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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 | 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 ——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

 热巧克力 2017-12-08


王毓铨先生一再强调,在明代,王朝与编户之间是一种人身控制关系,最能直接体现这种关系的是编户向国家“纳粮当差”。他特别指出,“纳粮也是当差”,“配户当差”是明朝国家最本质性的特征[详见王毓铨《纳粮也是当差》(《史学史研究》1989年第1期)、《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等文章]。自明代后期开始,特别是入清之后,虽然“纳粮当差”的说法时有所见,但在表述一般编户向王朝国家承担的财政责任时,更常见的说法是“完纳钱粮”。这一微妙变化隐含着国家转型的重大意义。如何从这个转变理解或解释明清国家或社会的转型,是我们过去三十多年来在王毓铨先生启发下努力探究的核心议题。实际上,这也是梁方仲先生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明代田赋史研究要解答的焦点问题。这里想概略地谈一点我们对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转变的制度原理的粗浅认识,供大家批评。


1、纳粮当差的性质


首先,我们要明白王毓铨先生所谓的“当差”与现代财政概念的“纳税”之间的本质差别是什么?为何说“纳粮也是当差”?

所谓“当差”,即是服役。服役是基于身份上的依从关系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基于王朝国家与编户齐民之间的人身支配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资源供应关系。这种资源供应关系的建立,不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是基于人身的控制。因而,编户承担的义务,是人的身体能力的付出,并且由占有者单方面强制执行,其负担轻重和提供方式,都是由王朝国家根据需要随时随意指定的;而现代国家的“税收”则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在法理上基于一种约定,公民根据约定的规则提供一定额度的资源。二者的本质差别在于各自体现的国家与人民关系的不同。

中国历代王朝向编户的征派,因着征派方式的不同,有赋、税、租、庸、调、课、役等种种名目,其中有以田地顷亩计征的税或租、赋,有以户或丁派征的差役。学界多以现代的观念分别理解为土地税与人头税。朱元璋确实也曾经明确说过,“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校印本,第2545页),似乎与现代观念符节合拍。但是,这些以田、以丁征派的赋役,与现代税收概念中的财产税和人头税之间其实有本质区别,无论赋税还是差役,在性质上都是一种基于人身隶属关系的义务,这种性质鲜明地体现在赋役征派运作的基础——黄册里甲制度中。

明初建立的黄册里甲制度是一套以户为单位、人口与财产相结合的户籍管理体系。被编入里甲中的人户,其身份是王朝臣民。民与君的关系,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就是“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这种“分”,即基于“为吾民”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义务,其实现方式就是“配户当差”。户籍的编制是以职业来划分的,民、军、灶、匠等不同的户当不同的差,所以田赋力役一切科派从本质上讲都是一种役,而不是现代国家的赋税。

所谓“配户当差”的方式,是在里甲体制下,综核每个人户人丁事产的多寡,确定其负担能力,作为赋役征派的基础。朱元璋把这种赋役征派原则概括为“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洪武十七年七月乙卯)。也就是说,赋役科派,以黄册中登记的单位——户为基本对象,根据每个户的人丁事产,核定各户负担能力的高下以及各赋役项目负担的轻重,将特定赋役项目派给特定的编户去承担。因此,根据所谓“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原则征发的赋役,其实是落实到“户”中实现的,即所谓求户问赋、按户派役。在这个意义上,户就不只是因拥有一定财产而负有缴纳财产税义务的主体,同时也作为“人丁事产的结合体”,具有赋役客体的意义。由此看来,明朝的赋役征派在本质上就不是土地税和人头税,而是在配户当差原理下以丁粮多寡为依据的等级户役。赋役征派的这一性质,并不否认人丁和土地才是最根本的税源,只是税源的确定与掌控是以编户对王朝的人身隶属为基础,在赋役实际征派中则以户为基本对象和派征单位。明朝政府虽然也编审丁口、田亩作为确定州县里甲赋役额度的依据,但田赋的实征和差役的编派则是以各户下的粮额和以“人丁事产”核定的户等为依据。为什么明代黄册十年一造可以因袭不改,鱼鳞图册无须经常编造,而赋役征派仍可以维持运作?就是由于当时赋役征派中最重要的不是根据土地、人丁数额,把它们作为独立的派征对象,而是以人丁事产为手段来核定户等,让户承担赋役。

明朝赋役的这个本质性原理,在差役征派中可能没有什么异议,不需要我们多论。但田赋在性质上也属于当差这一点,可能会受到质疑,所以这里有必要简要地讨论一下田赋的性质问题。

《明史·食货志》谓:“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张廷玉:《明史》卷七八《食货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96页)

这段话的意思,我们当然可以解释为田赋是以亩为单位、按一定税率征收的土地税,税率的差别也似乎是根据土地的权属来确定的。但其实无论官田还是民田,在法权上并无根本的区别,其区分并非由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是由于土地占有者与国家的人身关系的不同。因为在王朝时期,国家向田地征收田赋的根据,与其说是国家对田地的主权或所有权,还不如说是国家对田地占有者的人身控制权。在这种人身控制关系下,编户缴纳田赋,实际是为王朝国家种田,本质上是一种役。根据王朝国家与占有者身份关系的不同,田地科则也就有了等差。江南官田之所以赋重,是由于太祖怒其田主“为张士诚守”,因怒其人而重其役,重役体现为重其所耕之田的赋,这鲜明地体现了土地赋税关系是由皇帝与编户的主从关系衍生出来的。其实宋代官田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限于篇幅这里不作展开。这种以纳赋的方式承受役使的性质,更直接体现在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张廷玉:《明史》卷七八《食货二》,第1894页)一事上。这种对田地的种植品种和赋税缴纳物的硬性规定,以及后来种种与市场物价脱节的田赋折纳比率的规定,都是田赋“差役”性质的体现。

如果说,上述只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推论,下面我们还可以通过明朝中期以后田赋征纳方式的变化反过来观照明初田赋的性质。

明朝田赋征收方式有一个常常被人忽视的变化,就是从直接按科则征收到以科则为单位派征。所谓按科则征收,譬如,亩税三升,就是每亩征收三升米或麦;所谓以科则为单位派征,例如,以亩税三升确定粮额,再按每粮一石派米(或银)若干的方式计征,就是说,税率的计算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每亩科粮若干,第二个环节是每粮一石派米(或银)若干。明代中期以后的田赋征收普遍按后一种方式进行。

这个转变如何发生,我们稍后再谈。这里想先指出的是,这个转变的发生,是由于在前一种方式下,科则其实并不能完全表示田赋的实际负担,老百姓不但要交纳田赋科则所定的正额,还要负责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解运的劳役负担隐藏在田赋正额的背后。不同田赋项目需要运到不同地方的仓库交纳,路途远近、道路险易的差异自然导致运输中劳动负担、所需开销的不同,于是田赋有所谓重仓口(即路远道险的仓库)、轻仓口(即路近道平的仓库)之分。

而在派征中遵循的原则是,户等高的纳重仓口税粮,户等低的纳轻仓口税粮。于是,我们看到田赋其实是根据户的负担能力来分派的。田赋实际负担由缴纳物本身与完成缴纳任务的人力物力支应共同构成,只是在编户亲身应役的形态下,后者常常由于隐蔽且不可计量而为近世研究者所忽视,后来随着完成缴纳任务的支应折算成实物或货币,这个负担转变为显性且可计量的支出,出现了耗米等名目。这就让我们了解到,明初“有田则有赋”的田赋的负担,并不只是简单地根据土地面积征收的土地税,而是编户齐民向王朝承担的种田纳赋之役,本质上就是一种差。

明朝政府运作的财政资源,主要依赖编户齐民的直接供应,而其供应方式远不限于田赋,更多的是田赋之外的派征。在三编《大诰》中,我们可以看到被朱元璋严厉斥责的,大量是赋外科派,而这些科派所依据的,在本质上都是王朝国家对编户的人身统属关系。

王毓铨先生曾强调指出,明初各级政府的资源需求很大程度上是靠差役提供的。在朱元璋的制度设计中,除了苏、松重赋之外,大多数地区的田赋是比较轻的,地方官府收入相当微薄,官府的人员和财政规模被严格限制。虽然这样做的本意或许是要减轻人民负担,杜绝官吏扰民,但事实上,地方官府没有法定行政公费,行政运作的资源主要由里甲编户提供,本来被朱元璋严禁的法外科派,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和官员收入的主要来源,结果自然就是州县政府以差役的方式向里甲编户进行的征派呈一种常规化、合法化的增长态势,进而强化了配户当差的制度性基础。明代差役负担的加重,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官员的贪婪需索使然,其实乃有其结构性的制度逻辑。

“纳粮当差”与现代税收之区别,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官府的财政需求没有一定的预算定额,而是根据需要随时派征;

二是纳税人的负担,并非单一地由可以用标准单位计量的物质或货币构成,而是包括了在缴纳相应的钱物同时衍生出来的人力物力支应,因而赋役的实际负担是非定额化的;

三是赋役负担的对象,以编户为基本单元,在性质上作为课税客体的财产(田地)和人丁,综合地构成了核定每个编户负担能力的要素;

四是派给各户负担的轻重根据其负担能力来确定。

这种体制是基于所有的编户齐民都必须承担为王朝国家服役的义务这一原理的,种田纳赋是一种最基本的义务,本质上就是差役;田赋之外,应当的劳务、勾摄公事、办纳物料是役,戍守军卫是役,出任官职也是役。

总之,人是朝廷的人,所有个人为王朝国家运作的贡献,在法理上都是服役当差。由于承担这种服役义务的基本单位是户,而户的财力有贫富之殊,人丁有多寡之别,承担服役义务的能力有很大差异,所以为了保证王朝国家对编户控制的稳定性,历代王朝都需要秉持“均平”的原则,根据编户的负担能力派给轻重不同的赋役负担。

在实物经济为主导和人身控制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下,明朝国家运作所需的人力物力供应,大量是由编户直接提供,实物和劳力的需求因人因事变动不定,因此,所谓“均平”,只能笼统地通过对编户负担能力划分等级、分派轻重不等差役的方式去实现。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均平,并无一定的定额,也并非比例赋税,而是随时量户以定差意义上的均平。明代前期由赋役征派引出的种种矛盾,都是在这样的机制下发生的。因而,随着明代社会经济和政治运作的发展,在很多地方为了实现更加合理化的均平而采取了种种变通的措施,这些措施在原理上都通往同一改革方向,我们下面简要地作一些讨论。


2、从户役到地丁


明朝赋役转变的总趋势是差役课税化,也就是由基于编户对王朝的人身隶属关系的当差转变为以国家权力为依据向个人财产的课税,并以定期征收定额的比例赋税取代根据编户的负担能力因事随时摊派的方式。

这个转变,首先体现在田赋征收中的差役成分向田赋附加税衍变上。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明初田赋在税粮正额背后还蕴含着差役的成分,即所谓“以运纳借之民力”。这个隐含的役是怎样变成税的呢?这是从民运体制下的补贴加征发展来的。《大诰续编》“议让纳粮第七十八”透露了一点信息:

“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船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赴合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其粮长并不许起立诸等名色,取要钱物。”

这意思是若干户可以集合在一起,委托几个人负责跟随粮长去解运。而纳户需多交些粮米给参与运输的人户作为运费补贴。随着漕粮由民户自解慢慢演变为交给卫所军队解运,这种老百姓之间的补贴就以加耗的形式实现,也就是田赋正额中隐藏的运输徭役变成了田赋正额的附加税——耗米,田赋的实际负担开始变得比较确定,运输劳役被以田赋附加税的形式“赋税化”了,赋中有役的田赋向比较纯粹的赋税迈进了一步。因为耗米乃由运输劳役转化而来,所以路远途艰的重仓口自然加耗多,而轻仓口加耗少。延续此前上户应重仓口的原则,理论上耗米轻重应与户等高下相对应。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苏松民俗大户不出加耗,以致小户连累纳欠”(万历《嘉定县志》卷四“营建考下”,中国方志丛书本,第260~261页)的弊端恰好从反面说明科派原则是大户纳耗多,小户纳耗少。

为了解决这一弊端,宣德八年(1433年)周忱实行了平米法,以“均征加耗”为改革的核心内容,反映了由户役制的均平观念到课税制的均平观念的转变。户无论大小,田无论官民,均得加耗。合计全县耗米,与田赋正额加起来得出实际应征的总额,谓之平米。将平米总额向田赋正额摊派,于是平米成了实际征收的税额,而原来的田赋税粮额则成了摊派的对象。周忱同时还利用平米的摊派比例来调整官民田实际负担。对本身科则较高的官田所负担的税粮,仅派给较少的平米,对本身科则较低的民田所负担的税粮,则派给较多的平米。这样,平米事实上成为一个新的税,它与明初的田赋不同,进一步与户的身份、户等脱离了关系,而转化为以粮额为摊派对象、课征对象的征课,其实质就是更单纯地以土地为课税客体了。

周忱(1381~1453)

字恂如,号双崖,江西吉水人。宣德五年授工部右侍郎,奉命巡抚江南,总督税粮。

如果说朱元璋所定的田赋是“赋中有役”的话,那么耗米的出现就使赋中之役赋税化了,平米的出现则可以说是创造出了真正意义上以土地为对象的财产税,把带着等级户役性质的田赋向着土地财产税方向推进了一大步。粮额这个因素则开始从作为人丁事产结合体的户中分离出来,单独被作为摊派、课征的对象了。

周忱的改革还不仅止于此。因为平米法所征的加耗米在支付漕粮运输费用、损耗外,还有一定剩余,即余米,而里甲户除了运输税粮的责任之外还负担有其他徭役,很自然地,这一笔剩余经费就被用来调整其他里甲公费负担。周忱设济农仓储存余米,“遇农民缺食及运夫遭风被盗、修岸导河不等口粮,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均徭、里甲、杂派等费,皆取足于此”(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288页)。这就开启了一个方向,即用平米这一项财产税来承担部分徭役。以劳役形式出现的徭役负担事实上开始赋税化,开始向财产税方向迈出了一小步,徭役的派征对象开始从户向粮额转变。

在田赋征收变化的同时,差役征派也逐渐发生着转变。差役本来是直接的人力物力的征调,但以缴纳一定额度的钱物代替亲身应役的做法,自古有之。明代初年,以出钱出物替代应当差役的做法在民间以个人行为的方式也已存在。朱元璋在《大诰续编》“民间差发第五十九”中说:“官府一应差发,皆是细民应当。正是富家,却好不曾正当官差,算起买嘱官吏,不当正差,私下使用钱物。计算起来,与当差不争来去,不知如何愚到至极之处。”朱元璋以为使用钱物和当差负担相差不多,所以不明白为何这些富家愿意出钱物而不愿意当差。其实出钱出物与当差的最大差别在于,出钱物是可以计算并有一定数额的,当差则是一应负担俱由应役者承受、不可预计的。这就是富家选择的理由。而且就是这个区别,形成了后来差役征派弊端百出之时官府改革差役征派方式的基本思路。这个转变的制度性设计,以均徭法的实行为典型。大约在正统年间开始逐渐推行开来的均徭法,基本的内容是固定负担项目、差役名额,并且伴随着折银实现了定额化,先是按由人丁事产所定的户等由重到轻均派,后来又直接按丁、粮摊征。徭役从不确定的临时性劳动征发变成了定额的货币赋税,也逐渐不再需要将具体徭役项目指派给特定人户,只需要保证全县的徭役银收支平衡即可。与此相伴发生的变化是作为徭役课税客体的户逐渐分裂为丁和地(或粮),徭役银额被分别按比例摊派到丁额和地亩额(或粮额)上。

我们看到几个变化的线索在相互交织,赋役征派的原则和实现方式逐渐向同一方向转变。

第一,田赋中的徭役成分、徭役通过附加税,照丁粮派征等形式逐渐赋税化了。

第二,平米法改革使平米成为实际的税,粮额从户中分离出来,成了平米的课征对象。等级户役性质的赋役向以土地为课税客体的财产税转变。

第三,将平米向粮额摊派的方式开启了一个解决财政经费的新方法,就是把各种负担都合计在一起,然后向粮额摊派下去,无论是耗米还是里甲公费都可以从平米中解决。

随着徭役逐渐赋税化,这个原理也就可以扩延到所有的当差项目,很多开支都可以摊派到粮额上去。这就是一条鞭法的原则。

成化、弘治以后,我们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如里甲公费、上供物料、匠役、渔课米、盐钞银)看到与前述三个转变类似方向的一系列改变。这一系列变革最后汇成了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乃是一个长期累积、水到渠成的结果,是对此前一系列变化的整合。虽然具体实施的情况因地而异,但总的趋势是赋役由等级户役逐渐向定额化的比例赋税衍变。明初所定的田赋科则体现了土地的自然属性与由占有者身份产生的差役属性,在后来的赋税改革过程中,根据科则确定的田赋正额,衍变为摊派实际应纳税额的对象,“粮”由税额转换为计税单位;原来按以人丁事产确定的户等派充的差役,折银计算后分拆为向土地(或粮额)派征的部分和按人丁派征的部分。按土地(或粮额)征派的役银与田赋合并,按地或粮派征,形成了以土地为课税客体的地银;向人丁派征的役银则形成以丁为课税客体的丁银。从形式上看,由此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税和人头税。至此,等级户役下的征发对象户分裂演变为比例赋税下的“丁”和“地(或粮)”,田赋和不确定的户役整合,分化为定额化的地税和丁税(即清代所谓的“额征地丁银”,或简称“地丁”)。到清代,王朝赋役征派完成了由“当差”到“钱粮”的转变。上述赋役结构的演变可以图示如下。

明代赋役结构演变简明图示

说明:

方框中的“粮”表示按粮派征的部分,方框中的“丁”表示按丁派征的部分。

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地银、丁银仅是形式上的土地税和人头税。因为在前述变化的同时,作为赋税征派单位的“丁”和“亩”的实质也在慢慢改变。丁田、丁粮互相折准的惯例使得丁、地二者的区别极大地模糊了。在很大程度上,丁额仅是一个账簿上的摊派对象,一个计税单位。田地的数额本来就因为各地计算方式差异、折亩等因素具有税亩的性质,一条鞭法到摊丁入地的改革更进一步使得地亩数额像粮额一样变成账册上的摊派对象、课征对象,亩也成为一个计税单位。“丁”、“亩”、“粮”的摊派对象化,使得地银、丁银出现并经摊丁入地最终归并为地丁银这个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户役分化组合为土地税、人头税,进而转为统一的土地税,事实上形成了所谓原额主义的财政架构。这套财政架构之所以可以运作下去,与国家与编户之间关系的转变紧密相关,在这个转变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就是白银。


3、白银的意义


在中国王朝贡赋体制内,其实一直有一种潜在的动力和机制推动着国家赋役体系向前述方向演变,在明代以前,很多朝代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过类似变化,但赋役性质并未根本改变。真正在制度上和性质上不可逆转地完成这个转变,并且引致王朝国家体制的结构性转型,发生在明代中期。15世纪开启的这场历史性变革之所以能够完成,除了有着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历史原因,需要从总体上去认识之外,与16世纪日本、美洲白银输入因缘际会,白银货币进入到王朝国家赋役征派领域,应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关键性因素。我们要在上述明代赋役性质转变中来把握白银对明清历史发展的意义。

首先,16世纪白银的大量流入与广泛运用使白银的便利性得到了最充分的发挥,润滑了社会各阶层的交往方式,从而令前述赋役制度的变革成为不可逆的过程。在明初以丁粮多寡为序的等级户役体制下,无论赋役负担本身还是户的负担能力,都缺乏统一且可计算的衡量尺度,上等之户应重役、下等之户应轻役的等级户役只是一个相对性的原则。白银的广泛使用令政府运作的所有需求都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白银作为贵金属,其货币价值相对稳定且无需任何信用提供保障。白银作为标准的价值尺度,可以作为计量不同物品、不同劳役的等价物,使得不同的赋役项目的价值变成可比较的。政府运作的资源需求,可以用这个统一的价值标准制为定额,编制预算,按比例课税。而且白银还有支付、储藏的便利。在16世纪大量白银流入的推动下,白银的这些特性得到充分发挥,过去实物财政运作中难以避免的弊端失去了产生的基质,使官府、老百姓等方方面面都从用银中得到便利,白银得以在财政运转中扮演主要媒介的角色,使前述赋役制度变革成为一个不可逆的过程。

白银在国家财政领域的广泛运用,当然可以拉动商品市场的扩大,但是大量白银被吸纳到财政领域,作为资源运用、分配和支付的手段,也直接改变了国家运作的方式。我们应该更多地从国家架构、国家与老百姓交往关系的角度来认识白银对中国国家、社会转型的意义,而不只是着眼于商品经济和市场化问题。在以白银为基础手段的“完纳钱粮”的赋税体制下,国家资源调拨采取了白银货币的方式,而不再是劳役与实物征发的形式。赋税的性质变成了比例化的财产税,户仅是核定财产的单位,一个类似法人的纳税账户。国家只需要通过账户核定财产与税额信息并且因地制宜地通过某种机制征收上来即可,无需再究心于户下的人丁事产构成以及户下人口的住址。国家与百姓的关系从基于人身控制的纳粮当差的关系转变为人民用不同的纳税账户名义向国家缴纳货币或实物定额比例赋税的关系,也就是完纳钱粮的关系。这个转变,不仅意味着编户与王朝国家之间的关系与过去不同,也改变了国家财政实现的方式与国家行政运作的方式,在这个基础上王朝国家的形态以及社会结构从明初到明末清初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关于这一点,这篇简短的笔谈不能展开,可参考我们其他相关的讨论。

(附识:本篇笔谈基于我与申斌同学的多次讨论写成。)



原文请参照《史学月刊》2014年7期第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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