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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谈谈法律适用方法之关系分析法

 半刀博客 2017-12-05

编者按: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律适用方法是法学专业的核心技术,也是法律人必备的核心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与德国机构合作专门出了一套《法律适用方法》的法官培训教材,并自1998年开始举办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也是旨在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在法官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一套客观、严谨、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对于统一法律适用至关重要,应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语言。如果律师在诉讼中能够运用法官们青睐的法律适用方法来分析案件,其主张更容易被法官接受。“希律法律实务”公众号将持续刊发有关法律适用方法的技术性文章,希望更多法律人能够运用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分析案件。


本期刊发“法小二”法官系列文章的第二篇

“谈谈法律适用方法之关系分析法”

感谢作者和“法律案例讲堂”微信公众号的授权


关系分析法是德国法律实践中在事实存在争议且不确定的情况下适用解决民事案件的严谨方法论中的典型方法,是由严格确定的、依次进行的一系列步骤组成的法律适用方法,具体分为事实分类、可受理性、充足性、相关性和证据五个阶段。


关系分析法的特征在于,将案件涉及的众多的、杂乱的事实问题进行分步、分层梳理,像剥洋葱似得抽丝剥茧,步步深入,而又环环相扣,帮助我们从复杂繁多的事实中发现问题,聚焦问题,实质是让我们在不同的视角之间来回穿梭,换位思考。


在德国,关系分析法是用来培训未来法官的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是法官处理卷宗的基础。几乎每一个有志于从事法官、律师或者政府部门工作的法律毕业生都会接受这样的训练。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德国法律实践中关系分析法的使用是以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为基础的,不能简单地、原封不动地挪用于其他民事诉讼体系中。但不管怎样,其整体结构和分析思路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我们要学习的是这种法律思维,并不是照搬。


下面对关系分析法作简要介绍。


关系分析法共有五个依次进行的步骤,如下图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


1、关系分析法与之前介绍的归入法不同,并不是每次适用时都必须历经所有步骤才有结论。如果原告或者被告的事实主张不能支持自己的请求,自己尚不能自圆其说,那么就只要进行到充足性阶段或相关性阶段就可以得出结论,无需再走后面的步骤。


2、实践中,法官经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庭审的过程不像一个论坛那样条理清楚,当事人对事实有不同的说法,描述也往往没有一个合理的、全面的以及清楚的结构,尤其是当事人没有请律师代理,尤为明显。案件的庭审记录中往往会混杂着一堆杂乱无章的事实(有的无争议,有的有争议)、法律观点、证据、个人观点、引用的其他人的观点等等。另外,为了说明案件事实或者提出证据,庭审记录中可能还会包含其他的材料,甚至有时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会修改或完全推翻其先前主张的事实。


所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系统地梳理当事人各自主张的事实,确定法律事实,是解决案件的基础,因为即使很小的一点不确定都可能影响最后的判决。


为了清楚地列出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有效的完成对事实材料的梳理,关系分析法还推荐大家制作事实表,这种可视化的事实表,可以帮助我们更方便地找到案件的主要争点,这是非常值得推荐的。


考虑到举例会涉及很多卷宗式的诉讼材料,而篇幅有限,之后再专门介绍如何制作事实表。


这里,要注意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材料进行分类应当遵循的标准:(1)无争议事实;(2)原告主张但被告否认的事实;(3)被告主张但原告否认的事实;(4)原告的法律主张(并非必需);(5)被告的法律主张(并非必需);(6)原告的请求;(7)被告的请求。



3、在可受理性阶段,需要检查原告的诉讼是否满足在某一个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的所有条件。因为在德国,同一个法官负责案件的可受理性审查及实体性问题的裁决。但在中国,法院有立案庭,由立案庭负责接收和登记案件,所以我国法官在适用时实际上可以跳过该步骤。


4、在充足性阶段,主要是判断原告的事实主张是否能够支持其请求,意味着原告的事实主张必须包含必要的根据法律规则用以构成请求的所有事实。这一过程就要用到归入法和WWW.法律基础方法。可见,虽然归入法是用来针对已经确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条文的方法,只有大前提与小前提都确定时,汇入法才有适用的余地。但并不意味着其作用有限,因为归入法除单独适用外,还是关系分析法等法律适用方法的基础。


例如,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前提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一个有效的合同存在的前提是符合《合同法》第13条规定的要约和承诺。同时,《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必须及时到达要约人。所以,法官在该阶段就要检查原告的事实主张是否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和及时要件,如果可以确认,原告确实为自己的请求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主张,他将胜诉;如果没有,就驳回,不再进行进一步。


5、在相关性阶段,判断了原告的充足性之后,就需要改变视角,站在被告角度审视其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当然,这都是建立在假定被告提供的事实为真实的前提下的,至于是否真实,则又涉及到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的问题。


几种可能情形:


(1)如果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提异议,只是就此提出自己不正确的法律意见,那么该意见也是不相关的。


例如,原告认为自己的记录本被小偷偷走,然后卖给了被告,因此主张对该记录本的所有权,但是被告拒绝返还,理由是他从卖方那里购买该记录本时是善意的,并不知道记录本的真实来源。被告的这一主张对判决的做出没有相关性,因为即使是“善意”的,也不可能获得失窃物品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6、107条)。况且,被告没有提供事实证明自己的善意,只是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意见,而该法律意见是不正确的,因此原告会胜诉。


(2)如果被告提出了异议事实,但是与案件无关,法官对被告提出的事实也不会做进一步审查,因为与判决结果无关。当然,原告胜诉的前提仍然是请求权的前提要件得到满足。


例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寓的租金,被告拒绝支付,理由是他失去了工作,对被告失业的事实原告提出了异议。


(3)当被告没有为其答辩提供了足够的事实主张,就会不经审查做出一个原告所请求的判决。当然,原告胜诉的前提仍然是请求权的前提要件得到满足。


(4)如果被告提供了足够的事实主张,则进行下一步。

 

6、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更准确的说,是用来证明争议事实的。在证据阶段,主要任务在于总结与判决有关的争议事实,并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由法院调取。


虽然这里主要是站在法官的角度介绍如何适用关系分析法处理案件,但并不意味着对律师等法律人没用,其实无非是换个视角看问题,处理案件的思路和方法是相通的。


如果律师也能运用关系分析法,以法官的视角为出发点,将法官需要审查的案件事实材料通过事实表分类梳理出相关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范进行要件分析,以可视化的方式展示给法官,在更有力的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也能一定程度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也能提升办案效率,不论是从案件分析思路还是实质减少工作量的角度考虑,都更容易获得法官的接受和认同。


希律法学院

实务技能课第五期

“非诉必备技能”


2017年12月23日-24日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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