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优先股票 发行意义节约发行费用( 债券的 利率或 优先股的股息率可以低于同类信用债券),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吸引机构投资者(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不准投资 普通股票,但可转换证券属于债券或者优先股票,目前我国没有可转化优先股)。 投资意义在一定范围内规避风险但又不回避收益的选择权。 特征1、是附有认股权的 债券,兼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 。 2、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持有人具有是否转换的权利;发行人具有是否赎回的权利。 3、有效期限、 转换期限、票面利率或 股息率 有效期限:债券发行之日至偿清本息之日的时间 转换期限:转换起始日至结束日。 4、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的最短期限为 1 年,最长为 6 年,发行后 6 个月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5、 利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 6、 转换比例、 转换价格、 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 转换比例 * 转换价格 = 可转换证券面值 7、 赎回是发行人提前赎买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券。前提往往是公司股票价格连续高于转股价格一定幅度。 8、 回售是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 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可转债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卖给发行人。 9、 转换价格修正条款:由于公司送股等原因导致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需要调整转化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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