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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行动的法律建议

 昵称50337849 2017-12-03

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法律建议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贵委《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7年11月20日发布后,在全社会引发了强烈反响和讨论,公众一方面支持贵委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另一方面也要求贵委严格依法行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一名从事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法律人,小贩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根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就《通知》的合法性向贵委提出法律建议。

一、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据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系2004年3月9日北京市办公厅京政办发〔2004〕11号文件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成员单位共48个。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是“(一) 在市政府领导下,依法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三) 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必要时,协调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调集部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因此,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派出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仅仅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依法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通知》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减损相对人合法权益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违反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通知》规定,“凡是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厂房,尤其是工业大院,一律关停整顿”。对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厂房一刀切,没有进行分类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通知》规定“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要立即清人,确保安全等等,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详细分析还可参见王留一的《北京市“冬季清理行动”的合法性分析》)

三、《通知》制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通知》系规范性文件且作为一个典型的重大行政决策,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没有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制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亦难以保证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实施中,《通知》也引发了相对人和舆论的诸多批评。

四、《通知》没有依法进行“三统一”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但《通知》并未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贵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完善。

综上所述,贵委《通知》内容在政策层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程序、内容及规范性上均存在较为严重的法律问题。建议贵委重新进行审查研究,作出处理,确保首都每一项行政行为都闪耀着法治的光辉。

法律小贩

2017年12月3日

一位兜售法律的小贩,欢迎来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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