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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侵占挪用将撤项

 乡里人家图书馆 2017-12-12

国家发改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国家发改委内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要求,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纵横联动的投资计划监管体系,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将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对每个项目计划下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实行在线监测;加强监管成果运用,将稽察检查结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和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司局(以下简称各相关司局)共同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职责。稽察办对计划下达后投资监管实行统筹组织管理,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罚标准,组织实施专项稽察和综合检查。各相关司局对分管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办法》提出,建立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严重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撤销项目,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收回用于其他项目,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有关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此外,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黑名单”,按规定程序和途径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  付朝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稽察〔2017〕1955号

 

各司、局、室,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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