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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 | 十多万字律师文书令交通肇事罪一案成功轻判

 ljh7099 2017-12-08




笔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瀛杰刑事律师为马某某被判交通肇事罪一案做无罪辩护。本案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二审改判很艰难情况下,二审判决成功降低刑期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侦查阶段

2017年1月10日,马某某驾驶小轿车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马某某打电话报警并送三轮摩托车车主张某、三轮摩托车乘客范某到惠来县人民医院治疗。三轮摩托车车主张某(以下简称“死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轮摩托车乘客范某(以下简称“伤者”)受伤。

2017年1月12日,我的朋友介绍,马某某向我咨询他在惠来县发生的交通事故,我说要争取平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如不服责任划分,记得三天内申请复核。

2017年1月13日,马某某咨询,我给他建议。

2017年1月14日,马某某咨询,说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知他今天过去,但他没有去。我建议他尽快过去。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马某某家里,找不到马某某,致电马某某。马某某说他在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地点。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致电其同事确认后,返回到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地点。

2017年1月15日,马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被羁押在惠来县看守所。

2017年1月17日,我发微信给马某某,他没有回复,联系朋友,说马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2017年1月20日,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7年1月21日,我的朋友来电关心此案件,马某某的家属谈到说惠来县交警希望是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全额赔偿。

2017年1月22日,我跟我朋友说转达给马某某的家属,马某某案要争取平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如不服责任划分,记得三天内申请复核。

2017年1月22日,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签收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材料。

2017年1月23日,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惠来县看守所讯问马某某,此时马某某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2017年1月24日,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就死者作出《鉴定文书》之《分析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颈部脊髓损伤而死亡。

同日,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日,惠来县公安局到惠来县看守所给马某某签收《逮捕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回执、《尸体检验报告书》(注:不是《分析意见书》)的送达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写明鉴定意见是重型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017年2月6日,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马某某的家属邮寄的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

2017年2月9日,马某某的弟弟马某甲、马某某的朋友马某乙联系我,谈律师费及如何办理案件。后马某某家属收到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寄的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

2017年2月10日,马某甲、马某乙联系我。

2017年2月11日,马某甲说委托我办理此案件。

2017年2月12日,我跟马某甲约我周四去惠来县。

2017年2月13日,我打印《刑事委托合同》等整套委托手续材料,在律所盖章。

2017年2月14日,我致电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还没移送审查起诉,告知马某甲。

2017年2月15日,我跟马某甲约我周五出发去惠来县。

2017年2月16日,马某甲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017年2月17日,我一早起床,八点整从广州市开车去普宁市,让马某甲签署委托材料,和马某甲、马某乙一起吃午餐,下午去惠来看守所会见马某某,然后回普宁市与马某甲、马某乙谈案件,把马某某签署的一份申请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退还小轿车的《委托书》给马某甲。

2017年2月21日,马某甲致电辩护人,说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明确知道法律规定却不肯放车,且不愿意和律师通电话。辩护人回到广州市。

2017年2月22日,辩护人在律所打印给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介绍信。

2017年2月26日,马某甲说,昨天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要马某甲支付伤者医疗费才肯退车,辩护人说得伤者、死者家属都得开具一式三份《刑事谅解书》才能支付。

2017年2月27日,马某甲说死者尸体已经火化,问如果不支付伤者医疗费的法律后果。

2017年2月28日,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就伤者作出《鉴定文书》之《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律所在给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介绍信上盖章。

二、审查起诉阶段


2017年3月1日,惠来县公安局把案件移送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3月3日,马某甲致电辩护人,说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知案件已经移送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另伤者不肯出具《刑事谅解书》故没有支付医疗费。辩护人订3月9日从广州至惠来县葵潭站的动车。

2017年3月4日,马某甲问是否需要复印其和马某某是亲属关系的资料。

2017年3月6日,辩护人致电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约3月9日下午三点阅卷,告知马某甲。

2017年3月9日,辩护人乘坐动车到惠来县葵潭站,和马某甲去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退车,民警看到辩护人亲口提出,没有再向之前要求得先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乖乖同意退车。辩护人和马某甲、马某乙到停车场,支付修车费和提车。辩护人和马某甲又回到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找民警要回《机动车行驶证》。下午辩护人去惠来县人民检察院阅卷,和马某甲、马某乙一起回普宁市。

2017年3月10日,辩护人看完案卷,马某甲约明天到辩护人家里。

2017年3月11日,马某甲、马某乙、马某某的姐,共三人到辩护人家里做客,辩护人分析本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马某甲签署补充协议,委托辩护人办理至一审阶段。

2017年3月20日,辩护人去朋友(本案的介绍人)喝茶。

2017年3月21日,辩护人致电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案件还没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告知马某甲。

2017年3月24日,马某甲说,马某某托人从看守所传话出来说收到告知书,辩护人跟马某甲说是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另安排会见马某某。

2017年3月25日,辩护人拟补充协议二,办理附带民事诉讼,打印卷宗。

2017年3月28日,辩护人到惠来县看守所会见马某某,了解案件新进展,和马某某核对卷宗材料,会见后告知马某甲。

2017年3月29日,辩护人致电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案件还没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告知马某甲。

三、一审阶段


2017年3月31日,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马某甲和辩护人约后天见面。

2017年4月2日,马某甲、马某乙到辩护人家里做客,马某甲签署补充协议二。辩护人建议马某甲到涉案道路拍摄视频和拍照。

2017年4月6日,马某甲在微信留言问辩护人的QQ号,要传送视频文件。

2017年4月7日,辩护人发QQ号给马某甲。

2017年4月8日,马某甲通过QQ向辩护人发来三段视频文件。

2017年4月9日,马某甲通过微信向辩护人发来涉案道路照片。

2017年4月11日,马某乙向辩护人发来一些涉案道路照片,马某甲跟辩护人说接到惠来县人民法院电话,通知4月19日开庭。

2017年4月13日,辩护人致电惠来县人民法院经办人柯法官,约下周一辩护人到惠来县人民法院交委托手续材料。马某乙向辩护人的微信发来马某某家庭困难的证明,辩护人跟马某甲确定证据及计算已经支付给伤者、死者家属的款项。

2017年4月15日,辩护人跟马某甲约辩护人明天下午开车到惠来县和马某甲见面。辩护人继续写《关于对〈起诉书〉的意见》、《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

2017年4月16日,辩护人从广州开车出发去惠来县,到涉案道路现场拍照,和马某甲见面,拿到证据材料,晚上回普宁市,写《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清单》,画个现场手绘图。

2017年4月17日,辩护人整理材料并打印,开车到惠来县人民法院找经办人柯法官,递交委托手续材料、《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清单》,简单谈事故路段存在特殊情况,签收《起诉书》(惠检公刑诉[2017]117号)。辩护人提出要做无罪辩护,柯法官同意本案改为普通程序,开庭日期另定,但不同意按照《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去收集、调取证据。辩护人告知马某甲和马某乙,马某甲约明天在辩护人家里见面。辩护人回到普宁市。

2017年4月18日,柯法官致电辩护人,问能否明天下午顺便开庭,几十分钟就结束。辩护人答复说还是改天再开庭。马某甲、马某乙、马某某的姐,共三人到辩护人家里做客,辩护人把手绘图、《起诉书》等给他们阅读。

2017年4月19日,辩护人开车去到惠来县看守所会见马某某,告知马某甲开庭时间另定。

2017年4月20日,马某甲说保险公司没有给伤者、死者家属理赔。

2017年4月21日,柯法官致电辩护人,通知4月28日开庭。辩护人告知马某甲。

2017年4月26日,辩护人修改并确定《关于对〈起诉书〉的意见》、《发问提纲》、《质证意见》(2000字)、《辩护词》(9000字)等材料,整理好案卷材料,和马某甲再次核对已经支付给伤者、死者家属的款项。

2017年4月27日,辩护人从广州开车到惠来县,晚上入住惠来县人民法院附近的酒店,准备明天开庭。

2017年4月28日,惠来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在上午安排六个案件开庭,且在上午10:20才开始审理六个案件,至12:00结束,时间挤压,分配给本案的时间不多。辩护人准备2000字《质证意见》,和9000字《辩护词》,不能充分阐述,在柯法官的多次要求下,只能简单阐述辩护要点,当庭提交《质证意见》、《辩护词》。检察官在庭审后称,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旁听,辩护人走不出惠来县人民法院。这是辩护人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来,第一次在法庭上遭遇到检察官公诉人的“当庭恐吓”。柯法官嘲笑辩护人,称惠来县人民法院从来就没有无罪判决,辩护人别枉费心机做无罪辩护。马某某家属旁听。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和马某某家属交流庭审情况和期间情况。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7年4月30日,辩护人拟写《被告人无责无罪、侦查机关违法办案》。

2017年5月2日,辩护人把《被告人无责无罪、侦查机关违法办案》(附件是《辩护词》、《质证意见》),用邮政EMS寄给中共惠来县政法委书记、惠来县人民法院院长、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告知马某甲。

2017年5月4日,柯法官致电辩护人,说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有两个死因问题,已经有新的死因鉴定结论,5月17日上午第二次开庭,并说了一些损毁辩护人人格的话。辩护人告知马某甲。

2017年5月9日,联系马某甲,叫他打印与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的通话清单,他说在网络查询,没能打开。

2017年5月10日,辩护人跟马某甲说辩护人开车回普宁,到时直接开车去惠来县人民法院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

2017年5月16日,马某甲问辩护人关于明天开庭的事宜。

2017年5月17日,辩护人开车到惠来县人民法院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马某某家属旁听。公诉方提交两份新证据,《鉴定意见通知书》、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马某某称其在《鉴定意见通知书》落款时间被民警篡改。柯法官指责我乱写信给领导。

2017年6月12日,马某甲问辩护人关于案件进展。

2017年6月14日,惠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

2017年6月21日,柯法官致电辩护人,称在昨天或前天已经到惠来县看守所向马某某送达《刑事判决书》。辩护人跟马某甲说辩护人去惠来县人民法院,准备明天行程。

2017年6月22日,辩护人乘坐动车到惠来县葵潭站。马某甲开车接辩护人到惠来县人民法院。辩护人签收《刑事判决书》[(2017)粤5224刑初132号],判决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去到惠来县看守所会见马某某。马某某要求上诉,签署委托书,委托辩护人办理至二审阶段。马某甲签署补充协议。

四、二审阶段


2017年6月23日,辩护人回到广州,在律所办理二审阶段的手续,拟完《刑事上诉状》(9500多字)。

2017年6月25日,辩护人回到普宁市,跟马某甲说明天会见马某某。

2017年6月26日,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马某某,马某某签署《刑事上诉状》,辩护人去到惠来县人民法院递交《刑事上诉状》等上诉材料,告知马某甲。

2017年8月2日,马某甲致电辩护人,说接到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官或助理电话,称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起诉状已经送达马某某。

2017年8月4日,辩护人致电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到经办人林法官和电话。立案庭称在7月31日才确定经办法官。辩护人告知马某甲。

2017年8月24日,辩护人致电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法官。林法官说先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寄给辩护人,要辩护人尽快提交二审辩护词。辩护人告知马某甲。

2017年8月26日,律所前台告知辩护人,说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的信件。

2017年8月28日,辩护人跟马某甲说辩护人明天会见马某某。

2017年8月29日,辩护人去惠来看守所会见马某某,马某某明天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已经讯问郭。辩护人告知马某甲。

2017年9月1日,辩护人回到律所,拿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信件,拍照发微信给马某甲。

2017年9月7日,辩护人继续写《二审辩护词》。

2017年9月8日,辩护人写完《二审辩护词》(4400字),打印签名后,用邮政EMS寄给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法官,告知马某甲。

2017年9月12日,林法官法官致电辩护人,问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辩护人说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惠来县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

2017年9月17日,马某甲致电辩护人,说惠来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致电他,说马某某车牌号与保险单上的不一致。辩护人查实小轿车的车架号是一致的,叫马某甲带上《机动车行驶证》把小轿车开到惠来县人民法院给法官核实。

2017年9月18日,辩护人告知马某甲,叫马某甲联系惠来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去调取小轿车的档案,以证明之前发生过户,车牌号才发生变更。

2017年9月22日,辩护人致电林法官,没人接听。

2017年9月25日,辩护人致电林法官,约见面,林法官同意,辩护人开车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林法官交流辩护观点,并根据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辩护人的《手绘图》进行分析。辩护人告知马某甲。

2017年9月28日,马某甲问辩护人和林法官见面的详细情况。

2017年10月13日,马某甲问辩护人关于案件进展。

2017年10月30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

2017年11月4日,辩护人起床后看到马某甲致电辩护人的未接电话,辩护人致电马某甲,说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不出判决就写信给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7年11月6日,惠来县人民法院致电辩护人,称受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送达《刑事判决书》,已经送达一份给马某某,同意寄一份给辩护人,辩护人告知马某甲。

2017年11月8日,辩护人收到惠来法院寄来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52刑终149号],判决维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对马某某的定罪部分,判决撤销惠来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对马某某的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拍照发给马某甲。

作者:王瀛杰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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