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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两只狗的追赶,沈阳女子退上快车道被公交撞伤,狗主人说:“狗没咬你,你自己跑的。”你怎么看?

 天助我顺 2017-12-03

案情简介:从视频及新闻报道来看,沈阳一女子为了躲避迎面扑来的两条狗退到了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公交碾轧,导致腿部骨折。这两条狗均处于未佩戴狗链的自由活动状态,狗的主人当时并没有办法控制狗的行动并及时制止狗追赶女子的行为。女子住院后,其住院费先后花了将近1万多元,狗的主人也拒绝支付。其最大的理由还是女子的受伤并非其所饲养的狗所造成的,而是因公交车碾压导致,故女子应当去向公交车进行索赔而不应由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陈豪俊律师认为,这个案子还是非常具有社会意义的。现如今,饲养宠物尤其是饲养狗的群体不在少数,在任何一个城市的任何一个小区都能看到主人遛狗的现象。而遛狗非常容易引起令一个群体的反感,那就是恐惧犬类群体,这个群体虽然并非多数,且有的人恐惧狗是因为小时候被狗追咬而留下的阴影,有的则是出于天生发自内心的恐惧。因此,虽然在所有养狗和爱狗的人群眼里,狗狗无论体积的大小都是无害而可爱的萌萌的动物,但是在另一个群体眼里看来,哪怕这些狗狗一动不动,都会给其带来恐惧的感觉。我们必须理解这两个群体的差异,而作为文明的社会,也应当容许这两个群体的同时存在,同时还应当想办法让这两个群体尽量能做到和谐共处,这才是建立和谐和会、文明社会的意义所在。

从本案的法律分析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子的受伤到底是谁造成的?表面上来看,确实女子的受伤是因公交车碾压所致,问题是公交车有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行驶?从报道来看,公交车应为正常在公交车道上行驶,女子的突然出现对于公交车确属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因此,要求公交车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而女子之所以会慌不择路,还是因为两条狗的追扑动作。由于狗的主人并没有给狗拴上狗链,致使狗向女子做出了追扑动作,且不论这两条狗是否真的会给女子造成伤害,要求女子冷静的站立在原地显然也不符合常理,正常人都会做出躲避动作,而在此情况下,是否能冷静的选择逃避路线就因人而异了,如果女子本身就是恐惧狗的话,那慌不择路确实也在情理之中。因此,从法律的因果关系上来看,女子的受伤和被两条狗追补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4条的相关规定,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除非被告能举证女子的受伤与两条狗没有因果关系,其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考虑到女子在慌不择路的情况下进入了机动车道,造成了损害风险的加大,其自身也确实有一定的过失,如果本案上诉到法院,也会酌定减少部分狗的主人的赔偿责任,如由狗的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80%,女子自身承担20%,这是法院比较常见的判决。

律师建议:陈豪俊律师认为,随着饲养宠物越来越成为流行,宠物的主人一定要注意在带宠物外出时能做到尽量控制宠物,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出现。陈律师本人其实也是特别喜欢狗的,从本人对狗的了解来看,在城里所饲养的宠物狗真正能做出攻击路人行为的极为罕见,大部分的狗类对于人类都是没有攻击心理的,而且基本是不设防的。相对而言,可能狗害怕人的更为多一些。但我们并不能因此为理由来忽视对少数害怕狗或者讨厌狗的人群的权利的保护,从整体的社会角度出发来看,有关部门还是应及时制订相对细化的饲养宠物规范细则,对于宠物的饲养、外出、排泄等等都做出规定。毕竟任何人的自由都不应以牺牲其他人的自由为代价,当狗遇上害怕狗的人,还是应当做到以人为本,适当的限制狗的自由。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人与狗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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