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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朝代都要避皇帝的名讳,明朝却很宽松,原因很简单

 数数数据库 2017-12-09

明朝当然也要避皇帝的名讳,但总的来说,明朝的避讳是很宽松的。从唐代开始,《唐律》中就明确规定了“犯御讳”的罪名,明律也明确规定了“犯御名”的罪名和处罚方式,但这个规定仔细分析是松的: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苔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分别,即有二字只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这条法律就是说如果在跟皇帝写奏折或者当面奏事的时候因为口误或笔误说了或写了当今皇帝的名字以及本朝列祖列宗的名字,就是犯罪,处罚是“杖八十”。在其余的文书中因笔误写了当今皇帝的名字以及本朝列祖列宗的名字,只是“苔四十”。因为后者不是当面犯讳,所以处罚要轻一些。而最重的处罚是取一个人的名字取得跟皇帝的名字一样,这个处罚最重,要“杖一百”。最后法条补充解释了犯讳的例外情况,即如果只是同音字或同形字,不算是犯罪,或者皇帝的名字是两个字的时候,只说了或写了其中一字个,也不算犯罪。

上述规定中,“即有二字只犯一字者,皆不坐罪”的规定,使得明朝的避讳在法律层面上比较宽松,因为明朝的皇帝的名字除了明成祖朱棣以外,都是两个字的,而棣字是个生僻字,元、璋、祁、镇虽然是常用字,但要在日常生活或写作中,同时把元璋、祁镇、厚熜、由检等等皇帝的名字中的两个字同时说出或写出来的可能性也不大,一般说到或写到其中的一个字的机会比较多,但在法律层面上,只是写元、璋、祁、镇等其中一个字是不算犯御讳的。

  

不过上述一个字或同音字、同形字跟皇帝名字相重的现象,法律虽然不算犯罪,但避讳在中国古代除了是“法”外,还是“礼”,所以有时候虽然法不加责,但却礼有违碍,这时也就还是要避讳的,只是不太带有强制性,犯了讳也不会被处罚,改了就行了。比如嘉靖帝的宠臣张璁,他的名字跟嘉靖的“厚熜”的第二字同音又同形,按法律是不算犯讳的,所以嘉靖即位之后,他也没改名字,一直到嘉靖十年,他已经成了首辅大学士,他才主动要求改名,嘉靖给他赐名为孚敬,显然他之所以改名,不是因为犯法,而是因为这时他天天在皇帝身边,老是叫张璁这样的名字,实在是不太礼貌罢了,是自己体贴皇帝的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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