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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还(huan)欠款”还是“还(hai)欠款”

 柳林1211 2017-12-03
江苏经济报 04-23 06:2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对同一个字的读法或读音不同而产生争议。近日,洪泽法院妥善审结一起因对多音字解读分歧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

2013年2月,尤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石某借款12000元,尤某向石某出具欠条一张。同年7月尤某向石某返还了部分欠款,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10000元,余款于2013年年底分两次还清。”到期后,双方因对借款数额的确认发生严重分歧。因为原欠条上“还欠款10000元”中“还”是多音字,双方读法不同其债权债务结果则大相径庭。石某认为原欠条上的“还”字读作还(hái),即表示尤某还欠自己10000元,上次只偿还了2000元。尤某则坚称欠条上的“还”应该读作还(huán),自己已经向石某偿还了10000元欠款,只有2000元没有还。石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尤某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中,原告石某称自己和被告尤某以前关系比较好,双方经济上有难处曾都互有帮助。去年7月下旬,自己因急用钱向尤某提出欠款的事,尤某称一时有困难,但一定想办法还。第二天,尤某找到自己,当时我一个人在家。尤某说钱没筹齐,我当时就不太高兴,他说先给我2000元,余下的春节前一定分两次还清。收到2000块钱后,我本要打个收条给他,他说不用,坚持要在欠条上注明一下,欠条还由我保存。于是他一边嘴里念着还(hái)欠款10000元,一边在欠条上写上还欠款10000元,余款分两次还清(2013年年底前)。事情就是这样的,没想到他现在竟然说已经还我10000元,跟我咬文嚼字地胡赖。我估计你们法院也断不清,不行我就申请做测谎鉴定,我就不信扳不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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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尤某则辩称,那天自己偿还的确实是10000元,而且是原告要求自己在原欠条上注明上“还(huan)欠款10000元的,当时自己和原告是异口同声地念作还(huan)的。现在原告见死无对证,没有其他人出来证明就想讹我。我也跟他讲不清,不行的话,我也不为难你们法官,我同意做测谎鉴定,倒看看谁说了鬼话。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还”字读法不同直接导致两种事实和结果的出现,该案初看确实让人一头雾水,很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循环游戏,但其实并不难断。不防试用常情常理稍加分析,便能使其露出“庐山真面目”。

法官的分析意见为:石某是债权人,尤某是债务人,写明欠款12000元的原始条据当然是由石某收执。当尤某偿还部分欠款时,一般的手续应有两种:一是由尤某重新写一张欠条,欠条上的数额是原欠款数减去已还款后得到的仍欠数,然后当面销毁原欠条,新欠条仍由石某收执。二是保留原始欠条由石某写一张收条,写明何时收到尤某所还欠款数,该书条由尤某收执。尤某还清后,可凭石某写给自己的收条换回石某手中的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失。

据此,法庭通过以下推理认定欠条上的“还欠款10000元”中的“还”只能读作“hái”,不能读“huán”。因为如果是“huán”欠款10000元”,那么,写上这些文字后的欠条由谁收执?由尤某收执,石某就失去讨还余款的凭证。由石某收执,又显得毫无意义,因为需要得到“已还huán部分欠款”这一证明的应当是尤某而不是石某。假设是因为双方怕麻烦,没有采取上述两种手续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利用原始欠条,由尤某向石某提供“还(hái)欠款10000元”的凭据,通过反推,则知尤某首次偿还金额2000元。如果是尤某首次偿还金额10000元,尤某肯定会要求石某在欠条上注明:“尤某已还(huán)款10000元尚欠2000元等字样”,尤某还大头,欠小尾不可能不要明确证明。可见,“歧义”是尤某故意设置的,或者是事后发现有漏洞可钻而刻意曲解。

法官还补充分析道:从常情上讲,还大头、欠小尾的概率很低。尤某欠石某12000元,如果首次有能力还10000元,也不见得就差2000元还不起。再者,既然首次有能力偿还了10000元,剩下的2000元却要分两次还清,显然不合常情,而且石某也不一定会答应。法官同时严肃告知被告伪证行为的法律后果。

通过一番合情合理的严谨分析,原告恍然大误,连称法官断案神奇,被告则羞愧得无地自容,连称是自己一时糊涂,一再请求不要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愿意当庭调解、当庭还钱。一场争执数月、扑朔迷离的疑案在不到1小时的庭审中妥善调结。

法官点评:读音之差引起诉讼的案件近几年时有发生,在某地法院甚至发生过因无法确认“还”字读音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法律没错,然而当法理已经不足以查明事实、解决纷争的时候,法官还应该善于运用情理分析,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或者机械办案(用测谎鉴定一测了事),而要学会化繁为简,将法律之外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合理运用到审判实践中,这样才能更高效地令涉案双方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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