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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现金贷最严新规下发,业务、资金、客源全方位受限!

 至道从容 2017-12-02

今天(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统筹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除了明确六大整顿原则,通知还分别对小贷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P2P信息中介,即放贷主体、资金来源、客户来源三大角色,分别做出整治要求,可以说是全方位整顿了网络小贷业务。

这次的通知除了直接封杀现金贷,通知也再次重申了对于校园贷、首付贷和用于投机经营贷款的禁令。

大体的影响和逻辑是加大对银监会发放牌照的持牌金融机构倾斜,重点在规范网络小贷的业务,强化融入资金杠杆比例限制。总体影响是未来的消费金融业务回归银行表内,或者回归银行的直销银行业务体系,通过银行委贷的直销银行业务相对更加规范,合规性更好。逼迫银行自己建立相关的风控体系和业务体系,类似蚂蚁金服的借呗等没有严格消费场景的融资受到影响,即便是借呗等资产在进一步流转过程中遇到资本金限制。当然当前各地对于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规定差异非常大, 后续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统一小贷公司融资杠杆。


以下即是本通知的重点:

一、六大整顿原则

1、没有资质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2、禁止发放或撮合年化利率高于36%的贷款。

3、遵守KYC,不得诱人过度举债,不得向无收入者放贷,单笔贷款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设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不超2次。

4、机构审慎经营,不得隐匿不良资产。

5、不得暴力催收。

6、不得非法窃取、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这六大原则,和今天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在“银监会近期重点工作通报会”上阐述的整治工作的几条原则基本一致。银监会所述7大原则的其中一条是停止新设,该要求是在本通知第二大部分的整顿工作中体现。


二、小贷机构的三方面整顿

通知首先就从机构资质、业务类型和资金来源三大方面,对于小额贷款机构进行整顿。

(一)资质:三不批

1、暂停新批网络小贷公司。

2、暂停新批小贷跨省业务。

3、(已批筹的)暂停批准开业。

(二)业务:四不发

1、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贷。

2、禁止发放“校园贷”。

3、禁止发放“首付贷”。

4、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三)财源:三禁止

1、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

2、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3、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六不得”

1、不得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

2、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

3、不得在与第三方进行贷款业务合作时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

4、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提供增信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

5、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6、自营及资管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或其他产品。


四、P2P网贷信息中介“七不做”

1、不得(变相)撮合高利贷

2、不得收砍头息等违法高额罚息。

3、不得将信息采集、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4、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5、不得为在校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6、不得提供“首付贷”、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

7、不得撮合无指定用途的借贷业务。


五、违法处置

(一)违规机构

根据情节,可能被采取的措施有

1、暂停业务

2、责令改正

3、通报批评

4、不予备案

5、取消业务资质

6、坚决取缔

7、行政处罚

8、移交公安机关

(二)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

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六大长效机制

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

2、利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过度借贷。

3、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4、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5、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6、按月度报送工作进展。

以下为通知全文解读: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2008年人行和银监会就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称意见),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要求: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因此,一直以来都是地方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准入和日常监管。按照金稳委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设立的金融监管局仍然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这与银监会当年“七不准、四公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整治如出一辙。 

“七不准”中,“不得以贷收费”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不得转嫁成本”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尽管文中没提及不准收费,但要求把费用纳入综合资金成本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相比较,实际就是堵住了明为收费实为利息的变相“高利贷”。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里直接援引了银行KYC的措辞。要求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不得诱人举债,亦不得向无收入者放贷,同时明确单笔贷款总负担要有上限,展期不超过两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里不仅禁止暴力催收,也同时将“侮辱、诽谤、骚扰”加入,这个可能会对于后期各地执行形成一定的考验。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第一步是关门:

不再放行任何新机构。这里和11月21日《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相比,多出了第三项要求:已经批准筹建但未开业的,也不能开业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第二步是上枷:

注意这里针对的是网络小贷公司,其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等业务统统被叫停。持牌金融机构不受此规定影响。

因为没有明示实施时间,可以理解为即本通知发布以后,所有网络小贷机构的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现金贷业务必须立即停止

而对于校园贷,其实今年6月的银监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早已叫停了所有非金融机构的校园贷业务。首付贷更是从2016年开始就被屡屡叫停。通知在这里是重申了以前的要求。

同时,通知还要求小贷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也即:至少不能提供已知其用途为还贷的贷款。本文认为如下业务可能就会违反本条规定。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第三步是断流:

不能吸存,不能转让贷款,不能通过P2P融资,同时后文也堵死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路子。可以说断绝了大部分的资金来源。

不能通过金交所融资这一点,跟之前6月30日整治办64号文要求相应,此前不少小贷公司通过金交所和互金平台转让信贷资产获取资金,现在被明令禁止。

同时,通知明确了机构的ABS等融资均不能出表,合并计算杠杆率。目前各地小贷杠杆率上限各异,低的100%,高的甚至高达900%+。

可能通知是预见到了整改难度,所以规定并表后的杠杆率“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在限期内达标。但监管层很有可能在后期统一杠杆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即银行不得给无资质的机构放贷,也不得与其合作放贷。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里同时禁止了银行的自营和资管业务参与相关贷款ABS的投资。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19号文要求为:

按照情节轻重对“现金贷”P2P网贷平台进行分类处置:

对违反《网格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平台按期完成整改;对涉嫌恶意欺诈、发放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的平台,各地在及时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同时,对网络小贷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治,对于未经许可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立即叫停,存量业务逐步压降至零;对于存在涉嫌恶意欺诈、发放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小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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