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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法盲混入食药监执法队伍,监管公务员低智问题亟待解决。

 KerrMiles 2017-12-10

王海报告:盘点食药监公务员的7种低智观点。

原文标题:稽查执法共性问题亟待解决http://epaper./zgyyb/html/2017-01/06/content_552444.htm?div=-1

 本报记者  王东海

    前不久,由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和《中国医药报》社共同主办的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与舆情应对研讨会在武汉召开,与会代表除了交流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舆情应对策略外,还对当前稽查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职业打假行为亟待规范

    “职业打假人不仅把打假作为一种谋生手段,而且滥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让基层监管人员疲于应付。”河南省平顶山市局稽查大队长鲁彦豪说,

【低智①:概念不清!食药监执法公务员才是职业打假人,消费者打假不拿纳税人一毛钱工资,实质是市场监管志愿者;滥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是什么概念?有理有据的复议或诉讼是有利于依法行政还是浪费行政资源?】

该局职业打假人举报的案件占到50%~60%,稽查人员大量精力都用在了此类案件的处理上。对此,湖北省局法规处处长贡勇斌认为,当前一些职业打假人已经专业化、集团化,他们对食品法律很精通,一旦发现食品违法行为马上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处理不当就提起行政诉讼,甚至向纪委反映,这对基层监管执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低智②:是非不分!处理不当,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当然权利,更可促进提升依法行政,咋成了挑战?应该奖励才对。】

“产品外包装标识上错一个标点符号,职业打假人都会举报到监管部门要求处理,但这些问题并不涉及产品质量。”

【低智③:自曝其丑!生产企业连个标签都搞不好,是低能;食药监连个标签都管不了,是渎职!还敢指望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和质量没有关系,就不管欺诈行为了?】

湖北省武汉市局法规处副处长廖波说,该局50%~70%的食品案件都来源于打假人的举报,凡有举报必须安排人员处理答复,严重浪费基层执法资源。

【低智④:逻辑混乱!行政资源有限,有人举报食品安全问题需大大奖励,执法者要确认举报的问题是否成立,怎么就浪费执法资源了?案件多恰好说明平时监管不力!】

    鲁彦豪建议,应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举报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联网实名登记,一旦发现某个举报人不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投诉,就认定其不是消费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这样就可以有效甄别哪些举报者是真正的消费者,哪些是以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王有森认为,各地应通过地方立法,对不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进行限制;除此之外,还应真正构建社会共治机制,形成人人打假的氛围。

【低智⑤:动机论患者!动机不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动机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拿啥标准?再说怎样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举个极端的例子,黑社会举报黑社会犯罪,警察就可以不抓?任何人举报,食药监不查处都是渎职。】

    食品安全执法难题待解

    对诸如经营过期食品等一些最低罚款5万元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何结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做到过罚相当,也是稽查执法人员讨论的热点。

    湖南省株洲市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袁皓瑜认为,主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条件,如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违法后有无主动减小损害的发生,案件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执法人员根据自由裁量规定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应当充分收集证据,否则尽量少用从轻减轻条款。”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副队长罗莉说。

    关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执行中存在的难题,湖南省益阳市局稽查支队工作人员段冰举例说,他们接到一些大米铬超标的举报案件,这类案件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大米铬超标并非人为添加,而是因为矿业污染导致土地重金属超标,是种植环节的问题。如果依照法律对食品经营者最低处罚5万元,当事人就会觉得很冤,执行起来也很难到位,希望有关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明确。

【低智⑥:不明事理!经营者进货有查验义务,生产者的出厂有检验合格义务,应知和明知都属于主管恶意。作为大米经营者,应当知道某地土壤被污染可能重金属超标,何冤之有?】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严厉的罚则确实对一些不法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但像我们这种地级市,70%~80%都是小型食品企业,如果按照最低5万元对违法者实施处罚,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肯定会关店走人,然后又在其他地方另起炉灶,这样案件就无法办结了。”广东省汕头市局稽查人员陈树阅认为,应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解决基层此类执法难题。

【低智⑦:利令智昏!法律不是食药监罚款牟利的工具,法律要调整人们的行为,必须违法不利后果和不利后果不可避免俱备。关店走人、另起炉灶就可避免违法不利后果,则需要提高执法能力及增加走人的违法成本,而不是让罚款税收化——即与违法者分利。】

    鲁彦豪建议,国家层面应该出台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指导原则,明确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调取哪些证据,依照什么程序,应该如何处理,何种条件下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等等,以此指导基层执法人员稽查办案。

    涉案物品处理亟须明确

    就查扣的涉案物品处理问题, 罗莉举例说,他们查处了一起走私冷冻猪肉案,案件成功办理后得对涉案物品的保管却成了问题。一是合法性问题,查封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最长时间就是60天,时间到期后,如何处理涉案物品成了问题。二是案件没有彻底了结,公安部门会随时带嫌疑人指认产品,这就使得涉案物品无法在短时间内销毁;一旦涉案物品丢失,执法人员还会有渎职失职的风险。

    “走私冻肉是有保质期的,保质期一到,就可以实施销毁。但像走私洋酒案,涉案物品都是货值几百万的合格洋酒,且没有保质期,对于查扣的此类物品怎么办呢?”广东省广州市局食品监管执法分局副局长陈光辉说,即使拍卖,目前国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按照什么程序,采取哪些措施,都无法可依。

    袁皓瑜对此深有同感,他说,关于涉案物品的处理难题是基层执法中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拿销毁来说,到哪里销毁?怎么销毁?谁来监督销毁?等等,实践中都需要跟当地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协商。

    对此,罗莉建议,国家总局应联合其他有关部委出台相关文件,对涉案物品的保管、销毁等予以明确,最好是规定各相关部门联合对涉案物品进行处理。

《部门立法祸国殃民,食药监管改革需以消费者为导向》

《六问《消法》及《条例》的制定者》

文章由WeicoNote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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