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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分析(五)——公序良俗原则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2-10


1.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广州捕猎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吴婉勤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个人与调查公司签订协议以调查他人私人生活领域,侵犯他人人格权利,方式不合法,合同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婚外情协查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虽然被上诉人作为妻子对丈夫的生活信息享有某种程度的知情权,但这一知情权是基于其特定身份产生,具有人身从属性,仅限于其个人享有,不能授权他人享有,不能委托其他不具这一身份的人享有,并且其实现知情权的方式也应当合法。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调查其配偶的婚外情行为的方式,涉及社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隐私,会侵害不特定人员的人格权利,这种方式不合法;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婚外情协查协议》约定上诉人调查被上诉人配偶的隐私,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付费,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即调查公司可以通过调查他人的隐私牟利,或者说侵犯他人的权利获利,这有悖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准则。


其次,公民的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只有法律规定的享有侦查权、调查权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律师等特定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才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侦查、调查,而未得到法律授权的个人和公司无权对公民隐私进行调查。上诉人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权、侦查权的机构和个人,也未得到法律的授权,无权对公民的隐私进行调查。如果允许上诉人从事这类调查他人隐私的业务,这将使法律对调查、侦查权力的限制形同虚设,使公民毫无隐私可言。更重要的是,这种调查权力的扩张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再者,即使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对调查权力作出让渡,此类调查公司的设立和调查业务的开展也应当经过法律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核准或者其他形式的授权。而公安部发布《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令禁止开设这种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机构和开展此类调查业务。在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上诉人享有的经营范围是企业咨询、市场调查等等,并不包括对公民隐私的调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婚外情协查协议》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上诉人的经营范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婚外情协查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合同应认定无效,依照“无效返还”的原则,上诉人据此收取的24000元应当返还给被上诉人。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和处理


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裁判观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学金、赵香园夫妇对2003年11月15日借条的形式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对1365000元款项的性质及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存在重大争议。经审查,该借条反映的并不是单纯的借款关系,还与朱学金、赵香园54平方米安置用地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及居住权相关联。朱忠兴在一审用以证明已经向朱学金、赵香园履行了催款及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证据—两份申通快递详情单表明邮件系由律师和朱跃祥经手办理,详情单上均没有载明寄送的材料名称,朱学金、赵香园也否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事实。据此,本案争议的债权转让已经通知朱学金、赵香园的事实不能直接确认。另外,朱学金、赵香园夫妇年过八旬,需要子女的关心和照顾,54平方米安置用地上所建的房屋系朱学金、赵香园的养老栖身之所,朱忠兴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明知父母没有偿付能力,在律师参与下,经几易其稿,最终形成由其与父母签署约定四倍借款利息且包含严格违约责任的借条,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朱跃祥。如按照借条约定的利息条款计算,现该1365000元款项的本息累积已达数百万元,原本可安享晚年的高龄父母将陷于债务困扰之中。朱忠兴在本案中的相关行为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法庭不是单纯的诉讼竞技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优先考虑的因素。综上,认定朱忠兴和朱跃祥之间债权转让不成立,朱跃祥相应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至于朱忠兴和朱跃祥,朱忠兴和朱学金、赵香园之间的债务纠纷,宜通过其他合理合法途径解决。


案例索引:朱跃祥诉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


3.名为借贷,实为包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审理借贷类案件,必要时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基于违反社会公德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案件,本质上并非一般债务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张正青与张秀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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