调查得到的家用汽车购买量是抽样住户的数据汇总和推算,而国民经济核算采用的是汽车工业协会、公安部等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然后者数据更完整。


值得指出,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居民虚拟消费,比住户调查包含的虚拟消费范围更大。居民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获得服务,属于典型的虚拟消费,而这些虚拟消费只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统计,在住户调查中不予考虑。


国家统计局的《中国统计年鉴》的部分年份版本,给出了有关年份国民经济核算意义下的居民消费结构。比如,《2012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银行中介服务和保险服务在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中占4.86%,在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中占3.10%。


据《2016济南统计年鉴》数据计算,2015年济南城镇居民消费的金融中介服务和保险服务在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中占4.37%,在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中占5.23%。显然,金融中介服务和保险服务这类虚拟消费是广大老百姓自己不会关注和计算的,但它确实在数量上处于不能忽视的程度。


《广西统计年鉴2016》给出了更为详细的居民消费分类统计。2013年,支出法口径下广西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为3983.78亿元,其中银行服务、保险服务和自有住房服务三项虚拟消费合计为490.33亿元,在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中占12.31%;广西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为1520.60亿元,其中银行服务、保险服务和自有住房服务三项虚拟消费合计为244.99亿元,在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中占16.11%。有意思的是,2004年广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中虚拟消费的占比分别只是7.91%和8.11%。


显而易见,虚拟消费的计入是统计局“多算”居民消费的重要原因。


关于居民收入消费统计的改进


(一)重思居民收入消费统计的目的


首先,要重思的是,居民收入消费统计的服务对象。政府统计居民收入和消费,其初衷在于让政府掌握经济社会运行状况、妥善制定经济社会政策,但它也应当成为老百姓了解自己生活水平的途径和参照。


为此,有两项工作必须同时予以更多关注:一是政府的统计更好地接近和反映居民收入消费的真实状况;二是政府有责任让百姓了解和理解政府有关居民收入消费的专业性统计。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有关居民收入消费的统计,在数据的丰富性、易达性方面改进的空间还是蛮大的。面对百姓“被统计”的抱怨,统计部门有必要更多思考自己的责任。


其次,要重视的是,居民收入消费的统计,是要反映居民收入消费的水平,还是居民日常生活的水平?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两者有密切联系,但确实不是一回事。收入消费水平是统计的结果,生活水平是比较的结果。这里,反映生活水平更重要。口径和方法不一样,居民收入消费统计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效果就不一样。由于实物收入和实物消费的存在,局限于现金范围的居民收入消费统计,确实无法全面真实反映居民的生活水平。



居民收入消费统计是最直接、最基础的民生统计,必须要让老百姓看得到、看得懂。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一些民生统计,不要说普通百姓,就是专业研究人员,也未必看明白。要让百姓减少“被统计”的抱怨,民生统计的数据和信息,的确需要在透明、易懂方面进一步改进。


(二)虚拟处理何以真实反映百姓生活水平


对自有住房服务虚拟租金这一虚拟处理,已经形成国际共识。虚拟租金的处理方法的确较好体现了自有住房的收入效应、消费价值以及生活水平内涵。但是,国民经济统计中影响居民收入消费统计结果的虚拟处理的运用范围到底该如何界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许多有待探索的问题,然而几十年来并没有获得大的进展。比如,自有住房可以折算其虚拟租金,那么家用汽车为什么不能折算其收入和消费价值?对于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为什么不能虚拟其收入和消费价值?


1993年以后,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直承认并核算自有住房服务、农户自产自用农副产品、居民从政府或雇主那里获得实物等虚拟处理项目。2013年起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开始将自有住房折算租金纳入收入和消费统计范围。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国民经济统计中的虚拟处理是符合国际流行规范的。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中的虚拟处理,也的确存在值得改进的空间。


比如,自有住房折算租金的处理,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现行统计自有住房虚拟租金的成本法,已有条件改用市场租金法替代。相对而言,市场租金法更能真实反映自有住房服务的价值。二是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的“一体化”并不彻底。在城镇,自有住房服务折算净租金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在农村,自有住房服务折算净租金的虚拟结果皆被简单地处理为零。显然,这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影响了城乡居民收入的相互比较、合成的科学性。


(三)如何计算存在虚拟处理的恩格尔系数


对于发展中经济体而言,恩格尔系数是一个能有效反映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结构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用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来表达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过去城乡分开进行住户调查时,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就是食品烟酒现金开支在现金消费中的占比,与虚拟处理无关;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计算,分子分母中皆包含实物消费因素。因而,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既不能简单同比,也不能简单合成。


2013年一体化住户调查之后,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可以比较和合成了,但是新的问题又出来了——在城乡居民消费都计入自有住房虚拟租金的情况下,当下的恩格尔系数如何才能与过去的恩格尔系数相比?今天恩格尔系数的下降,除了经济发展因素之外,是否还存在统计口径方法变化产生的作用?建议统计部门尽快拿出新的说法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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