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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

 河州医学生活馆 2017-12-06

农业部关于印发《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牧发﹝2017﹞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委、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粮改饲试点任务目标,经商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农业部
2017年5月23日

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开展粮改饲试点,按照草畜配套、产销平衡的原则发展以青贮玉米为主的优质饲草料产业,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明确思路、加强管理、创新机制、挖掘潜力,确保粮改饲任务目标全面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思路、原则与目标

(一)实施思路

紧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主线,聚焦'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收贮、使用青贮玉米、苗宿、燕麦、甜高梁和豆类等优质饲草料的积极性,依靠市场机制拉动种植结构向粮经饲统筹方向转变,构建种养结合、粮草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结构,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产增收。

(二)工作原则

需求导向,产销对接。综合考虑草食畜牧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畜定需、以养定种,合理确定粮改饲种植面积,确保生产的饲草料销得出、用得掉、效益好。

因地制直,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资源条件,尊重种养双方意愿,集成品种选择、田间管理、收贮加工、饲喂使用等技术,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饲草料品种。

种养结合,规模适度。把养殖场流转土地自种、订单生产等种养紧密结合的生产组织方式作为优先支持方向,协调推进适度规模种养,同步提升饲草料品质和种养效益。

(三)发展目标

扩大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增加收贮量,全面提升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饲草料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全面提升种植收益、草食家畜生产效率和养殖效益。却17年,粮改饲面积达到1刷万亩以上,收贮优质饲草料交朋万吨以上(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件1)。到2但0年,全国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发展到2500万亩以上基本实现奶牛规模养殖场青贮玉米全覆盖,进一步优化肉牛和肉羊规模养殖场饲草料结构。

二、实施方式

(一)实施区域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

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县(市、区、场,以下简称县)实施:一是草食家畜养殖基础好,规模化程度较高;二是气候、水土条件适宜发展规模化饲草料种植;三是政府重视种植结构调整和草食畜牧业发展;四是农民粮改饲积极性高、养殖场户收贮条件好。对总体收贮规模有限、但拥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大型规模养殖场或专业收贮主体的县,也可酌情连选纳入试点范围。有条件的省,可以选择地市级行政区划实施整地区推进。

(二)实施内容

粮改饲主要采取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促进青贮玉米、首宿、燕麦、甜高梁和豆类等饲料作物种植,收获加工后以青贮饲草料产品形式由牛羊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引导试点区域牛羊养殖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适度转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优质饲草料收贮工作支持对象为规模化革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三)实施方案

各省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进选试点县,及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对象、补助环节和实施程序,经与农业部畜牧业司沟通后,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要指导督促试点县建立健全领导及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和资金保障,确保试点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粮改饲工作,按照组织计划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的要求,明确目标责任,保障工作条件,加大检查力度,狠抓政策落实,推动建立省、市、县联动工作机制。

(二)创新政策落实方式。在确保粮改饲面积、收贮量任务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支持各地以提高收贮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开展大型收贮主体贷款贴息、改扩建青贮害等收贮设施补助等工作;鼓励大型收贮主体跨区域开展收贮作业;积极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作用,支持购置高性能青贮饲料收贮机械。

(三)强化精准管理。地方各级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粮改饲信息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收集整理,全面调度饲草料种植、产量、价格、效益、收贮量、使用效果、生产方式等数据信息,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四)实施绩效评价。为推动政策落实,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了《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详见附件2、3),将依据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省农牧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将自评报告等材料和试点工作总结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试点县绩效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完善试点县评价方案,压实试点县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科技支撑。地方各级农牧部门要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围绕饲草料种、收、贮、用各环节开展技术研究和集成配套,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加快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加大青贮饲草料收贮、加工专用机械设备研发和推广力度。

(六)加强培训宣传。地方各级农牧部门要通过集中授课、现场参观、座谈研讨等方式,帮助种养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提高收益。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粮改饲成效,传播典型经验,用鲜活事例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热情,提升社会关注度。

附件:1.2017年粮改饲试点任务分配表

2.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3.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1:2017年粮改饲试点任务分配表

序号 省份 面积任务(万亩) 收贮量任务(万吨)
1 河北 104 312
2 山西 47.8 143.3
3 内蒙古 111.6 334.8
4 辽宁 55 165
5 吉林 60 180
6 黑龙江 86 258.1
7 安徽 29 87
8 山东 119.5 358.6
9 河南 80 240
10 广西 8.9 26.7
11 贵州 28.3 85
12 云南 48.7 146.2
13 陕西 41.5 124.4
14 甘肃 46.4 139.1
15 青海 15 45
16 宁夏 33.8 101.3
17 新疆 64.5 193.4
18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 60
合计 1000 3000

附件2: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粮改饲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以目标任务为导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平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省级自评与现场抽验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农业部组织实施,评价对象为省级农牧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粮改饲资金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投入和过程、产出、效果和扣分项四个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投入和过程

1.组织领导。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职责清晰,任务明确;政府重视,将粮改饲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

2.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要求,补助资金全部核算发放到位。

3.项目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农业部备案,方案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按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信息;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组织有关单位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

4.宣传总结。重视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

5.机制创新。在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等政策联动上有新突破;在激发收贮主体参与积极性上有新方式;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种养两端绿色协调发展上有新手段;在粮改饲推进工作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效果好、有实例、可复制。

(二)产出

1.数量指标。完成饲草料收储量任务;完成粮改饲面积任务。

2.质量指标。试点地区规模化养殖场户(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和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占收贮总量比例;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较上年度提高比例;收贮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自种、与种植户签订订单等方式收贮量占总收贮量比例。

(三)效果

1.经济效益指标。种植优质青贮饲草料,亩均纯收入较种植籽粒玉米提高比例;使用优质青贮饲草料,与未使用前或与同地区未使用的相比,综合饲料成本下降比例。

2.服务对象满意度。相关收贮主体、种植户、养殖户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程度。

(四)违规违纪

项目实施过程中,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次性扣15-30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评分为0。

第五条 绩效评价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省级自查。省级农牧部门按照评价指标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提交《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证明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实地检查。农业部组织成立评价组,对省级自评材料进行检查核实。检查核实过程中,随机抽查试点县核查相关数据和工作落实情况。

(三)综合评价。评价组综合考虑自评打分、自评报告等材料、试点工作总结以及实地检查等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标准进行打分。

第六条 省级农牧部门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省级农牧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方案,对试点县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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