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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对台小额贸易通关办事指南

 kencjj 2017-12-09
10、结关。
办事指南:
    一、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贸易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在大陆沿海指定口岸与台湾的公司或居民进行的货物交易。
    二、小额贸易公司应按《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等规定获得经营资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小额贸易公司应在指定的口岸经营,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跨点经营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厦门海关同意。
    四、小额贸易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建立相关账册,报关单证及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相关账册和单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海关开展稽查时,小额贸易公司应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五、对台小额贸易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以下简称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应具备足够存放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的海关监管仓库、监管堆场。监管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经海关验收注册登记。
    监管场所变更经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注册登记内容,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对台小额贸易进口货物必须进监管仓库、监管堆场存放,查验作业必须在指定的查验场地进行,当天未放行货物必须入仓保管。
    六、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监管场所设施进行有效维护,发送和接收相关电子数据,配合海关监管,确保海关监管货物的安全。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应对围网、仓库、卡口、地磅、视频监控及计算机联网系统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关通报,并记录备查。
    监管场所围网、仓库、卡口、地磅、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运行状态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应予以改正。
    七、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必须是在台湾登记注册、可供在海上进行正常作业和航行的台籍船舶。对台小额贸易船舶首次进出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八、对台小额贸易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纳入海关“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管理。
    进境船舶靠泊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申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及随附单证。海关现场收取货物申报单(载货清单和装箱清单),必要时登临检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予以配合。对台小额贸易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卸货。
    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卸完货物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卸货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船舶离港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及随附单证,办理船舶出境(港)手续。
    九、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境船舶负责人或相关代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进行舱单申报;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或者理货部门应按规定向海关提供进口货物理货报告及电子数据,其中进口纸质理货报告应包含货物重量、件数、包装形态等内容。
    十、对台小额贸易货物(除鲜活、易腐货物)进口申报时,经营单位应提供货物自启运港所发出的原始清单,载明货物的具体品名、规格型号、数重量、价格、最终收货人信息等内容,根据需要提供随附单证、进口货物批准文件、以及货物的说明书、产品介绍等相关资料。
    价格填写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最终收货人信息应包含发货方已知的境内收货人姓名、联系电话、货物配送地址等内容。
    十一、小额贸易公司、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等规定如实申报,企业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单位可在申报前向海关申请查看货物。
    报关企业接受小额贸易公司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对报关单证、资料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等。
    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先审核等便利管理措施:
    (一)进口经营单位、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分类指导说明》(见附件1)对原始清单等报关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填写《分类清单》(见附件2);
    (二)一份《分类清单》对应一个境内收货人和一份提单;
    (三)在提交《分类清单》时一并递交货物原始清单、装箱清单,并在《分类清单》上清楚标注与其他两份清单的对应关系。
    企业清单填报不符合上述条件,海关实施常规管理措施。
    十二、企业对货物进行分类,将同类货物予以集中打包,外包装品名、原产地等标识明确、便于识别的,现场海关可对货物采取查验分流,优先采取非侵入式查验方式。
    企业未对货物进行分类的,海关加强管理;从外包装无法直观识别货物的,一律开拆彻底查验。
    十三、小额贸易公司进出口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通关单等管理的货物,海关凭证验放。
    对适用便利管理措施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现场海关按《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的通知》进行简化归类。企业确认同意的,应提交《海关简化归类确认单》(见附表3)和《简化归类对应清单》(见附件4)一式两份,《分类清单》中海关不予以简化归类的商品应逐项申报。
    十四、对台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仅限于原产地为台湾的货物。海关通过审核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对无法确定原产于台湾的货物的,或经查验发现货物原产于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且未达移送缉私部门标准的,应予退运。
    十五、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原则上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企业需预约加班,应经主管海关分管关领导批准。
    海关查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规定对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实施查验,查验发现异常的,按规定进行风险排查,扩大查验范围直至彻底查验。风险未排除前,整份提单项下货物不得放行。
    十六、在海关审单、查验过程中,经营单位应根据海关要求提供充分有效说明货物情况的资料。
    现场监管岗位在审单、查验过程中,可要求经营单位提供充分有效说明货物情况的资料,企业不能提供或资料不明确的,予以取样送检。
    十七、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和船舶均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或标记。
    十八、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并在海关查验正常后于原进口口岸离港。
    十九、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在货物出卡时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逐单核放出卡货物,核放单据应建档保存3年。
    二十、小额贸易公司适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主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二十一、鲜活、易腐等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可实行提前报关、实货验放等通关便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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