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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个统一”“四个善于”对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

 竺言小聚 2017-12-10

文章来源:《领导参阅》2014年第46期 作者:刘 辉 发布时间:2014-11-12 15:51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释放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明确信号。全会对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了系统部署,具体讲就是“三个统一”、“四个善于”。“三个统一”是指: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个善于”是指: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三个统一”、“四个善于” 体现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一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党的领导地位就稳固;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党的领导地位就产生动摇。“三个统一”、“四个善于” 充分表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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