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自2016年1月1日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按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执行。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企业如需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需重新申请认定。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附件)第四条第3点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在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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