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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农庄”的基本理念

 王传皓皓哥哥好 2017-12-03

一、基本概念

(一)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l.Spaeth)于1978年发表的论文(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中提出。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等商品或要素禀赋,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获得经济红利。共享经济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资源或技术的拥有者因私有化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从而造成使用价值未开发、价值未实现的不利处境。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共享经济现象在最近若干年开始付诸实施。其主要特点是,包括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商业机构、单个资源所有者或者政府。资源所有者借助第三方平台,交换闲置物品,分享知识、经验,或者向企业、某个创新项目筹集资金。因此,以移动互联网为主的信息技术是共享经济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技术支撑,它使得社会上非规模化的、闲散资源得以统一运维,从而将非规模经济转化为规模经济。

共享经济具有“三大主体”和“五大要素”。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其中,共享经济平台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纽带,通过共享信息实时查询、在线查询、在线签约、主动监控、双方互评体系等一系列机制的建立,使得供给与需求方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五大要素分别是:闲置资源、使用权、连接、信息、流动性。共享经济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最优匹配,实现零边际成本,要解决技术和制度问题。

(二)共享农庄

“共享农庄”是指以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农业综合经营新业态。

“共享农庄”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是共享经济在农业经济领域的表现形式,其本质是弱化“拥有权”、强化“使用权”的共享型农业生产和消费模式。即把共享理念带到农村经济发展中去,重新整合农业闲置资源、农业生产者、农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打造共享的农业生产、流通、消费模式。通过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共享农庄查询与交易平台,让都城市居民“租赁”到农场中的土地,以家庭为单位共享土地的绿色产物和劳作模式,并以此为突破口,充分利用农村的自然景观、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带动乡村民俗、创客空间、户外运动、自然教育等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三产融合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核心要素

与共享经济的五大要素相对应,共享农庄也包括五个核心要素,即农业闲置资源、可转移的使用权、扁平化运维、信息共享和高速流动性。

(一)农业闲置资源

农业闲置资源是开发共享农庄的基本前提。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至城市地区,使农村土地、房屋、生产设备等闲置资源增多,大量土地撂荒、屋舍破败、设备老化,不仅不利于美丽乡村建设,也无法为这些资源的潜在需求者所利用,造成极大的浪费。农业闲置资源为共享农庄建设提供了基本资源禀赋,而共享农庄发展模式则为限制资源效益转化、改善供需结构性不匹配提供了可行途径。

按照要素禀赋的类别,农业闲置资源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土地、劳动力与农业设备。按照土地附着物和产出品类别,土地又可分为基本农田、果园、林地、鱼塘、屋舍等不同类型。

共享农庄发展要求共享的资源信息透明、公开、共享,其市场交易行为属于卖方市场,因此闲置农业资源必须具有较高品质,能够保证土地产出的农副产品具有较高质量,屋舍具有特色风情、舒适性,否则将无法吸引消费者购买和消费。

(二)“使用权”可转移

农业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可转移至农业消费者。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表现为可直接有偿提供给农业消费者使用,也可以是消费者虚拟占有土地使用权,而最终获得土地产出或享受居住权的形式。因此,此处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主要从土地最终使用的环节考虑,即“使用权”转移到消费者,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土地承包的流转。

劳动力使用权的转移是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雇佣农村劳动力参与农业生产,并支付给受雇者一定经济报偿的行为;同样,设备使用权的转移是消费者租赁农业生产设备从事农业生产并支付给设备所有者租金的行为。

(三)扁平化运作

节约中间交易、流通环节。通过信息化平台,消费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者直接沟通交易,使用权拥有者本身即是消费者,也可以成为实际生产者,实现产出与消费直接对接和“所见即所得”的生产消费模式,大大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空间距离影响。

(四)信息共享

利用互联网直接跨接农业资源与消费者,实现信息的完全公开、透明、共享。一是闲置农业资源及特色产出的信息共享,消费者可以充分获得资源信息,并以此决定是否购买服务;二是农业生产过程的完全可视化,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而能随时查看,实现所见即所得;三是消费者对闲置农业资源、所雇农民、托管服务、产出品的品质等的评价完全公开、可见,对共享农庄的生产过程进行全称在线监督,对产品可溯源追踪,促使其保持服务品质,形成循环、闭合的发展模式。

(五)快速流动性

资源使用权可事先约定时限,到期后使用权可收回继续出售他人。使用权的转移具有时间短、频次高的特性。根据农业产出的周期特点,可按季度、年度出售,一般转移时间间隔为数月到数年。

   三、基本模式

按照“线上线下”结合的紧密程度和投入产出的可分离程度,可将共享农庄分为“真实共享”和“虚拟共享”两类模式。

(一)真实共享模式

“真实共享”是指消费者指定租赁特定的地块、屋舍和劳动力,在支付一定的费用后,享用指定地块的实际产出、居住权和劳动服务。在真实共享中,消费者所享受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指定的供给者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因此消费者能够通过在线评价系统对供给者进行精准评价和反馈。此外,真实共享具有较高的“线上线下”结合紧密程度,例如,当消费者亲身到农田体验农业劳作、由消费者变身为直接生产者时,就必须通过线下方式实现,屋舍的居住消费也必须在线下实际居住才能够完成,这些消费都必须依赖于真实共享才能实现。

(二)虚拟共享模式

虚拟共享是指消费者在支付一定费用后,获得某一地域、特定品类的农业产出或服务,而不指定特定的地块或劳动力。在这一模式下,消费者选择的主要对象是泛化了的商品和服务的品牌标识或地理标识,即虚拟土地、虚拟劳动服务。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只为获得特定数量的农业商品或服务,产出地与农产品具有相对可分离性。消费者一般不会参与体验式农田劳作、农家生活等线下消费,因而线上与线下结合紧密程度较真实共享模式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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