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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之

 留着看好文 2017-12-05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因为此方面的侵权手段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进步,侵权者的再创作成分似乎很能使人们对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产生质疑。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侵权的事实,我们判定是否侵权还要从更深层次的理论上着手。

    “实质相似+接触”是著作权侵权中认定抄袭的普遍标准。司法判例中经常以此作为判案依据。“接触”的认定相对容易,只要一方存在接触或可能接触对方作品的事实,或其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条件接触对方作品,均可以认定“接触”的成立,这一点对方想要举证并不容易,如今各种形态作品的网络传播其效力早已超越了传统的媒介传播模式。 相较之下,“实质相似”是更容易令人含混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此概念成为几方当事人据理力争的焦点。

    判定著作权侵权之所以要采用“实质相似”的概念和标准,是因为著作权侵权的不易认定。为了使司法审判更加趋于对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财产利益的均衡,对著作权这种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就需更加有力度,保护确应保护的真正创作者的真实劳动成果,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使文学创作不至于被少数人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垄断。以下摘录一项本人具体经办案件的诉状以阐述这一原理。

     “任何一个著作权作品,其表达方式均包含了两种:字面表达与非字面表达。同理,作品之间的相似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字面相似’;二是‘非字面相似’。在字面相似的情形下,被告抄袭原告作品的文字表达也就是原告具体在作品中使用的语言。这种情形易于判断,有通常阅读能力的人均可发现相似或不相似的情形。但现在诸多侵权情形早已超越了这个浅层次上的侵权形式。非字面相似的情形下,被告模仿原告作品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种模仿已经超越了逐字逐句抄袭原告作品中所使用语言的阶段,是体现在作品中更为隐蔽的一种抄袭形式。目前,简单的抄袭已经被高级抄袭者弃之不用,结构性的抄袭(抄袭中心思想、骨架、精髓)已经取代了逐字逐句的抄袭而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抄袭模式。所以,被告是否实际抄袭原告作品中的文字或对话等等,不能构成两部作品是否实质相似的条件。

    以一般读者或观众的注意力来讲,大家均能发现被告的电视剧与原告的剧本之间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我们可以将这些相似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最具抽象意义上的思想层面上的相似,即思想精髓或骨架。两部作品均是有关清末民初,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各路人士,围绕清王朝留下的‘宝藏’展开你争我夺的寻宝历程这样一个故事。根据判断著作权侵权要素的‘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层次上的相似不构成侵权,即通常所称的‘思想’,思想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大家都可以在此思路上随意编写若干寻宝故事,怎样编的离奇怎样就更加吸引读者和观众。但,当需要判断侵权与否的要素从思想层面进入到表达层面上时,‘表达’是否相似成为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基础。此时,就需要判断不同的作品在角色、情节、场景设置、戏剧冲突等等层次上是否构成相似,即所谓的‘非字面相似’。 在本案中,两部作品中的角色、情节、事件发展脉络、戏剧冲突、冲突的高潮、以至最后故事的结局都高度的相似,甚至可以说完全同一,乃至若干角色的姓氏或名字都一般无二。虽然被告电视剧中有许多内容与原告的作品无关,这些内容属于被告自己的创作,但是,这些内容都属非实质性的创作。我们应重视的是,被告电视剧中的故事背景、情节发展、主人公身世背景、死亡场景、戏剧冲突、故事结局以及许多细节(包括寻宝的三样物品等)均与原告的剧本如出一辙,而这些因素正是原告想要通过这部作品体现自己故事思想的媒介——‘表达’,这些缜密构思的‘表达’围绕着原告的‘思想’构成了原告的作品,而当这些‘表达’被他人抄袭拿走的时候,显然抄袭者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将原告与被告的作品在故事主线、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对话等方面进行了对比。作为区别思想与表达的方法,这种对比更加适用于字面层次上的相似性判断,这种对比和判断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已经是极为初级极为简单了,对于内容庞杂、构思巧妙、人物繁多的厚重文学成果来讲,初级对比毫无意义。相应的,著作权的保护亦不应严格限制在作品的原文上(如人物对话),而应该超越作品的文字表达,延伸到作品其他具有创作意义的内容(如角色、情节、戏剧冲突等)。实际上,这也正是以‘实质相似’运用于著作权侵权判断的意义之所在。因为‘实质相似’并不要求两部作品完全相同,并不要求抄袭者抄袭了作品的描写细节。 案件所涉及的双方作品中相似的若干角色,并不是同类文学作品中通常的文学原型,也不是同类作品中的常见角色。这些角色之间的关系,与宝藏口诀的持有关系等更不是一般同类作品中通常的固定模式。原告作品中描述刻画的几位主要人物的关系及命运,其复杂程度并不能轻易被其他作者‘巧合般’的做出同样描述。因此,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刻画及故事情节发展,以及主要戏剧矛盾的设置等等,均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的范畴。而非‘相同主题中的通用情节、人物’,也不是‘同一题材的有限表达’,不是任何其他人都可以随意拿来在作品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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