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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车车主应如何正确投保

 车险寿险田春雷 2017-12-11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李某分期付款在某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欲为其车购买保险。李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约定,在李某没有还清车款之前,保单上登记的车主是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李某支付,后李某按此约定在深圳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但在保单上根本没有出现李某的名字。后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法院判决李某负刑事责任,并连带赔偿受害方19万余元。但是保险公司以李某不是被保险人,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由拒绝赔偿,李某无奈,投诉至保险监管机构。

评析: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被法院判决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在保险法律关系上,被保险人为汽车销售公司,因此,尽管李某实际支付了保险费,但是他不具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同时,由于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公司无须承担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因而保险公司也无须向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赔偿。这样,李某白白支付了保险费,但转嫁风险的愿望落空。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是分期付款购车人对权益关系不清楚造成的。那么,分期付款购车人怎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在分期付款购车人没有还清购车款前,尽管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仍在汽车销售公司,但车辆是由购车人在进行日常实际使用和管理。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通常判决由实际使用人即分期付款购车人,而不是汽车销售公司来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主要是购车人承担的。因此,在为车辆购买保险时,理应着重保障购车人的利益,将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赋予购车人,即由购车人充当被保险人。

那么,根据现行保险法律,尚未付清购车款,不拥有车辆所有权的分期付款购车人可以充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吗?答案是肯定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如上所述,购车人在对车辆进行日常的实际使用和管理,并承担着车辆使用所产生的风险,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购车人将面临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购车人对车辆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从而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车辆进行投保,并充当被保险人。 
至于汽车销售公司,它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购车人不能如期还清车款,其参与到汽车保险中的主要目的在于当车辆发生损毁时,能够迅速通过保险赔款来补足车辆的余款,以避免购车人因交通事故赔偿造成失去偿付能力或产生信用风险,而这一目的通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把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受益金额应限定为购车余款)就可以达到。可见,在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进行保险时,应当由购车人来投保,并充当被保险人,而由销售公司充当车辆损失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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