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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房地产和建筑业政策比较

 海鸥北极星 2017-12-12

营改增后,建安挂靠经营怎么办?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能再核算不清了,后果很严重,核算不清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不能使用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能再核算不清了,后果很严重,核算不清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不能使用专用发票。

1.首先说明一下,建筑企业首先挂靠是“违法”的,违返了《建筑法》。

2.然而税务一直以来都非常务实,以前,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都对“挂靠”这种涉嫌违法的经营方式如何纳税,进行了规范。

3.营改增之前,税务上对建筑企业挂靠的税务处理。首先我们来了解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分为:会计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营业税收入的确认。

会计上对业务的判定,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所以,会计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据合同、标书、发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须依据于业务实质。挂靠业务中,提供劳务的,是施工队,建筑企业收取的只是挂靠费,所以施工队的工程款,应该不能作为建筑企业的收入,而应该作为一种往来款,对于挂靠收入,作为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取得的收入”。所以,谁从事了建筑安装活动,谁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会计的规定基本一致,所以,税会无差异。挂靠双方的所得税都跟着会计走,无须调整;

营业税收入的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基本相同。

可见,营业税不看“业务实质”,只看“法律形式”,挂靠模式下,经营名义、法律责任承担,都是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所以,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筑公司,开票人也为建筑公司。这形成了营业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二、完整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应该就工程款挂其他应付款,同时按全额缴纳建安税,对扣下的挂靠费,作为其他服务业收入,缴纳税金,可见,是缴纳两道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只确认挂靠费收入,成本就按企业的实际成本核算;

2.施工企业,应该按工程款全额计入收入,挂靠费收到发票,作为成本(实际中,有些建筑企业是不会开票给施工企业的挂靠费,所以这部分未取得发票下,不能作为成本扣除,当然建筑企业,也不会缴纳服务业的税金),成本按照企业的实际成本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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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税务处理的变化重点

在营改增之后,会计处理,还是跟以前一样;

税务处理有所变化:建筑企业还是增值税纳税主体;施工企业,还是企业所得税的主体。所以材料和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票还是开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再开增值税销项票给房地产企业或业主,缴纳增值税;施工企业,由于所得税法并没有“凭票扣除”的规定,发票不构成税前扣除的法律障碍,可以复印材料和设备的款项的发票作为成本。

四、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难点在于合同重新定价

建安挂靠在营改增后的困难不在于交税,而在于双方如何重新计价,如何把成本构成纳入双方协商的内容,如何确保能够取得足够的进项:

1.应该详细列举工程款的具体项目,并注明具体款项的税金(何种抵扣发票);

2.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的重新预算,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在合理的范围内,加强对材料款和设备款进项抵扣发票的管理。

五、营改增之后,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税务政策的关注点




 




 (来源:文章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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