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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证据标准

 昵称8358064 2017-12-09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

关于受贿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有:

(一)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工作证:

2、个人履历表或入学、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3、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

4、居民身份证;

5、犯罪嫌疑人供述;

6、证人证言。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出具的委任书、聘用书等;

2、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职级、职务、职称证明材料;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证明材料;

4、与犯罪嫌疑人职务有关的职权分工的规定;

5、证明公司、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书证;

6、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7、证人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即证明其身份符合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担任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特别是这一时间与行为人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间是否一致。如果行为人用“谋取利益在前,收受财物时已经退休”来辩解,则应当查找其档案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所在公司、企业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时,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列举证据:

(1)证明该公司、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书证。包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公司、企业法人设立证明,公司企业内部组成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对于公司企业资金来源不清的,还须具备以下证据: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是否是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以下简称举办单位)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活动性质属公务活动的书证。如相关的任职证明等书证;

(3)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使或进行公务活动的依据的书证。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决议、命令,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各级权力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布的规定、决定等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或者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制度。

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必要时,要列举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内容包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担任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等。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关于受贿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1、证人证言。包括:行贿人、举报人、受贿同谋人及其他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人员接受财物的,其他人员还须有证实其系受犯罪嫌疑人指使,或者事后告之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是否明知行贿人意图通过他谋取利益,是否有索取、收受财物并占为己有的故意,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如果家属收受财物的,其家属是何时、何地告诉犯罪嫌疑人的,告诉的细节经过如何,告诉收财物时,有何请托事项。对于正在履行职务收受财物者,是否明知所收财物与事前谋利益的关系。

3、用相关物证、书证推定受贿人主观故意。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的物品、文件、视听资科等;以“借”为名索贿时的“借据”;收财物前“不同意办事”,收财物后又同意办事的“字条”等。

通过上述证据,一是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索取、收受贿赂的故意 ;二是证实收受贿赂人同时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即权钱交易故意。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时,应当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须有行为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约定事后收受财物的证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谋取什么利益,是否约定事后收受财物等;(2) 行贿人及其他知情人证言。内容同上。对于收受财物后以不作为形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却辩解自己无“权钱交易”故意的,应当有关于受贿人职权规定的证据,受贿人参加某一会议的“会议记录”,以此推定行为人的受贿故意。对于受贿犯罪嫌疑人以“不知收受的香烟、茶叶中有金钱等有价证券”作辩解时,应当有行为人已经将上述香烟、茶叶消费等相关证据,还应当有行为人送上述香烟、茶叶详细经过的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关于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分三种情况

(一)索取型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标准。主要包括:

1、利用职务便利方面的证据

(1)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制度规定,受贿人利用职务行为的文件、记录、批文等。

(2)相关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任何职,职责范围怎样等。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原任何职,职责范围怎样,是否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能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自己职务行为;与行贿人是什么关系。

(4)行贿人的供述或证言。包括:与受贿人的个人关系、工作业务关系,行贿过程中与受贿人的工作关系或业务关系。

2、索取他人财物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

①索取财物的原因;

②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及次数;

③索取财物时有无其他人在场;

④是本人亲自接受,还是他人代为接受;

⑤是事前接受还是事后接受;

⑥索取的是现金还是物品;

⑦索取的金钱是人民币、外币还是有价证券(何种证券),数额、面值、包装,去向等。

索取物品的名称、品牌、价值,存放形式及地点,去向如何。

(2)行贿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

①为何给予财物,是否愿意;

②行贿的时间、地点和次数;

③是否有其他人在场;

④接受财物的是何人;

⑤行贿是现金还是物品;

⑥行贿的金钱是人民币、外币还是有价证券,具体数额、面值、包装;

行贿的物品名称、品牌、价值。

(3)证人证言。如果是对受贿人受贿行为知情的,其证言内容与受贿人供述与辩解相似;如果是对行贿人行贿行为知情的,其证言内容与行贿人的供述或证言相似。

(4)物证

追缴的赃款赃物;

对无法移动的赃款赃物,现场拍摄的照片;

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及照片;

对赃物的估价书;

视听资料。能够证明行贿受贿的录音、录象资料;

鉴定结论。有权机关对能证明行贿受贿的文件视听资料、笔迹所作的刑事技术鉴定。

(5)书证。

索贿人或行贿人索取财物或送出财物的有关笔记、日记;

证明行贿款来源的银行存折、支取账单等。如系单位行贿的,应调取行贿单位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审查判断与运用上述证据时,注意区分索贿与敲诈勒索行为的界限,重点通过分析行为人索贿与其“职务便利”相联系的证据,从而证明其行为属于职务犯罪而不是普通的侵犯财产罪。

(二)收受型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标准。包括:

1、利用职务便利方面的证据。基本同于上述索取型受贿罪的证据要求。

2、收受他人财物方面的证据。基本同于索取型受贿罪的证据要求。

3、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的证据。

(1)证明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文件、批示等书证。

(2)有关犯罪嫌疑人参加的与“为行贿人谋利益”有关的会议记录。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是否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在为他人谋利益,谋取了什么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谋取利益的详细经过。

行贿人的供述或证言。内容包括:是否要求受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获得了利益,获得了什么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4)其他证人证言。包括:行贿人是否要求受贿人为他谋取利益,是否获得了利益,受贿人是否意图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谋到了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仅收到了他人财物,而且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证明“为他人谋利益”时,只需有受贿犯罪嫌疑人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者正在为他人谋利益证据;特殊情况下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承诺为他人谋利益或者打算为他人谋利益也算行为人“为他人谋利益”。

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上述证据时,注意为他人谋利益不管是否正当、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同时注意“谋利益”可以在收财物之后,也可以在收财物之间。正当履行职务后收受他人财物的,只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收受财物时有“权钱交易”故意,则仍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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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斡旋型受贿罪的证据标准

1、书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的地位、影响实施斡旋贿赂的记录、批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关系;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单位、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

(2)证明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为犯罪嫌疑人谋取利益的文件、记录、批示。

(3)证明欲谋取的利益系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

(4)证明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系“非法”的依据。

2、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证言。内容包括: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请托,为什么接受请托,请托的具体内容,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关系及工作关系,任职单位、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是否接受请托为犯罪嫌疑人谋取利益,谋取什么利益,是不是“不正当利益”。

3、证人证言。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与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关系、工作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对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有“制约关系”,具体表现是什么,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请托,为什么接受请托。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是否谋取到了利益,谋取什么利益,是不是“不正当利益”。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包括:与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及工作关系,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对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制约关系或者实际影响力,具体表现有哪些,请托了哪些事项,有无实现这些事项。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什么利益,是不是“不正当利益”。

5、犯罪嫌疑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方面的证据。基本同于索取型或收受型受贿罪的证据要求。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与其无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在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审查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财物后,是否仅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的证据。如果行为人以利用亲情、友情关系,通过他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作辩解时,就应当重点查找斡旋受贿中“两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证据,包括工作联系方面的书证、证人证言等。

还有一点应当注意,在犯罪嫌疑人是否收受财物问题上出现“一对一”情形时,要注意分析有关行贿人行贿的详细经过证据,分析受贿犯罪嫌疑人收受财物前后其家庭财产变化情况,如其银行存款变化情况受贿人供述或者辩解的矛盾之处以及行贿人、受贿人平时的品质等,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认定与收受财物有关的证据“确实、充分”。

四、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

关于受贿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的证据主要有:

1.物证。即关于收受的“财物”,包括现金和物品。物品包括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农副产品、进出口货物物品、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文物、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单证、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等;

2.估价证明等书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并调取估价证明;

3.日记本、账本及其他书证;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受贿的对象是财物,以及证明受贿财物的数量,进一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受贿犯罪嫌疑人索取、收受的是财物,不包括非物质利益。对于为受贿人提供装修等物质性利益时 ,应该有装修费用方面的物证、书证及有关部门的评估书。将其折算成“财物” 对于收受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均以财物论。要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己交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的证据,对于股票,要有收贿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证据。对于收受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能即时兑现的,以财物论。其中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须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当有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的证据。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己兑现的,要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的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用“亲友间礼尚往来,不是受贿”作辩解,应当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行贿人供述或证言。包括当地一般“礼尚往来”的数额,行贿者家属收入情况,行贿人与受贿人关系亲密程度。

(2)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包括受贿人与行贿人关系亲密程度,以往曾经给行贿人送礼情况等。

(3)证人证言,内容与上述相似。

(4)犯罪嫌疑人收受财物前后,为行贿人谋利益的情况。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如果“礼尚往来”差额及不合理,则即使存在“亲友关系”,也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用“借款”而非受贿作辩解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口供。

(2)犯罪嫌疑人工资等家庭收支情况方面的书证。

(3)关于“借条”的司法文书鉴定,主要是书写时间鉴定。

(4)行贿人供述或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向行贿人“借款”,而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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