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章程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践中,应立足本合作社实际情况,参考农业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本合作社的章程,但不能照抄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